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玉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周四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人民银行、司法部将抓紧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和201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相比,《条例》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夯实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比如,《条例》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了支付机构准入、变更、退出条件和法律责任,规定了支付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防范业务违规风险,严防利用支付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监管规范更加权威和透明。
张青松指出,《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金融领域出台的首部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他表示,加快支付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支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以来,司法部、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条例》草案。今年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支付产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权力,有力夯实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支付机构落实好《条例》规定。同时,我们还将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张青松说。
《条例》第十五条明确,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但是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支付业务。2010年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则把支付业务类型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三类,网络支付下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类型。
对此改变,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表示,新的分类方式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可以将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快速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其次,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业务监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此外,《条例》第五十九条指出,本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王晟称,“关于新老业务许可的衔接,我们将坚持‘平稳过渡’原则,将已设立的支付机构纳入新的分类方式进行管理。”
据央行在吹风会上透露的数据, 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中心,商业银行、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目前,4000多家商业银行、180多家支付机构,有效满足了1.6亿经营主体和亿万消费者的支付需求。我国个人银行账户拥有率已超过95%,高于中高收入经济体平均水平,移动支付普及率达到86%,居全球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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