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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保障公平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如何成为“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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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保障公平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如何成为“定心丸”?

近期有关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实习记者 田鹤琪 记者 吕雅萱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受疫情冲击叠加复杂外部环境等不利条件影响,我国民营经济正面临着一个艰难的转折期,不少企业家呼吁出台专门性法律,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期有关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2024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表示,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从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等6个方面采取更多务实举措,切实疏堵点、提信心、破壁垒、解难题、抓落实,努力让民营企业有感有得。1月9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再次表示,今年将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着力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

此外,1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一份审议报告称,包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等在内的30件议案涉及的22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法治“定心丸”

我国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难题?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室主任袁嘉向界面新闻表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难题是无法公平参与竞争的问题,分为三个层面来看:融资方面,无法公平获得融资机会,尤其是在获取利息较低的银行贷款融资方面,民营企业具有明显劣势,金融机构设置的授信和放款要求并非一视同仁,对民营企业常常设置更加苛刻的条款。

“其次是投标领域,民营企业需要获得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标机会,政府采购等项目中民营企业中标的比例仍然不高。”袁嘉进一步指出,在信息获取和公共数据的利用方面,民营企业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无法公平获得数据将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劣势。

“当下,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投资信心不足,而信心不足的根源在于无法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只有解决公平竞争的问题,才能真正帮助民营企业重拾信心。”袁嘉说。

此前二十大报告曾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并强调“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和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刘俊海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干细胞,民营经济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方面的巨大作用已被“五六七八九”等客观指标量化,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相比之下,公有制经济的相对贡献率是“五四三二一”。

“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有1.6亿户市场主体,其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稳定、透明、公平、安全、诚信、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身就是先进的生产力。”刘俊海说。

刘俊海介绍到,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曾指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他看来,从法律上把平等对待要求落下来的最佳策略就是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的法治‘定心丸’。”刘俊海称,以往出台的“定心丸”政策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保质期相对较短,药效相对有限。许多”定心丸“政策倡导性与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

我国已经有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否还有必要对民营经济进行专门立法?“两法之间有交织,但民营经济促进法更针对民营企业家反映最强烈的痛点问题,并进行实质性的回应。”刘俊海表示。

而在袁嘉看来,民营企业不等同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中也有大集团、大企业,尤其在最近两年的发展中,恰恰是大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出现阶段性问题后导致整体民营经济发展氛围低迷。

“不可否认的是,民营企业占据了现有中小企业群体中的大多数,但现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未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足够的作用,尤其是在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机会方面涉足仍然较少,未触及深水区。因此,新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可以从保障公平竞争角度着力进行补足,也间接地对中小企业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促进作用。”袁嘉表示。

保障公平参与竞争

202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曾将《关于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的提案》《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列为重点提案。

全国工商联在上述提案中提出,当务之急是制定出台《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破解小微企业遇到困境时“求救无门、自救无力”难题。同步启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给企业满满的安全感。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3年以来,一系列利好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释放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10月1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1月,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重点在哪些方面?袁嘉认为,“应重点考虑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他指出,首先是保障融资公平,要求行政机构和金融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融资条件限制,在融资利率和融资比例上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甚至应当有专项资金保障民营企业的融资。

他认为,其次是划分竞争性行业和自然垄断性行业,保障民营企业在竞争性行业中得到充分的竞争机会,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各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最后是加大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明确设置禁止性和限制性义务。

刘俊海则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具体表现为:压实公权力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责任人地位,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建立具体有效、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要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刘俊海建议规定竞争中性原则,产业政策的制定不能违反竞争政策,更不得歧视民营企业。既要制裁不正当垄断行为,也要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监管者必须对各类企业平等一体监管,不能搞选择性执法。”刘俊海表示,要严格恪守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与证据充分等法治政府原则,确保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谁违规,谁受罚。谁失信,谁担责。”他说。

刘俊海称,“平等保护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大保护。”他认为,涉民营企业案件裁判要慎思明辨,求索规则,辨法析理,胜败皆明。谁有理,谁诉请或抗辩的法律依据过硬,谁的证据有证据优势,就保护谁。反对国有企业打英雄牌,也反对民营企业打悲情牌,更要反对跨国企业打霸王牌。合同争讼解决彻底回归契约精神。

刘俊海提出,应建立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项监察制度。为破解政商关系不清不亲、只清不亲、只亲不清的难题,建议重点查处消极不作为、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擅自撕毁招商引资合同的违法犯罪行为。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此外,刘俊海还提出,要明确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治要求。建议将侵害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冤错案件纠偏纳入法治轨道。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主流是好的,为严格区分并切割企业犯罪与企业家个人犯罪,建议法律要求公司加强刑事合规体系建设。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2024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预期。

在袁嘉看来,杜绝选择性执法即要求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到民营企业的案件时,应当秉持公平原则,同类行为的查处,如果同时涉及到不同所有制企业,应当一视同仁,一起处理,不能区别对待。

他进一步指出,杜绝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则是需要执法机关坚持法治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的调查和处理程序进行证据收集和事实固定,不能脱离法治程序让企业负担其不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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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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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受疫情冲击叠加复杂外部环境等不利条件影响,我国民营经济正面临着一个艰难的转折期,不少企业家呼吁出台专门性法律,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期有关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2024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表示,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从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等6个方面采取更多务实举措,切实疏堵点、提信心、破壁垒、解难题、抓落实,努力让民营企业有感有得。1月9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再次表示,今年将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着力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

此外,1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一份审议报告称,包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等在内的30件议案涉及的22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法治“定心丸”

我国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难题?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室主任袁嘉向界面新闻表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难题是无法公平参与竞争的问题,分为三个层面来看:融资方面,无法公平获得融资机会,尤其是在获取利息较低的银行贷款融资方面,民营企业具有明显劣势,金融机构设置的授信和放款要求并非一视同仁,对民营企业常常设置更加苛刻的条款。

“其次是投标领域,民营企业需要获得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标机会,政府采购等项目中民营企业中标的比例仍然不高。”袁嘉进一步指出,在信息获取和公共数据的利用方面,民营企业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无法公平获得数据将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劣势。

“当下,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投资信心不足,而信心不足的根源在于无法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只有解决公平竞争的问题,才能真正帮助民营企业重拾信心。”袁嘉说。

此前二十大报告曾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并强调“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和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刘俊海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干细胞,民营经济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方面的巨大作用已被“五六七八九”等客观指标量化,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相比之下,公有制经济的相对贡献率是“五四三二一”。

“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有1.6亿户市场主体,其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稳定、透明、公平、安全、诚信、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身就是先进的生产力。”刘俊海说。

刘俊海介绍到,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曾指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他看来,从法律上把平等对待要求落下来的最佳策略就是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的法治‘定心丸’。”刘俊海称,以往出台的“定心丸”政策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保质期相对较短,药效相对有限。许多”定心丸“政策倡导性与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

我国已经有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否还有必要对民营经济进行专门立法?“两法之间有交织,但民营经济促进法更针对民营企业家反映最强烈的痛点问题,并进行实质性的回应。”刘俊海表示。

而在袁嘉看来,民营企业不等同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中也有大集团、大企业,尤其在最近两年的发展中,恰恰是大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出现阶段性问题后导致整体民营经济发展氛围低迷。

“不可否认的是,民营企业占据了现有中小企业群体中的大多数,但现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未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足够的作用,尤其是在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机会方面涉足仍然较少,未触及深水区。因此,新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可以从保障公平竞争角度着力进行补足,也间接地对中小企业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促进作用。”袁嘉表示。

保障公平参与竞争

202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曾将《关于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的提案》《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列为重点提案。

全国工商联在上述提案中提出,当务之急是制定出台《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破解小微企业遇到困境时“求救无门、自救无力”难题。同步启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给企业满满的安全感。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3年以来,一系列利好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释放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10月1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1月,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重点在哪些方面?袁嘉认为,“应重点考虑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他指出,首先是保障融资公平,要求行政机构和金融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融资条件限制,在融资利率和融资比例上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甚至应当有专项资金保障民营企业的融资。

他认为,其次是划分竞争性行业和自然垄断性行业,保障民营企业在竞争性行业中得到充分的竞争机会,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各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最后是加大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明确设置禁止性和限制性义务。

刘俊海则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具体表现为:压实公权力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责任人地位,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建立具体有效、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要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刘俊海建议规定竞争中性原则,产业政策的制定不能违反竞争政策,更不得歧视民营企业。既要制裁不正当垄断行为,也要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监管者必须对各类企业平等一体监管,不能搞选择性执法。”刘俊海表示,要严格恪守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与证据充分等法治政府原则,确保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谁违规,谁受罚。谁失信,谁担责。”他说。

刘俊海称,“平等保护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大保护。”他认为,涉民营企业案件裁判要慎思明辨,求索规则,辨法析理,胜败皆明。谁有理,谁诉请或抗辩的法律依据过硬,谁的证据有证据优势,就保护谁。反对国有企业打英雄牌,也反对民营企业打悲情牌,更要反对跨国企业打霸王牌。合同争讼解决彻底回归契约精神。

刘俊海提出,应建立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项监察制度。为破解政商关系不清不亲、只清不亲、只亲不清的难题,建议重点查处消极不作为、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擅自撕毁招商引资合同的违法犯罪行为。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此外,刘俊海还提出,要明确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治要求。建议将侵害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冤错案件纠偏纳入法治轨道。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主流是好的,为严格区分并切割企业犯罪与企业家个人犯罪,建议法律要求公司加强刑事合规体系建设。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2024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预期。

在袁嘉看来,杜绝选择性执法即要求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到民营企业的案件时,应当秉持公平原则,同类行为的查处,如果同时涉及到不同所有制企业,应当一视同仁,一起处理,不能区别对待。

他进一步指出,杜绝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则是需要执法机关坚持法治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的调查和处理程序进行证据收集和事实固定,不能脱离法治程序让企业负担其不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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