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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又把证监会告了 其他诉讼揭股权争夺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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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又把证监会告了 其他诉讼揭股权争夺细节

因不服证监会决定,目前ST慧球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因不满处罚决定,ST慧球(600556.SH)最终选择与监管部门对簿公堂。

根据ST慧球11月23日晚间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ST慧球书面申请撤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不予受理。

ST慧球表示,公司出于审慎考虑,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决定行使行政诉讼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因不服证监会上述决定,目前ST慧球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法院现已受理。

事实上,ST慧球采用法律手段对质监管部门已有前例。早在今年9月底,ST慧球便向媒体透露,公司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对上交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交所撤销9月9日对慧球的ST处理。此外,ST慧球还在上海证券大厦增设办公场地,地点与上交所一致。这一消息也被投资者解读为“便于向上交所汇报工作”。

ST慧球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池,于今年9月13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而根据上交所当时发布的公告,公司是否能够撤销ST处理,主要基于两条特定风险情形是否能消除,一是公司应当全面完成交易所明确的各项整改要求,恢复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正常状态;二是公司整改后,还应至少规范运作6个月以上,充分表明投资者能够对公司前景形成稳定预期、投资者权益已经得到合理保障。

界面新闻欲联系ST慧球寻问目前整改状况,对方电话无人应答。

上海明伦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则对界面新闻表示,法院是否会撤销证监会的行政行为取决于证监会做出行政行为时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目前不清楚ST慧球起诉的详细理由和证据情况。从公开信息来看,证监会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问题,ST慧球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王智斌还表示,ST慧球提起行政诉讼,是它的法定权利,但它的主要目的也许不在于赢得诉讼。目前该公司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它的直接目的可能在于通过司法程序拖延立案调查进程。

被各路资本玩家折腾的ST慧球目前已是“一地鸡毛”。戴帽以来,公司股价累计下跌18.13%,眼下除了起诉监管部门,公司还先后卷入多起民事纠纷。

11月3日,ST慧球再发公告称在2015年5月8日,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曾与顾国平以及由顾国平同时担任法人的斐讯投资、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斐讯数据)和ST慧球签署过一份《合作协议》。

协议中称,因顾国平拟收购金利科技(002464.SZ)股权需要融资,瀚辉投资向斐讯投资提供1.5亿元投资款,投资期为一年。投资期间斐讯投资向瀚辉投资支付年化18%的基本收益,按季支付;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要按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顾国平、斐讯数据和ST慧球对斐讯投资的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顾国平看上的金利科技与ST慧球类似,均是频繁重组且频繁失败的股票。2014年第三季度起,金利科技第一大股东SONEM INC.不断减持公司股票。而在顾国平向瀚辉投资借款前后,恰好是金利股份第一大股东SONEM INC.谋求股权转让之时。

公开资料显示,SONEM INC.先在4月22日与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者获得金利科技29%的股权,随后SONEM INC.又在5月18日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0%的股权质押给石亚君。蹊跷的是,该笔质押未满一个月,便因债务问题过户至石亚君名下,石亚君也顺利成章的成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

此外,金利科技股权转让停牌前价格约为16.14元/股,质押给石亚君股数为20,320,366股,若按照50%的折价率,石亚君入驻金利科技所花代价约为1.64亿,与顾国平借款数额相差无几。

从最终结果来看,顾国平入主金利科技的算盘未能如愿,反倒被他人抢占。而根据瀚辉投资提供的诉讼信息,在收到款项后,顾国平、斐讯投资、斐讯数据和ST慧球四被告,自第四季度起未支付基础收益,且协议到期后,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归还投资款本金。目前尚未归还分文投资款本金,也未再支付基础收益。

而对照2015年第四季度的慧球科技,顾国平在股权争夺方面战斗正酣,高位动用杠杆大笔增持,该笔资金也很有可能被投入至此。

不过,ST慧球董事会却对此事“一无所知”。其表示,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并未发现涉及本次涉诉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ST慧球董事会认为,起诉状所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王智斌对界面新闻表示,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确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认为,从法理上而言,与非公众公司不同,公众公司规避股东大会审议而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这样形成的担保应属无效。具体涉案的担保是否有效应当经司法程序判决确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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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又把证监会告了 其他诉讼揭股权争夺细节

因不服证监会决定,目前ST慧球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因不满处罚决定,ST慧球(600556.SH)最终选择与监管部门对簿公堂。

根据ST慧球11月23日晚间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ST慧球书面申请撤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不予受理。

ST慧球表示,公司出于审慎考虑,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决定行使行政诉讼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因不服证监会上述决定,目前ST慧球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法院现已受理。

事实上,ST慧球采用法律手段对质监管部门已有前例。早在今年9月底,ST慧球便向媒体透露,公司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对上交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交所撤销9月9日对慧球的ST处理。此外,ST慧球还在上海证券大厦增设办公场地,地点与上交所一致。这一消息也被投资者解读为“便于向上交所汇报工作”。

ST慧球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池,于今年9月13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而根据上交所当时发布的公告,公司是否能够撤销ST处理,主要基于两条特定风险情形是否能消除,一是公司应当全面完成交易所明确的各项整改要求,恢复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正常状态;二是公司整改后,还应至少规范运作6个月以上,充分表明投资者能够对公司前景形成稳定预期、投资者权益已经得到合理保障。

界面新闻欲联系ST慧球寻问目前整改状况,对方电话无人应答。

上海明伦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则对界面新闻表示,法院是否会撤销证监会的行政行为取决于证监会做出行政行为时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目前不清楚ST慧球起诉的详细理由和证据情况。从公开信息来看,证监会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问题,ST慧球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王智斌还表示,ST慧球提起行政诉讼,是它的法定权利,但它的主要目的也许不在于赢得诉讼。目前该公司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它的直接目的可能在于通过司法程序拖延立案调查进程。

被各路资本玩家折腾的ST慧球目前已是“一地鸡毛”。戴帽以来,公司股价累计下跌18.13%,眼下除了起诉监管部门,公司还先后卷入多起民事纠纷。

11月3日,ST慧球再发公告称在2015年5月8日,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曾与顾国平以及由顾国平同时担任法人的斐讯投资、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斐讯数据)和ST慧球签署过一份《合作协议》。

协议中称,因顾国平拟收购金利科技(002464.SZ)股权需要融资,瀚辉投资向斐讯投资提供1.5亿元投资款,投资期为一年。投资期间斐讯投资向瀚辉投资支付年化18%的基本收益,按季支付;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要按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顾国平、斐讯数据和ST慧球对斐讯投资的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顾国平看上的金利科技与ST慧球类似,均是频繁重组且频繁失败的股票。2014年第三季度起,金利科技第一大股东SONEM INC.不断减持公司股票。而在顾国平向瀚辉投资借款前后,恰好是金利股份第一大股东SONEM INC.谋求股权转让之时。

公开资料显示,SONEM INC.先在4月22日与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者获得金利科技29%的股权,随后SONEM INC.又在5月18日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0%的股权质押给石亚君。蹊跷的是,该笔质押未满一个月,便因债务问题过户至石亚君名下,石亚君也顺利成章的成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

此外,金利科技股权转让停牌前价格约为16.14元/股,质押给石亚君股数为20,320,366股,若按照50%的折价率,石亚君入驻金利科技所花代价约为1.64亿,与顾国平借款数额相差无几。

从最终结果来看,顾国平入主金利科技的算盘未能如愿,反倒被他人抢占。而根据瀚辉投资提供的诉讼信息,在收到款项后,顾国平、斐讯投资、斐讯数据和ST慧球四被告,自第四季度起未支付基础收益,且协议到期后,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归还投资款本金。目前尚未归还分文投资款本金,也未再支付基础收益。

而对照2015年第四季度的慧球科技,顾国平在股权争夺方面战斗正酣,高位动用杠杆大笔增持,该笔资金也很有可能被投入至此。

不过,ST慧球董事会却对此事“一无所知”。其表示,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并未发现涉及本次涉诉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ST慧球董事会认为,起诉状所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王智斌对界面新闻表示,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确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认为,从法理上而言,与非公众公司不同,公众公司规避股东大会审议而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这样形成的担保应属无效。具体涉案的担保是否有效应当经司法程序判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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