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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1月31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八)》)。据悉,《补充规定(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调整1个罪名,即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最高检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界面新闻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十二)一共八条,实际修改的内容为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称:“修改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都非常重要。”其中三条内容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构成犯罪的对象由‘国有资产’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资产在内。鉴此,必须对原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作出调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两高”经征求中央相关单位、部分专家学者等意见后,最终研究决定将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一修改基于强化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现实需要,将该罪名适用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能够更好体现产权平等保护要求。
最高检表示,《补充规定(八)》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底,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达到93.3%。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202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着力于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完善优化民营企业的司法环境,护航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去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项工作体现了国家支持民营经济的决心。2024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在福建晋江召开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释放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信号。
最近召开的地方两会上,民营经济再度成为热点“高频词”。多份提案聚焦民企,为从中央到地方推出的一系列举措落地见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千富海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森提出《关于推动上海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称,现阶段,民企在市场准入上的限制较为显著,同时,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依然突出。王森建议,一方面,要优化营商环境,消除市场准入歧视。这包括: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政垄断和隐性壁垒,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同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支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律师高警兵建议北京市持续关注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深入调查研究并不断调整政策,解决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些阻碍困难,例如:融资体系不规范、银行贷款难度较大、产学研深度融合不足、企业技术开发和转化力量不足、科技服务市场化程度较低等,努力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提高转型升级发展质量。
他建议,强化政策精准扶持,可以考虑从科技创新、融资促进、市场开拓、财税支持、引才育才、权益保护等方面,再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制定分层分类扶持政策,加强优质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培育。同时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吸收和转化能力,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
河南省政协委员、郑州市工商联主席王洪波提出,受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影响,当前河南省部分中小微企业面临着生产经营困境,尤其在融资、用地、创新等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王洪波提出,建议深入调研,持续关注河南省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并不断调整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精准的政策支持,切实解决企业在实际发展中面临的困难,例如融资体系不规范、银行贷款难度较大、企业科研及创新能力不足等。
202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曾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的提案》。他认为,现实中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支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的立法缺失,政策上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现有法律规范对民营经济的追责与保护存在不平衡,行业准入存在不平等歧视,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力度不够等。
为更好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家权益,补齐民营经济保护短板,健全完善民营经济领域法律保护机制,皮剑龙建议,将矛盾的、过时的、阻碍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修改,对分散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尽早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
皮剑龙告诉界面新闻,《刑法修正案(十二)》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举措,进一步推动了《民营经济保护法》的落地。
“《刑法修正案(十二)》以更好推进民营企业腐败治理工作为核心,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为重心修改现行刑法。一是从制度和法律上进一步落实国企民企平等保护。二是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损企肥私”的行为常有发生。”皮剑龙称:“为了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对相关罪名进行修改,推进反腐工作取得更显著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皮剑龙认为,近年来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和配套措施,同样旨在保障民营企业的权益,推动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营企业合法的经营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及相关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都是为了实现以上目的,为民营企业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
目前,民营经济法治化保障也进入了“攻坚克难”阶段,皮剑龙认为,仍存在不少“痛点”“难点”亟需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
他称,一是民营企业的经济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民营经济保护法重点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和保障。进一步落实民营经济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充分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平等获取市场准入资格。
另外,民营企业保护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问题。要及时将矛盾的、过时的、阻碍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进行删除、修改或整合,尽早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民营经济保护法》。
皮剑龙认为,行政、司法部门系统协同不足,隐性制度性成本较高的问题。应立法推进商事登记机关内部应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的效率,同时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系统协同,推进民营企业办理各项事务的便捷性、合法性与安全性。
他还说,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保护问题,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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