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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副董事长曹晖:应优化“限高”政策,保障失信人员基本出行自由|两会·民企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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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副董事长曹晖:应优化“限高”政策,保障失信人员基本出行自由|两会·民企之声

“如继续把乘坐飞机经济舱和G字头高铁列车等消费行为列入‘限高’范围,将导致失信人员无法劳动创业、偿还债务。”

图片来源:福耀玻璃

界面新闻记者 | 庄键

“面对新发展格局,对失信人员的管理办法也应根据形势变化适时适度调整完善,在有效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社会经济活性和人民创业创新实际需求,从而更好地支持民营经济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界面新闻从福耀玻璃(600660.SH)获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福耀玻璃副董事长曹晖将就“关于完善限高政策、保障失信人员出行自由”等话题提出建议。

他认为,中国当前已经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内外整体格局和发展环境都发生着巨变,特别是新冠疫情对社会发展、经济运行造成严重冲击,直接导致现阶段国内债务违约行为频发。近几年来,失信人员数量呈现几何级增长,整体规模已逼近千万级,已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一旦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成为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曹晖称,现行失信人员管理办法依然延续十多年前的相关规定,很多措施已不适用于当前社会阶段,更无法解决庞大失信人员群体问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导致失信人员步履维艰、偿债无望,有的甚至彻底“躺平”,由此引发诸多连锁反应和社会问题。

他因此建议,应在失信人员认定标准、惩戒措施等方面大胆创新、因时制宜、化堵为疏,切实发挥执法部门、行政机构在化解债务纠纷方面的主动效能,从而有效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就具体措施而言,曹晖建议,首先应保障失信人员基本出行自由,优化“限高”措施。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出台于2010年。

曹晖认为,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社会背景和经济水平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部分条款已不适于当下情况,应及时作出修订调整。

例如,乘坐飞机经济舱和G字头高铁列车已成为非常普遍的出行方式,继续把这些消费行为列入“限高”范围,势必影响失信人员的出行自由,导致他们无法劳动创业、偿还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规定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他还提出,应进一步优化细化失信人员审核机制及审慎认定。“现阶段诸多社会问题叠加,失信人员违约原因情况多样、因素复杂,应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彻底厘清各类债务违约案件的根本原因,充分考虑疫情封控、国际冲突、产业下滑、连锁债务等因素在具体个案中的成因比重,审慎认定失信人员。”

曹晖认为,还应将失信人员专业技能、社会经历、慈善贡献、创业实力等综合因素纳入考量范畴,对有能力创造价值但因特殊原因违约欠款者,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后续发展可能性,以便其有效发挥自身能力,主动创造价值偿还经济债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再作贡献。

他还建议称,长期以来,失信人员被冠以“老赖”的俗称,甚至出现在部分正规媒体报道、政府公告公示中,应出台明文规定杜绝这一具有侮辱性的称谓,保障失信人员的基本尊严和社会身份,以便其继续开展各类社会活动。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福耀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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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继续把乘坐飞机经济舱和G字头高铁列车等消费行为列入‘限高’范围,将导致失信人员无法劳动创业、偿还债务。”

图片来源:福耀玻璃

界面新闻记者 | 庄键

“面对新发展格局,对失信人员的管理办法也应根据形势变化适时适度调整完善,在有效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社会经济活性和人民创业创新实际需求,从而更好地支持民营经济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界面新闻从福耀玻璃(600660.SH)获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福耀玻璃副董事长曹晖将就“关于完善限高政策、保障失信人员出行自由”等话题提出建议。

他认为,中国当前已经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内外整体格局和发展环境都发生着巨变,特别是新冠疫情对社会发展、经济运行造成严重冲击,直接导致现阶段国内债务违约行为频发。近几年来,失信人员数量呈现几何级增长,整体规模已逼近千万级,已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一旦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成为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曹晖称,现行失信人员管理办法依然延续十多年前的相关规定,很多措施已不适用于当前社会阶段,更无法解决庞大失信人员群体问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导致失信人员步履维艰、偿债无望,有的甚至彻底“躺平”,由此引发诸多连锁反应和社会问题。

他因此建议,应在失信人员认定标准、惩戒措施等方面大胆创新、因时制宜、化堵为疏,切实发挥执法部门、行政机构在化解债务纠纷方面的主动效能,从而有效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就具体措施而言,曹晖建议,首先应保障失信人员基本出行自由,优化“限高”措施。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出台于2010年。

曹晖认为,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社会背景和经济水平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部分条款已不适于当下情况,应及时作出修订调整。

例如,乘坐飞机经济舱和G字头高铁列车已成为非常普遍的出行方式,继续把这些消费行为列入“限高”范围,势必影响失信人员的出行自由,导致他们无法劳动创业、偿还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规定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他还提出,应进一步优化细化失信人员审核机制及审慎认定。“现阶段诸多社会问题叠加,失信人员违约原因情况多样、因素复杂,应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彻底厘清各类债务违约案件的根本原因,充分考虑疫情封控、国际冲突、产业下滑、连锁债务等因素在具体个案中的成因比重,审慎认定失信人员。”

曹晖认为,还应将失信人员专业技能、社会经历、慈善贡献、创业实力等综合因素纳入考量范畴,对有能力创造价值但因特殊原因违约欠款者,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后续发展可能性,以便其有效发挥自身能力,主动创造价值偿还经济债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再作贡献。

他还建议称,长期以来,失信人员被冠以“老赖”的俗称,甚至出现在部分正规媒体报道、政府公告公示中,应出台明文规定杜绝这一具有侮辱性的称谓,保障失信人员的基本尊严和社会身份,以便其继续开展各类社会活动。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