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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经历3年疫情后,此前已酝酿多年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正式进入审议程序。2023年10月20日至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案提请审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新冠疫情爆发后,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传染病防治法加快了修法日程,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2020年10月,国家卫健委曾公布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国家疾控局局长王贺胜日前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在疫情监测预警、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将疫情防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据新华社消息,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十章115条,相对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多处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健全疫情救治体系等方面。
传染病直报系统如何强化?
据报道,修订草案改进了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
按照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我国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首诊负责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疫情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同时,传染病防治法也明确,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传染病的爆发会对地方经济社会各个层面产生一系列影响,传染病疫情的公布也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恐慌,出于尽可能缩小社会影响的考虑,在层层上报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因为侥幸心理而隐瞒、谎报、缓报的情况。为了避免上述风险,草案针对直报系统进行强化,并明确‘禁止干预报告’。”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向界面新闻介绍。
事实上,草案中明确“实行网络直报”并不是首次提出。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之后,我国就建立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传染病报告制度也规定了不明传染病必须及时上报,但在实践中直报系统上报率并不尽人意。
中国疾控中心原主任王宇2017年发表的论文《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系统评价》显示,至2016年底,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系统运行12年之久,我国通过系统共上报病例数仅为1666例。
病毒学家常荣山告诉界面新闻,“网络直报主体是一线的医疗人员,直报系统的设计是参照了美国CDC(疾控中心)流感的5级预警系统,但是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治疗,在哨点医院设备、人员没有配备到位的情况下,很难及时判断出‘新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此外,监测哨点覆盖范围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流感为例,全国医疗机构总数有33万家,但流感哨点医院只有405家。”
邓利强介绍,强化网络直报系统的利用,首先要让基层医务工作人员意识到报告是其法定职责,而不仅仅是对地方政府的职责;其次,网络直报系统也要进行完善,便于基层医务工作人员操作,“好用”才有助于提升使用率;地方政府也要意识到传染病报告的重要性,要落实好草案中的激励和免责机制,提高网络直报的积极性。
常荣山表示,疫情报告的效率至关重要,这是由传染病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对于病原体检测,目前第三方检测、社会机构最具专业性,获得的信息最多,也更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新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草案提出要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议在修订中明确指出‘我国境内的研究机构、社会机构、疾病控制单位、医疗机构’在新发传染病的‘监测预警’方面‘职责相同、互联互通’,以此才能打破行业与企业之间屏障。”常荣山说。
疫情信息公布权是否下放?
在对新冠疫情的反思中,有专家指出,疫情信息通报不及时,使得社会公众没有任何防范,导致传染病防治一线的医务人员、疾病防控人员等发生医源性感染,造成疫情进一步扩大,进而拉长了传染病防治战线。地方疾控作为专业机构,地位低,不享有传染病疫情的直接报告与公布权,是疫情信息公布不及时的原因之一。
“草案没有解决疾控部门在传染病预警中地位低的问题。”常荣山表示。修订草案规定,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但并不具有公开信息的职能。
邓利强表示,虽然疾控部门是对传染病进行监测、分析、预警的专业机构,但是传染病信息公布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需要有强有力的行政能力去协调公安、交通、社区工作人员等各个要素,而疾控部门并不具备上述能力。疾控部门在传染病疫情中的职责是“参谋者”,做好决策前的专业支撑,而不是直接进行社会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注意到,关于疫情信息发布的主体、发布时机及信息标准,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规定不一致之处。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第3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经过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2-45条将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建议劝告等,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政府的应尽职责。
邓利强介绍,将所有传染病信息先收集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经过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再进行公布,存在“船大不好调头”的问题,所以2006年原卫生部发布《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简称《方案》),进行了笼统的授权。
《方案》提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第3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规定第2款的规定,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原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邓利强表示,我国应急处置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只给县级以上政府应急处置的责任,不赋予其公布传染病信息的权力,这是不平衡的。如果进行应急处置,却不把处置的理由告知公众,那么很可能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配合。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必要时由政府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对此,邓利强呼吁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适应,赋予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卫生部门信息发布权,责权相匹配。
对于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将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紧急措施不当的,上级政府可以调整或撤销。常荣山表示,事前报批制不利于果断采取措施,这不是放权。县级以及基层是新发传染病首先被发现的“哨点”,提高“紧急事件”的管理能力是依法办事,防控流行病是民生大事。
邓利强介绍,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力采取紧急措施,但并不具备研判分析疫情的专业能力,这就对作为专业支撑的疾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迅速控制住传染病的传播,另一方面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减少对生产生活影响。
“虽然地方采取紧急行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但考虑到紧急措施产生的巨大影响,滥用这一条款的可能性倒不是很大,相信政府和相关部门会谨慎启用这项权力。” 邓利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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