今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签署发布第74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将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对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明确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允许的多种撰写方式、明确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规则、适度放开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扩大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专利文件的范围等。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新增了一段有关商业模式的修改,内容如下:【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3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解读(上)》,该文作者亲历了《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整个研究和修改过程。该文指出,目前,信息、通讯、网络等新技术发展给经济社会带来了深刻变革,从而引发了创新模式的改变——从传统的以技术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活动转向以用户体验为中心、以共同创新、开放创新为特点的用户参与的创新模式,经济增长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两个维度获得动力,我国创新主体对于涉及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存在比较强烈的需求。
在此背景下,新增了商业模式相关修改,通过上述修改,希望向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利用计算机和/或网络技术实现的、涉及商业内容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权利要求含有技术特征,不认为其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予以排除。
该文指出,商业领域通常被认为是非技术领域,纵观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和保护情况,可以发现,纯粹的商业方法均不被认为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在当前“互联网+”发展模式下,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深度融合,技术领域与非技术领域、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特征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很多传统上认为涉及商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已不宜从保护客体上直接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而应继续审查,判断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否足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对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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