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安徽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安徽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门户网站显示,近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文件内容显示,该银行存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换领;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基金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徽商银行

3k
  • 徽商银行荣获“2024银行家年度金融 创新卓越机构”等四项大奖
  • “贷”动产业兴旺,“惠”出振兴画卷 徽商银行创新模式和产品助力乡村振兴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安徽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门户网站显示,近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文件内容显示,该银行存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换领;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基金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