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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K435列车命案嫌犯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为何对其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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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K435列车命案嫌犯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为何对其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不是对精神病人的监禁惩罚,而是基于对疾病本身严重性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建立完善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

摄影:界面新闻/范剑磊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K435列车命案事件又有新进展。2023年10月9日,被害人谷巩的表姐李女士向界面新闻证实,数日前家属已收到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传来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其中显示,嫌犯贺振华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李女士称,目前被害方还在斟酌是否要进行申请复议。她表示,案件基本已经定性,“法院的工作人员告知我们,即使进行复议,希望也不大。”

据悉,该起命案发生于2023年5月4日晚。被害人谷巩(27岁)是一名青年舞蹈演员。当时,他和母亲乘坐K435次列车从湖南株洲回耒阳老家。期间,乘坐同班次列车且在衡山站上车的贺振华(36岁)因向谷巩要烟未果而捅其数刀,导致谷巩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并不是贺振华首例持刀伤人事件。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记者获取的材料显示,贺振华先后于2014年和2017年曾两次持刀伤人,2010年和2011年曾两次被强制戒毒。相关裁判文书显示他曾在重庆市长寿区葛兰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且透露自己患有精神障碍。

此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侦办。案发后,贺振华被铁路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5月12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李女士给界面新闻提供的《强制医疗决定书》显示,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查明,2023年5月3日,贺振华从重庆北火车站乘坐K1171次列车前往广州北站。5月4日上午,他在衡阳站提前下车,转乘汽车至衡山县城。当日21时30分许,贺振华在衡山火车站将其从重庆带至衡山县城的一把黑色弹簧跳刀(刃长约10.5厘米),放置在皮带扣后面,躲过安检进站,登乘K435次列车。

检方查明,5月4日21时50分许,贺振华在K435次列车4至5号车厢连接处,因精神病发作,产生幻想、幻听,突然持弹簧跳刀连续多次捅刺其身旁无辜旅客谷巩的脖子、背部、胸部等部位,导致巩谷的右肺被刺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而死亡。

后来进行的司法鉴定显示,贺振华作案期间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强制医疗决定书》显示,6月7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贺振华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这一结果,被害人谷巩的父母向警方申请重新鉴定。7月2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贺振华为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F29),作案期间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作案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目前被鉴定人贺振华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再次发生伤人、自伤、自杀等危害行为的危险程度高,建议强制医疗。

何谓强制医疗?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告诉界面新闻,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性的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治疗的特殊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同时,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强制医疗不是对精神病人的监禁惩罚,而是基于对疾病本身严重性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建立完善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并非天然地就会损害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相反,这是平衡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对精神病人实现更好保护的现实需要。”郭学亮说,对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同?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强制医疗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但是它与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同,是专门针对精神病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情况下,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适用强制医疗的程序。

一旦处以强制医疗的决定后,该犯罪行为人是否还会被刑事追责?原东峰表示,处以刑罚,定罪量刑的前提是,被告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比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不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强制医疗不属于定罪量刑的范畴。”原东峰说。

郭学亮介绍,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不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对其定罪量刑处以刑罚。并且,“一般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郭学亮说。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害人家属可以据此,要求精神病人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郭学亮表示。

此外,原东峰谈到,本案中,铁路管理部门因为安检不严格,导致管制刀具带上列车,存在管理漏洞和失职,对案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家属还可以向铁路管理部门要求赔偿。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前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案发后,广铁集团已经和被害者家属谈妥民事赔偿等事宜。

对此,李女士表示,被害人谷巩的父母已经收到赔偿钱款,具体金额不便透露,“是合理进行的赔偿,并没有索要多少”。关于嫌犯贺振华一方是否进行了民事赔偿?李女士告诉界面新闻,目前,只有广铁集团进行了赔偿,相关部门表示,广铁方进行赔偿后不能再叠加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我们得到的反馈是,加害人家庭是五保户,也没有能力进行赔偿。”

针对铁路管理部门对此案的处理结果,10月8日晚,据@广州铁路 发布的一则《广铁集团已对衡山站安检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公告显示,该集团对衡山站因履职不力造成进站安检不到位的衡山站站长洪某、副站长秦某、安检员旷某等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撤职、免职等责任追究。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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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K435列车命案嫌犯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为何对其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不是对精神病人的监禁惩罚,而是基于对疾病本身严重性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建立完善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

摄影:界面新闻/范剑磊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K435列车命案事件又有新进展。2023年10月9日,被害人谷巩的表姐李女士向界面新闻证实,数日前家属已收到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传来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其中显示,嫌犯贺振华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李女士称,目前被害方还在斟酌是否要进行申请复议。她表示,案件基本已经定性,“法院的工作人员告知我们,即使进行复议,希望也不大。”

据悉,该起命案发生于2023年5月4日晚。被害人谷巩(27岁)是一名青年舞蹈演员。当时,他和母亲乘坐K435次列车从湖南株洲回耒阳老家。期间,乘坐同班次列车且在衡山站上车的贺振华(36岁)因向谷巩要烟未果而捅其数刀,导致谷巩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并不是贺振华首例持刀伤人事件。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记者获取的材料显示,贺振华先后于2014年和2017年曾两次持刀伤人,2010年和2011年曾两次被强制戒毒。相关裁判文书显示他曾在重庆市长寿区葛兰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且透露自己患有精神障碍。

此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侦办。案发后,贺振华被铁路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5月12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李女士给界面新闻提供的《强制医疗决定书》显示,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查明,2023年5月3日,贺振华从重庆北火车站乘坐K1171次列车前往广州北站。5月4日上午,他在衡阳站提前下车,转乘汽车至衡山县城。当日21时30分许,贺振华在衡山火车站将其从重庆带至衡山县城的一把黑色弹簧跳刀(刃长约10.5厘米),放置在皮带扣后面,躲过安检进站,登乘K435次列车。

检方查明,5月4日21时50分许,贺振华在K435次列车4至5号车厢连接处,因精神病发作,产生幻想、幻听,突然持弹簧跳刀连续多次捅刺其身旁无辜旅客谷巩的脖子、背部、胸部等部位,导致巩谷的右肺被刺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而死亡。

后来进行的司法鉴定显示,贺振华作案期间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强制医疗决定书》显示,6月7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贺振华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这一结果,被害人谷巩的父母向警方申请重新鉴定。7月2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贺振华为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F29),作案期间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作案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目前被鉴定人贺振华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再次发生伤人、自伤、自杀等危害行为的危险程度高,建议强制医疗。

何谓强制医疗?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告诉界面新闻,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性的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治疗的特殊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同时,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强制医疗不是对精神病人的监禁惩罚,而是基于对疾病本身严重性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建立完善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并非天然地就会损害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相反,这是平衡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对精神病人实现更好保护的现实需要。”郭学亮说,对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同?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强制医疗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但是它与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同,是专门针对精神病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情况下,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适用强制医疗的程序。

一旦处以强制医疗的决定后,该犯罪行为人是否还会被刑事追责?原东峰表示,处以刑罚,定罪量刑的前提是,被告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比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不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强制医疗不属于定罪量刑的范畴。”原东峰说。

郭学亮介绍,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不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对其定罪量刑处以刑罚。并且,“一般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郭学亮说。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害人家属可以据此,要求精神病人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郭学亮表示。

此外,原东峰谈到,本案中,铁路管理部门因为安检不严格,导致管制刀具带上列车,存在管理漏洞和失职,对案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家属还可以向铁路管理部门要求赔偿。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前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案发后,广铁集团已经和被害者家属谈妥民事赔偿等事宜。

对此,李女士表示,被害人谷巩的父母已经收到赔偿钱款,具体金额不便透露,“是合理进行的赔偿,并没有索要多少”。关于嫌犯贺振华一方是否进行了民事赔偿?李女士告诉界面新闻,目前,只有广铁集团进行了赔偿,相关部门表示,广铁方进行赔偿后不能再叠加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我们得到的反馈是,加害人家庭是五保户,也没有能力进行赔偿。”

针对铁路管理部门对此案的处理结果,10月8日晚,据@广州铁路 发布的一则《广铁集团已对衡山站安检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公告显示,该集团对衡山站因履职不力造成进站安检不到位的衡山站站长洪某、副站长秦某、安检员旷某等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撤职、免职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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