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3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税收法定是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按照他的理解,税收法定在2020年以前应当完成。
所谓税收法定,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
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也提到了这一原则。她说:“简而言之,税收法定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
傅莹还明确,税收法定的条件已经成熟,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楼继伟在3月6的发布会上指出,中国目前的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由全国人大立法来实施的,其他是根据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在改革期间可以由国务院订立条例来确定和征收的。
具体来说,由全国人大立法实施征收的3个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开征的。
通过非立法途径征税也是当下中国的征税制度广受诟病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由于最初的制度设计,导致全国人大立法征税权旁落。
法学家们认为,中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关于征税权的规定。从法理上讲,它应归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目前国务院在税收等方面享有的立法权,理论上也是一种源于人大的授权。
2000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立法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直到今天,一些新税种开征仍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税种还是经国务院再次授权,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这不符合《立法法》中“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基本原则,直接导致了涉税“细则”、“文件”与“通知”等数以百计,更低层级政府制定的罚款和收费文件则更是数不胜数。
正是在此背景下,关于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呼声一直不断。
2013年3月7日,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建议全国人大按照《立法法》规定收回税收权,终止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的权力。但在当时并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
进展出现在2013年11月。楼继伟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确定了一个时间表,要求在2020年基本完成所有的改革任务,或者说最重要的改革任务全都完成。
外界也注意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要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当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税收专属立法权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傅莹在本周三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如果这次大会能够通过这部立法法,今后就要加快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步伐,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
这意味着人大将要真正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日子不远了。楼继伟称,目前财政部已向全国人大提出了税收法定时间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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