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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业绩展示新规来了,“历史业绩优异”?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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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业绩展示新规来了,“历史业绩优异”?不合规!

此次针对过往业绩展示行为的整改难度和压力较以往更大。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韩宇航

11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以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的行为规范。

文件公布后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行为准则》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的定义做出了精确认定,即: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自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以来,不少投资者曾反映银行理财产品业绩展示存在片面展示业绩区间、展示时间维度不一等情况。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王雪薇表示,此前部分机构为夸大产品过往业绩而采用违规形式:一是理财产品宣传文本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如“历史业绩优异”的表述;二是理财产品宣传文本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例如“已到期产品净值表现稳健,收益率全部超越业绩基准”的表述。

根据《行为准则》,首先在具体的的业绩展示时,应做出醒目的提示声明,以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同时为了防止部分机构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过往业绩,《行为准则》也对展示区间做出了要求,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理财产品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即成立未满1个月的非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得展示过往业绩。

此外,过往业绩展示区间还需满足以下三项具体要求

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除了片面宣传,部分理财产品的宣传在业绩比较基准上也“花招”频出,出现滥用业绩比较基准的现象。例如,之前农银理财和兴业银行等都曾因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等案由而被罚。

此前颁布实施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就如何制定“业绩比较基准”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此次的《行为准则》则为“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提供了指南:

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即不得用第二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同第一个运作周期的过往业绩进行对比。

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不同于之前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此次针对过往业绩展示行为的整改难度和压力都更大:

一方面,《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的整改主要由理财公司方发起,代销机构主要配合即可。而《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整改则是需要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共同合力整改。

另一方面,目前实操层面的过往业绩展示行为百花齐放、纷繁复杂,新规落地后,亟需从金融科技层面对业绩展示版面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这些调整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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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针对过往业绩展示行为的整改难度和压力较以往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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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以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的行为规范。

文件公布后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行为准则》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的定义做出了精确认定,即: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自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以来,不少投资者曾反映银行理财产品业绩展示存在片面展示业绩区间、展示时间维度不一等情况。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王雪薇表示,此前部分机构为夸大产品过往业绩而采用违规形式:一是理财产品宣传文本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如“历史业绩优异”的表述;二是理财产品宣传文本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例如“已到期产品净值表现稳健,收益率全部超越业绩基准”的表述。

根据《行为准则》,首先在具体的的业绩展示时,应做出醒目的提示声明,以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同时为了防止部分机构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过往业绩,《行为准则》也对展示区间做出了要求,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理财产品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即成立未满1个月的非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得展示过往业绩。

此外,过往业绩展示区间还需满足以下三项具体要求

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除了片面宣传,部分理财产品的宣传在业绩比较基准上也“花招”频出,出现滥用业绩比较基准的现象。例如,之前农银理财和兴业银行等都曾因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等案由而被罚。

此前颁布实施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就如何制定“业绩比较基准”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此次的《行为准则》则为“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提供了指南:

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即不得用第二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同第一个运作周期的过往业绩进行对比。

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不同于之前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此次针对过往业绩展示行为的整改难度和压力都更大:

一方面,《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的整改主要由理财公司方发起,代销机构主要配合即可。而《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整改则是需要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共同合力整改。

另一方面,目前实操层面的过往业绩展示行为百花齐放、纷繁复杂,新规落地后,亟需从金融科技层面对业绩展示版面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这些调整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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