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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新规干货梳理:对基金经理提出更高合规要求,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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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新规干货梳理:对基金经理提出更高合规要求,保护投资者权益

该修订还将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纳入六大行为当中。

文|面包财经

近日,中基协同时修订发布两份重磅自律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规定,存在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管理规则》新增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即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修订还将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纳入六大行为当中。

约束基金经理频繁跳槽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规定,存在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其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给予注册:   

一是无特殊情况下管理公募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

二是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 1 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三是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 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 次以上;或者最近 1 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 次以上;

四是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对于基金经理的变更,《注册登记规则》明确,当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时,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特殊产品基金经理新增要求 

此外,管理养老目标基金、FOF产品、REITs基金等特殊产品的基金经理,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对应的从业经验或者投资业绩要求等。   

具体来说,申请注册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经理还需满足: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者分析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有5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三)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FOF产品的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 5 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期货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者分析经验,其中至少 2 年为证券期货投资经验,或者具有 5 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三)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公募REITs的基金经理注册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者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

新增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 

此次《管理规则》修订新增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即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   

更加强调合规从业,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该修订还将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纳入六大行为当中。

五类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新增“从业资格”认定方式

根据修订后的《管理规则》,通过所在机构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包括: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   

三是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管理规定》修订后,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也将得到进一步拓展。除了此前的基金从业考试、资格认定外,增加了从业经历认定、“学历认定+考核”、“专项培训+考核”等方式。

其中,从业经历认定是指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学历认定+考核”则是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前,应当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

面包财经梳理发现,在“学历认定+考核”等新增方式中,《管理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要求也在提高,要求其近5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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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新规干货梳理:对基金经理提出更高合规要求,保护投资者权益

该修订还将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纳入六大行为当中。

文|面包财经

近日,中基协同时修订发布两份重磅自律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规定,存在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管理规则》新增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即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修订还将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纳入六大行为当中。

约束基金经理频繁跳槽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规定,存在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其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给予注册:   

一是无特殊情况下管理公募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

二是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 1 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三是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 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 次以上;或者最近 1 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 次以上;

四是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对于基金经理的变更,《注册登记规则》明确,当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时,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特殊产品基金经理新增要求 

此外,管理养老目标基金、FOF产品、REITs基金等特殊产品的基金经理,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对应的从业经验或者投资业绩要求等。   

具体来说,申请注册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经理还需满足: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者分析经验,其中至少2年为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有5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

(三)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FOF产品的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 5 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期货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者分析经验,其中至少 2 年为证券期货投资经验,或者具有 5 年以上养老金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三)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公募REITs的基金经理注册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者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

新增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 

此次《管理规则》修订新增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即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   

更加强调合规从业,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该修订还将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纳入六大行为当中。

五类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新增“从业资格”认定方式

根据修订后的《管理规则》,通过所在机构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包括: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   

三是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管理规定》修订后,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也将得到进一步拓展。除了此前的基金从业考试、资格认定外,增加了从业经历认定、“学历认定+考核”、“专项培训+考核”等方式。

其中,从业经历认定是指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学历认定+考核”则是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前,应当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

面包财经梳理发现,在“学历认定+考核”等新增方式中,《管理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要求也在提高,要求其近5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