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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高额诉讼费成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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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高额诉讼费成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拦路虎”

为了纾解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的资金难题,最高法应当在吸收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司法解释。

摄影:界面新闻/范剑磊

文 | 邵莎莎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简称“源头环境研究所”)因未能及时缴纳逾21万元的高额诉讼费用,导致单位账户冻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环保组织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社会力量,源头环境研究所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热议,是因为该案揭示出环保组织面临的普遍困境:高昂诉讼费可能阻遏他们提起公益诉讼的动力,甚至影响机构正常工作运转。

解决高额诉讼费难题,是落实公众有效参与环境治理的关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解释,但能在何种程度上消除这一“拦路虎”,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高额诉讼费用具体包含什么?

在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裁判文书涉及到的给付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的合理费用。在这些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占比最大。

就案件受理费而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件中,源头环境研究所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总计36起,判决中原告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均为案件受理费。其中,判决原告承担诉讼费用超过1万元的案件仅有4起,其余案件的费用在25元至1150元之间。对于源头环境研究所而言,高达20万元以上的诉讼费用并不常见。

就鉴定费用而言,过高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对原告社会组织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由于无法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原告可能丧失生态环境受损的关键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原告甚至可能因为鉴定费用过高而选择放弃诉讼。

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在胜诉的情况下,高昂的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由被告负担。然而,如果诉讼未能取得理想效果,且法院拒绝了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社会组织将陷入资金困境。源头环境研究所可能属于后一种情况。

高额诉讼费用症结何在?

实际上,2015年1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初步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制度以及律师费、鉴定费的败诉方承担制度。比如其中规定,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要探寻高额诉讼费用背后真正的原因,需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究竟“高”在何处,二是在已有“减免缓”规则的前提下,法院为什么要坚持让原告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

对于第一个问题,采用财产案件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用高的重要原因。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案件受理费收取方式存在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另一种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费,即按件收费,每件50元至100元。实践中,大量案件采用了第一种计算方式。由于案件常常涉及到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较高,如果采用财产案件的计算标准,就意味着案件审理费也相应增加。2017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中,按财产案件标准计算的案件受理费达到了“天价”189万元。

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从审计和财政考量两方面进行探讨。在“减免缓”规则不明确的背景下,基于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法官会倾向于严格适用“减免缓”规则,案件受理费的最终归属也可能影响司法决策。

一方面,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减免缓”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明确,导致原告成功申请减免的几率较低,制度实效并未充分发挥,这与法官主动控制审计风险密切相关。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细化规定,此时法官若适用相关规定,可能引发审计风险。在审计方面,诉讼费用是重要审计事项,审计部门会着重检查诉讼费“减免缓”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违规减免的情况。在员额制背景下,法官在审计方面面临着较大的责任压力。司法实践中,“减免缓”规则不明确,法官需要对“减免缓”情形做出详细解释来应对审计核查。对于应收未收的,法官可能面临审计风险。因此,为了控制风险,法官会倾向于严格限制适用“减免缓”规则。

另一方面,在财政考量上,案件受理费用的最终归属也可能会影响法院的选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2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最终是上缴财政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存在一种情况,即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一开始确实会上缴到财政,但财政会再返还给法院。这部分也可能是法院坚持执行诉讼费的原因。

高额诉讼费用难题如何破解?

合理的诉讼费用规则对于减少滥诉、公平分配司法资源、保障弱势群体诉权至关重要。然而,当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规定未能实现这些目标。对于积极参与环境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来说,高昂的诉讼费用可能令公益组织望而却步,抑制他们参与公益案件的能力,进而影响到他们继续从事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审视和改革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交纳规则,填补相应的制度空白。

总结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主要包括两种路径。

第一,完善缓交、减交和免交制度。鉴于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宽泛,难以具体操作,因此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文件中作了更为具体的明确规定,以便于实际执行。例如,贵州省高院在2015年出台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并且地方法院已经明确执行了该政策。而在该案发生地广西省,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缓交、减交和免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免交诉讼费,而对于同为原告的公益组织却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

此外,对于免交诉讼费可能滋生滥诉的担忧,实际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有意愿和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并不多。根据《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数据,2021年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仅有299件。尽管当前社会上对一些组织的诉讼动机存在一些质疑,但在公众参与程度不足的当下,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参与诉讼应是改革发力的方向。

第二,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机制。对于鉴定费用,专项基金的支持也必不可少,可以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中现行垫付。海南省高院与财政厅共同发布的《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主要用于补助和救济环保组织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类似的规定也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实施。理论上公益组织能够从专项资金中获取费用支持,但目前资金账户的运行仍然是个棘手问题,需要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统筹考量。

总的来说,为了纾解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的资金难题,最高法应当在吸收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司法解释,明确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在起诉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

还需要再强调的是,真正影响诉讼费用收取的基础性法律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此办法已实施多年未变,待修订之时,应将司法解释中的“减免缓”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减免缓适用的问题。

(作者为高校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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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高额诉讼费成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拦路虎”

为了纾解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的资金难题,最高法应当在吸收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司法解释。

摄影:界面新闻/范剑磊

文 | 邵莎莎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简称“源头环境研究所”)因未能及时缴纳逾21万元的高额诉讼费用,导致单位账户冻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环保组织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社会力量,源头环境研究所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热议,是因为该案揭示出环保组织面临的普遍困境:高昂诉讼费可能阻遏他们提起公益诉讼的动力,甚至影响机构正常工作运转。

解决高额诉讼费难题,是落实公众有效参与环境治理的关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解释,但能在何种程度上消除这一“拦路虎”,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高额诉讼费用具体包含什么?

在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裁判文书涉及到的给付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的合理费用。在这些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占比最大。

就案件受理费而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件中,源头环境研究所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总计36起,判决中原告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均为案件受理费。其中,判决原告承担诉讼费用超过1万元的案件仅有4起,其余案件的费用在25元至1150元之间。对于源头环境研究所而言,高达20万元以上的诉讼费用并不常见。

就鉴定费用而言,过高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对原告社会组织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由于无法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原告可能丧失生态环境受损的关键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原告甚至可能因为鉴定费用过高而选择放弃诉讼。

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在胜诉的情况下,高昂的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由被告负担。然而,如果诉讼未能取得理想效果,且法院拒绝了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社会组织将陷入资金困境。源头环境研究所可能属于后一种情况。

高额诉讼费用症结何在?

实际上,2015年1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初步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制度以及律师费、鉴定费的败诉方承担制度。比如其中规定,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要探寻高额诉讼费用背后真正的原因,需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究竟“高”在何处,二是在已有“减免缓”规则的前提下,法院为什么要坚持让原告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

对于第一个问题,采用财产案件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用高的重要原因。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案件受理费收取方式存在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另一种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费,即按件收费,每件50元至100元。实践中,大量案件采用了第一种计算方式。由于案件常常涉及到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较高,如果采用财产案件的计算标准,就意味着案件审理费也相应增加。2017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中,按财产案件标准计算的案件受理费达到了“天价”189万元。

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从审计和财政考量两方面进行探讨。在“减免缓”规则不明确的背景下,基于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法官会倾向于严格适用“减免缓”规则,案件受理费的最终归属也可能影响司法决策。

一方面,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减免缓”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明确,导致原告成功申请减免的几率较低,制度实效并未充分发挥,这与法官主动控制审计风险密切相关。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细化规定,此时法官若适用相关规定,可能引发审计风险。在审计方面,诉讼费用是重要审计事项,审计部门会着重检查诉讼费“减免缓”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违规减免的情况。在员额制背景下,法官在审计方面面临着较大的责任压力。司法实践中,“减免缓”规则不明确,法官需要对“减免缓”情形做出详细解释来应对审计核查。对于应收未收的,法官可能面临审计风险。因此,为了控制风险,法官会倾向于严格限制适用“减免缓”规则。

另一方面,在财政考量上,案件受理费用的最终归属也可能会影响法院的选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2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最终是上缴财政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存在一种情况,即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一开始确实会上缴到财政,但财政会再返还给法院。这部分也可能是法院坚持执行诉讼费的原因。

高额诉讼费用难题如何破解?

合理的诉讼费用规则对于减少滥诉、公平分配司法资源、保障弱势群体诉权至关重要。然而,当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规定未能实现这些目标。对于积极参与环境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来说,高昂的诉讼费用可能令公益组织望而却步,抑制他们参与公益案件的能力,进而影响到他们继续从事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审视和改革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交纳规则,填补相应的制度空白。

总结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主要包括两种路径。

第一,完善缓交、减交和免交制度。鉴于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宽泛,难以具体操作,因此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文件中作了更为具体的明确规定,以便于实际执行。例如,贵州省高院在2015年出台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并且地方法院已经明确执行了该政策。而在该案发生地广西省,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缓交、减交和免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免交诉讼费,而对于同为原告的公益组织却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

此外,对于免交诉讼费可能滋生滥诉的担忧,实际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有意愿和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并不多。根据《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数据,2021年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仅有299件。尽管当前社会上对一些组织的诉讼动机存在一些质疑,但在公众参与程度不足的当下,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参与诉讼应是改革发力的方向。

第二,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机制。对于鉴定费用,专项基金的支持也必不可少,可以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中现行垫付。海南省高院与财政厅共同发布的《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主要用于补助和救济环保组织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类似的规定也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实施。理论上公益组织能够从专项资金中获取费用支持,但目前资金账户的运行仍然是个棘手问题,需要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统筹考量。

总的来说,为了纾解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的资金难题,最高法应当在吸收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司法解释,明确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在起诉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

还需要再强调的是,真正影响诉讼费用收取的基础性法律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此办法已实施多年未变,待修订之时,应将司法解释中的“减免缓”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减免缓适用的问题。

(作者为高校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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