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乔遇
近日,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四方或公司)冲主板IPO进入一轮问询,国元证券为保荐机构。
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报告期),红四方业绩稳定增长,营业收入分别为25.16亿元、26.81亿元、30.54亿元和24.39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134.27万元、9870.74万元、1.06亿元和1.11亿元。
红四方系一家化肥生产企业,隶属于中盐集团,因此客户多为县、市、区的农资经营者,个体户较多。招股书显示,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足8%,客户群体较大且分散。除此之外,红四方与控股股东之间频繁的关联交易及双方具有一体化特征的生产装置引发监管注意。报告期,红四方高管还曾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过半收入来自非法人
招股书显示,红四方是一家从事复合肥和氮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化肥生产企业,为中盐集团农肥业务板块的运营主体。目前,红四方产品主要包括常规复合肥料、各种作物配方肥、新型特种肥料、氮肥等多个系列。
收入构成来看,公司作物配方肥收入占比最高,报告期平均为44.30%,常规复合肥和新型特种肥料次之,报告期收入平均占比分别为27.91%、10.37%。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红四方的客户类型包含经销、直销、贸易商,其中复合肥业务通常采取经销模式。由于经销商主要为位于县、市、区的农资经营者,经营规模有限,个体从业者较多,普遍以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为运营主体。
因此,红四方的客户性质主要以非法人客户为主。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红四方非法人客户数量占比分别为71.55%、69.40%、69.59%及68.28%,收入占比分别为59.41%、58.61%、54.99%和56.26%。
截至2022年,红四方非法人经销商数量达到2132家,收入金额为23.06亿元;直销模式下非法人家数12家,销售金额为114.65万元。
红四方来自非法人客户收入具有多少真实性?对此,监管也在一轮问询中要求红四方出具对公司经销业务收入真实性的专项说明。
根据一轮问询函的回复,保荐机构对部分非法人客户进行函证,2020年至2022年各期分别发函545家、545家和382家,发函比例分别为68.49%、71.05%、66.16%。
其中,发函金额分别为10.52亿元、11.65亿元、15.25亿元,回函且相符金额分别为9.80亿元、11.18亿元、13.92亿元,回函不符调节后相符金额分别为3928.87万元、2770.67万元和0元。根据保荐机构回复,针对回函不符及未回函客户,已进行替代测试。
与控股股东频繁关联交易
红四方系经中盐集团批准于2012年3月26日由红四方控股和弘邦投资2名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公司。
发行前,红四方的控股股东为红四方控股,持有公司发行前1.33亿股份,占总股本的88.67%。中盐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中盐资产分别持有红四方控股95%及5%的股份,因此,中盐集团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需要指出的是,红四方复合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含氮磷钾元素的单质肥或二元复合肥,包括自产和外购尿素以及外购氯化铵、磷酸一铵、氯化钾、硫酸钾等原材料。
据悉,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合成氨装置于2013年投产,装置设计的产能一部分用于生产尿素,一部分用于生产纯碱,少量富余产量投向区域液氨市场销售。
2019年,红四方曾为解决同业竞争对红四方控股持有的尿素业务、经营所需资产(土地、房产、商标、专利)进行重组。
值得注意的是,红四方尿素生产装置与红四方控股合成氨生产装置系一体化设计、建设和投产,合成氨装置生产的液氨通过管道直接输送至尿素装置,蒸汽亦是合成氨系列产品配套装置,具有一体化特征。
但重组时,公司未受让红四方控股合成氨装置及液氨、蒸汽相关业务。报告期,红四方尿素生产使用的液氨、蒸汽全部向红四方控股采购,定价方式为成本加成,成本加成比例为8%。其中,液氨成本占尿素整体生产成本的比例为75%-80%。
对于未受让原因,红四方解释为:受让红四方控股合成氨装置及液氨、蒸汽相关业务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并且形成新的关联销售且金额较大。
除此之外,公司亦向红四方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采购氯化铵、磷酸一铵等原材料及水电气等能源。
报告期内,红四方向红四方控股所采购的原材料及能源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合计分别为38.76%、25.74%、28.33%和24.81%。
高管曾被限制消费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红四方高管之一陈庆年存在被限制消费的情况。招股书显示,陈庆年系公司前董事,现任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14年6月起,陈庆年曾担任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红四方控股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金百纳”)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7月起担任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金百纳控股子公司,2017年5月4日注销,以下简称“金百纳无锡”)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8年9月17日及2019年3月25日,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及房屋租赁纠纷,相关法院对金百纳、金百纳无锡分别出具(2016)苏0203执1461号《限制消费令》、(2019)苏0214执79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金百纳及金百纳无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陈庆年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因此,金百纳及金百纳无锡因历史纠纷而作为被执行人,陈庆年作为前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导致被采取限制高消费行为,目前,陈庆年被限制高消费行为已经解除。红四方表示,经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陈庆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市前,陈庆年已出具承诺,在相关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令有效期间内,其不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限制消费令而被罚款、拘留的情形,不存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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