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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新机制配套文件发布,强调不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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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新机制配套文件发布,强调不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发改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回报机制、项目类型及期限等方面作出调整。

2023年11月29日,银川市,道路改造工程进行中,预计2024年通车后可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图片说明:人民视觉

记者 王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网站周二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回报机制、项目类型及期限等方面作出调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这是2015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发改委首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发改委称,此次修订是为了"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最大程度上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围绕PPP新机制,修订后的意见稿指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意见稿还明确,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意见稿强调,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意见稿还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从之前的“最长不超过30年”延长至“一般不超过40年”,和PPP新机制保持一致。

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方面,意见稿表示,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此前接受界面新闻专访时曾建议,促进民间投资,PPP要持续推进,但更重要的是,有些领域可以让民企单独投资和运营,包括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数据服务、算力建设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无论是传统基建还是新型基建,都应该破除市场壁垒,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只要监管到位,反垄断政策严密,治理结构科学合理,民资可以单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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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回报机制、项目类型及期限等方面作出调整。

2023年11月29日,银川市,道路改造工程进行中,预计2024年通车后可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图片说明:人民视觉

记者 王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网站周二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回报机制、项目类型及期限等方面作出调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这是2015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发改委首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发改委称,此次修订是为了"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最大程度上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围绕PPP新机制,修订后的意见稿指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意见稿还明确,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意见稿强调,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意见稿还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从之前的“最长不超过30年”延长至“一般不超过40年”,和PPP新机制保持一致。

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方面,意见稿表示,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此前接受界面新闻专访时曾建议,促进民间投资,PPP要持续推进,但更重要的是,有些领域可以让民企单独投资和运营,包括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数据服务、算力建设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无论是传统基建还是新型基建,都应该破除市场壁垒,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只要监管到位,反垄断政策严密,治理结构科学合理,民资可以单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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