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四个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称,发布典型案例对于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四个案例,重点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彩礼返还”,明确了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陈宜芳表示。
《征求意见稿》的聚焦点仍是“彩礼返还”,其适用范围明确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另外,《征求意见稿》首先指出,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两者有不同的内涵。”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告诉界面新闻,彩礼来源于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历史悠久,蕴含着对婚姻的重视、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但近年,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盛行,使彩礼变了味。
“最高法提出,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彩礼回归到‘礼’,这是民间习俗的延续。”张荆说:“但把彩礼作为索取财产的工具,则属于违法行为。”
界面新闻注意到,1950年、1981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都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2004年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首次对返还彩礼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婚姻法》废止后,《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也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对于“彩礼”,此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出统一界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在其文章中指出,学界通常认为“彩礼”是男女订立婚约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及其父母的金钱或者财物,以此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要对彩礼纠纷进行认定,首先要确定彩礼的范围。“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人们对于彩礼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在具体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立场、诉求及利益的不同,对于哪些财物应当计入彩礼范围,哪些财物属于赠与或正常往来,陪嫁物品如何折价等,均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王丹曾在文章《关于彩礼返还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指出。
“婚约财产纠纷中,就双方之间的给付,主张返还彩礼一方(通常为男方)往往将其交付或者支出的所有费用均主张为彩礼性质要求返还;女方往往仅认可‘聘礼’部分的金额,其余部分如‘三金’‘见面礼’‘改口费’等均主张为赠与性质。这导致实践中彩礼数额难认定。”王丹称。
此次最高法公开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3就涉及彩礼的界定问题。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审理法院认为,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彩礼进行界定,具体提出,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价值不大”又应如何认定?张荆告诉界面新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断价值大与否,还需结合本地区的经济水平以及支付人的实际能力进行衡量,难以给出具体的标准。
诉讼主体不清晰同样是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中的常见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对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
“彩礼多数是在媒人、亲朋在场的情况下给付,也有少数通过转账等方式给付,可能是由亲朋转交,也可能是直接交予女方或其父母。对于金银首饰等女方个人权属色彩较浓的物品,一般认定由女方返还;对于其他彩礼,因接收方的不确定性使得法院在认定诉讼主体时存在不明确之处。”王丹曾在其文章中称。
《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是《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
根据现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征求意见稿》把彩礼返还的情况分为两类: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
《征求意见稿》称,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返还彩礼有三种情形:没有登记结婚的;登记结婚以后没在一起生活的;登记结婚并在一起生活后,造成经济困难的。《征求意见稿》改成两种情形:在一起生活的和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张荆说:“现在有更多年轻人,在不领证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并生育,这次《征求意见稿》的调整和当下婚姻的形态变化有关,更贴近现实生活。”
同时,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多次出现“按照习俗”“结合当地习俗”这类较模糊的表述,张荆认为,相关司法解释中不能完全摒除‘结合当地习俗’这种说法,是因为彩礼本身就和传统习俗挂钩。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往往要比立法更接地气。”张荆称:“要留住礼仪之邦的‘礼’,又要解决借‘礼’之名索取财物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正是试图在其中寻求一个平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