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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据新华社消息,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九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施行。40年来,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进行首次修订,并于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正。本次修订中,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曾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10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了三次审议稿主要修改内容:一是,明确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是,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四是,强化海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管控要求。五是,用好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加强海洋环境监管监测。
此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王菊英在生态环境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总体稳中向好,但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黄海北部、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等近岸海域仍存在劣四类水质分布。
“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地上。”杨合庆表示,海洋环境保护要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三审稿对此增加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二是,要求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
“目前我国监测数据显示,陆源污染占海洋污染来源的80%以上,陆源排海污染物在短期内集中排放入海,因水交换能力弱等原因,往往会在近岸海域留存较长时间,对近岸海域水质产生长时间影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陈海嵩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介绍。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
陈海嵩介绍,陆海统筹是在陆地与海洋两大系统之间建立的一种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的综合协调关系和发展模式,是世界各沿海国家(地区)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时所遵循的根本理念。
据介绍,为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杨合庆表示,三审稿增加针对性规定:一是,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
三审稿还强化了海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管控要求:一是,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二是,增加规定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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