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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卡“分文未用”却逾期16万元,农行起诉持卡人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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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卡“分文未用”却逾期16万元,农行起诉持卡人被法院驳回

款项不合理地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致使原被告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应该认定为无效。

近日,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播出了公布了一起关于银行起诉信用卡持卡人欠款的纠纷,该持卡人并没有使用过这张信用卡却累计欠款高达16万余元,最终银行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持卡人没实际使用却“被”逾期16万

被告人金先生此前办理的一张信用卡严重逾期,累计欠款高达16万余元,然而在庭审调查中,被告金先生却坚称自己并没有使用过这张信用卡,因此不可能出现逾期,并拒绝还款。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称,金先生办卡最初的目的是想把钱取出来,也就是咱们通常理解的金融贷款,到了银行以后很快办了这张卡。然后他说如果不支持取现的话,这张卡就没有用了,我要退卡。

但由于几次打客服电话没有打通,金先生就将信用卡搁置。

蓝鲸财经了解到,这家涉事原告为农行北京顺义支行。

按照分期条款约定,即便你没有使用,银行也要开始计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是60期,每期是月均还款,但是他因为没有使用,他也从来没有还过钱,然后就一直逾期。

在“申请人声明”一栏中,第一条规定了,“申请人已经知悉并承诺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资金,均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的应还款金额按月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否则,将按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在申请人签名处,显示金先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霸王”款项被法院认定无效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用户是否清楚了解条款项目。

银行方面认为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而且被告金先生也在条款合同上签了字,这就表明,金先生已经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条款内容。

法官注意到,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的“征信授权书”和“申请人声明”两个板块内,多数文字都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银行确实没有把一些重要的格式条款内容或者是说跟客户利益相关的内容进行一个明确的提示说明解释。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银行一方拟定的业务条款中约定的,“申请人已经知悉并承诺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资金,均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的应还款金额按月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否则,将按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这一款项,不合理地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致使原被告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应该认定为无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补充到,他分文未用的情况下,你还要继续让他还本,包括支付违约金、利息费用等,显然非常不合理。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银行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上,信用卡纠纷一直以来是银行案件的重灾区,诸如客户认为信用卡违约利息不合理、诱导账单分期或消费分期、诱导办卡、收取信用卡年费等层出不穷。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信用卡纠纷307.8万件,占银行全部起诉案件的37.3%。

法院判决后,承办法官与原告银行代理人进行了沟通,建议银行对此类信用卡的业务合同进行调整,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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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卡“分文未用”却逾期16万元,农行起诉持卡人被法院驳回

款项不合理地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致使原被告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应该认定为无效。

近日,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播出了公布了一起关于银行起诉信用卡持卡人欠款的纠纷,该持卡人并没有使用过这张信用卡却累计欠款高达16万余元,最终银行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持卡人没实际使用却“被”逾期16万

被告人金先生此前办理的一张信用卡严重逾期,累计欠款高达16万余元,然而在庭审调查中,被告金先生却坚称自己并没有使用过这张信用卡,因此不可能出现逾期,并拒绝还款。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称,金先生办卡最初的目的是想把钱取出来,也就是咱们通常理解的金融贷款,到了银行以后很快办了这张卡。然后他说如果不支持取现的话,这张卡就没有用了,我要退卡。

但由于几次打客服电话没有打通,金先生就将信用卡搁置。

蓝鲸财经了解到,这家涉事原告为农行北京顺义支行。

按照分期条款约定,即便你没有使用,银行也要开始计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是60期,每期是月均还款,但是他因为没有使用,他也从来没有还过钱,然后就一直逾期。

在“申请人声明”一栏中,第一条规定了,“申请人已经知悉并承诺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资金,均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的应还款金额按月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否则,将按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在申请人签名处,显示金先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霸王”款项被法院认定无效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用户是否清楚了解条款项目。

银行方面认为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而且被告金先生也在条款合同上签了字,这就表明,金先生已经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条款内容。

法官注意到,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的“征信授权书”和“申请人声明”两个板块内,多数文字都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银行确实没有把一些重要的格式条款内容或者是说跟客户利益相关的内容进行一个明确的提示说明解释。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银行一方拟定的业务条款中约定的,“申请人已经知悉并承诺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资金,均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的应还款金额按月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否则,将按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这一款项,不合理地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致使原被告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应该认定为无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补充到,他分文未用的情况下,你还要继续让他还本,包括支付违约金、利息费用等,显然非常不合理。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银行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上,信用卡纠纷一直以来是银行案件的重灾区,诸如客户认为信用卡违约利息不合理、诱导账单分期或消费分期、诱导办卡、收取信用卡年费等层出不穷。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信用卡纠纷307.8万件,占银行全部起诉案件的37.3%。

法院判决后,承办法官与原告银行代理人进行了沟通,建议银行对此类信用卡的业务合同进行调整,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