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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发生的一起家暴致死案件引发广泛关注。2024年1月3日凌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现已执行逮捕。
据潇湘晨报报道,根据死者王某某家属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王某某为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干部。2023年12月16日22时,王某某的丈夫唐某某醉酒后回家,对妻子家暴,王某某后被120送到内蒙古人民医院ICU后抢救无效死亡。
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微信公众号“平安新城V”通报,2023年12月17日0时38分,新城区公安分局接到一男子报警称,听到其邻居家疑似一男子在殴打一名女子。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当场控制嫌疑人唐某某,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对受害人王某某进行救治。
经查,2023年12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饮酒后与妻子王某某发生口角,遂对王某某进行殴打。12月19日,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述报道介绍,唐某某为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干部。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官网信息显示,唐某某此前曾担任该院党政办副主任。
此前,王某某家属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称,唐某某此前曾多次提出和王某某离婚,要求其净身出户。对此,1月3日下午,界面新闻多次联系王某某家属,尚未得到回复。同日下午,台阁牧镇政府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界面新闻,该案件还在侦办中,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对于施暴者是失手致死还是故意杀人,我们也不太清楚。”该名工作人员称。
“警方通报没有提供详细案件信息,我们只能得知是犯罪嫌疑人酒后对妻子进行了殴打,并导致妻子死亡这一事实。”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律师告诉界面新闻。
“两高两部”2015年3月4日曾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应当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原东峰认为,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殴打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并不符合虐待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不过,家庭成员间日常矛盾引发的冲突,很难认定属于故意杀人。这要从殴打的部位、殴打的力度以及使用的作案工具来判断,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另外,还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具体认定。”原东峰说。
原东峰表示,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区别关键还是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致死表现在犯罪嫌疑人仅仅只是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故意杀人则完全不同,其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律师也告诉界面新闻,就该起案件而言,如果查明施暴者没有杀人的故意,是不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不过,郭学亮表示,该起案件是不是有杀人的故意,不好判断,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是酒后行为就认定为没有杀人故意。
施暴者是否是“酒后失手”是在该起案件争议的焦点。郭学亮表示,有媒体报道提到“失手致死”,但是官方的警情通报中并没有提到“失手”二字。就“失手”的意思而言,应该是想表达唐某某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但唐某某没有杀人的故意。这种情况下,殴打致人死亡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构成什么罪,需要根据当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确定,是一般殴打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分别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被判处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极刑的可能性比较大。”郭学亮说,而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后失手”是否会作为从轻处罚的关键?郭学亮表示,一般情况下,“酒后”并不是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更不是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除非“饮酒”系其精神疾病致使行为人无刑事行为能力。“通俗来讲就是喝酒既不能免刑也不能轻罚。”郭学亮说。
目前,尚不确定此次案件中,唐某某是否存在长期或多次家暴的情节。若此前有过多次家暴情况,是否可作为量刑的衡量标准?原东峰表示,之前存在家暴情形的,能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量,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之前的家暴并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过,一般不会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考量。而如果之前家暴造成轻伤二级以上的,被判故意伤害罪的,五年内再犯的,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此外,在此基础上,超过五年再犯的,或者未造成受害人轻伤的,给予过治安处罚的,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原东峰表示。
“另外,依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原东峰说。
近年来,为预防和惩治家暴犯罪,我国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多有动作。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正式结束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不过,专家表示,受害者调查取证难、施暴者惩治震慑难、预防矫治难仍是反家暴尚需破解的多道难题。
原东峰也表示,因为家暴是家庭内部发生的案件,发现,取证,预防和惩治难,是家暴案件的特征,估计暂时很难有质的改观。对此,他认为,关键是要提升法治意识,加强反家暴宣传,提升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司法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家暴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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