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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原告败诉,法院:合理驯养不是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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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原告败诉,法院:合理驯养不是虐待

法院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

野象谷景区。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迎来宣判。据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网站消息,2023年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被告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代表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出庭的环境公益律师曾祥斌告诉界面新闻,原告方将坚决上诉。“法庭偏袒被告,无视当事人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证据,作出了错误判决。”曾祥斌认为。

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是于2015年2月4日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野象谷景区系于2003年10月27日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亚洲象驯养、繁殖、表演并取得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

亚洲象是我国一类重点保护动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根据2018年调查结果,我国现存的亚洲象种群数量大约293头,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市和临沧市等三个州市。

此前在4月10日,该案开庭,庭审在经历了6小时24分钟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表示将择期宣判。庭审中,原告列出的证据是,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该专利对大象的训练方法里,反复提到用象钩或者是钉子钩大象的智慧瘤、肩部以及屁股等伤害大象的方式进行训练,从而使大象做出低头、趴下、拜佛、坐油桶、站立行走、按摩等动作。而被告方则再法庭上辩称,存在这项专利,但其中的内容并未投入实际运用。

原告在庭审中还展示了多段亚洲象踢足球表演、景区工作人员疑似针扎小象的视频。被告表示,大象踢足球的视频体现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而针扎小象的视频是“别有用心”的人拍摄后,“剪辑加工”而成的。

起诉书显示,原告提出5条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停止大象学校对大象的表演训练以及大象的表演项目;判令被告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针对其虐待野生动物、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对园区内野生动物受到的长期心理创伤、身体创伤进行赔偿或者给与心理与生理长期康复治疗,并对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等。

最后一审宣判时,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

法院表示,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采用与其生理特点、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方式、手段进行约束、规制,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亦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

“一审判决主要针对虐待问题进行回应,回避了我们起诉的另外一个问题,即因伤病等各种原因掉队、被野象谷景区救助的野生亚洲象,为何几十年来没有一头被放归野外?相反,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羊妞’‘龙龙’学会了踢足球,可以肯定的是踢足球并不是亚洲象与生俱来的技能,其中必然存在人为干预。”曾祥斌说。

曾祥斌表示,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这是对原告诉求的曲解。“我们的目的并不是禁止亚洲象展示展演,而是禁止在展示展演的过程中对亚洲象实施虐待。”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动物表演以及由此引发的虐待动物争议一直是动物保护领域的热点话题。早在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动物园和其他公园“停止所有动物表演项目”。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发布《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要求“杜绝各类动物表演”。

然而纵观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各类动物相关法律,对于动物表演和虐待的界定边界并不明晰。针对动物表演涉及的伦理争议,动物表演从业人员与动物保护者之间的观点也大相径庭,前者认为其与动物的关系是驯养,后者则认为是虐待。

在立法方面,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4月29日,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理事莽萍在“亚洲象与反野生动物虐待”讨论会上介绍,2006年以来,已经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呼吁制定保护动物法或反虐待动物法。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腾格尔提出反虐待动物法提案,在7天的时间里,在网上获得250万之多的民意支持。近年,也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禁止动物表演议案提案。

“针对这起案件,反动物虐待立法的讨论其实并不必要。立法不足永远是托词,相关方面认真公平执法且不带偏袒就已足够。”曾祥斌表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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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原告败诉,法院:合理驯养不是虐待

法院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

野象谷景区。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迎来宣判。据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网站消息,2023年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被告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代表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出庭的环境公益律师曾祥斌告诉界面新闻,原告方将坚决上诉。“法庭偏袒被告,无视当事人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证据,作出了错误判决。”曾祥斌认为。

原告多元智能研究所是于2015年2月4日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野象谷景区系于2003年10月27日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亚洲象驯养、繁殖、表演并取得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

亚洲象是我国一类重点保护动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根据2018年调查结果,我国现存的亚洲象种群数量大约293头,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普洱市和临沧市等三个州市。

此前在4月10日,该案开庭,庭审在经历了6小时24分钟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表示将择期宣判。庭审中,原告列出的证据是,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该专利对大象的训练方法里,反复提到用象钩或者是钉子钩大象的智慧瘤、肩部以及屁股等伤害大象的方式进行训练,从而使大象做出低头、趴下、拜佛、坐油桶、站立行走、按摩等动作。而被告方则再法庭上辩称,存在这项专利,但其中的内容并未投入实际运用。

原告在庭审中还展示了多段亚洲象踢足球表演、景区工作人员疑似针扎小象的视频。被告表示,大象踢足球的视频体现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而针扎小象的视频是“别有用心”的人拍摄后,“剪辑加工”而成的。

起诉书显示,原告提出5条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停止大象学校对大象的表演训练以及大象的表演项目;判令被告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针对其虐待野生动物、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对园区内野生动物受到的长期心理创伤、身体创伤进行赔偿或者给与心理与生理长期康复治疗,并对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等。

最后一审宣判时,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

法院表示,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采用与其生理特点、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方式、手段进行约束、规制,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亦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

“一审判决主要针对虐待问题进行回应,回避了我们起诉的另外一个问题,即因伤病等各种原因掉队、被野象谷景区救助的野生亚洲象,为何几十年来没有一头被放归野外?相反,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羊妞’‘龙龙’学会了踢足球,可以肯定的是踢足球并不是亚洲象与生俱来的技能,其中必然存在人为干预。”曾祥斌说。

曾祥斌表示,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这是对原告诉求的曲解。“我们的目的并不是禁止亚洲象展示展演,而是禁止在展示展演的过程中对亚洲象实施虐待。”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动物表演以及由此引发的虐待动物争议一直是动物保护领域的热点话题。早在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动物园和其他公园“停止所有动物表演项目”。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发布《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要求“杜绝各类动物表演”。

然而纵观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各类动物相关法律,对于动物表演和虐待的界定边界并不明晰。针对动物表演涉及的伦理争议,动物表演从业人员与动物保护者之间的观点也大相径庭,前者认为其与动物的关系是驯养,后者则认为是虐待。

在立法方面,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4月29日,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理事莽萍在“亚洲象与反野生动物虐待”讨论会上介绍,2006年以来,已经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呼吁制定保护动物法或反虐待动物法。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腾格尔提出反虐待动物法提案,在7天的时间里,在网上获得250万之多的民意支持。近年,也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禁止动物表演议案提案。

“针对这起案件,反动物虐待立法的讨论其实并不必要。立法不足永远是托词,相关方面认真公平执法且不带偏袒就已足够。”曾祥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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