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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彭朋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保护状况直接关系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活力。
4月17日,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上海知产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通报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通报,2015-2023年,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4件。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265件(含合同案件7件),其中一审案件179件、二审案件57件、其他案件29件;受理商业秘密行政案件1件。
“商业秘密案件虽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不高,但整体仍呈稳中有升的态势。”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院长席建林指出。
界面新闻了解到,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受理的案件,多涉及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选择将商业秘密存储于局域网甚至互联网中,由于防护体系不健全,导致商业秘密被窃取的方式越来越多表现为非法下载电子数据、通过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等。
案件的起因,多因人才流动引发纠纷。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因员工在工作期间掌握或者接触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离职后在同行业领域就业、创业时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引发纠纷231件,占比高达89.5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均因人才流动而引发。
从涉案金额看,诉讼标的或者犯罪金额较高。上海知产法院受理的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诉讼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有34件,超过亿元的有2件,最高标的额达1.9亿元。同时期上海三中院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犯罪金额超过250万元的有8件,最高达4000余万元。
商业秘密侵行为多具复杂性和隐蔽性,发布会通报的典型案例显示,从多份不同文件总结提炼的技术信息、麻辣烫汤底配方、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均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立法层面已经有所突破。
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20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一定调整,加重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发布会通报的“原告Y公司、Y上海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就适用举证责任转移。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虽然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法律层面有所突破的背景下,真正诉诸法院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并不多见。
上海市人大代表熊磊认为,现行的制度并没有能够完全解决权利人举证困难的问题,相较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商业秘密本身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小,因此企业并没有诉讼积极性。
为此,熊磊在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建议,以指导文件的形式明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告需要举证的“初步证据”文件范围及举证要求。同时降低商业秘密侵权刑事立案的难度,加强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互通性,从而减轻原告方在侵权行为和侵权收益等方面的举证责任。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能力有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与促进人才流动平衡机制有待完善、涉诉后当事人诉讼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建议,企业要健全管理机制,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自主性与体系性。同时重视人才流动合规,推动劳动者自由择业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发展。
就在前不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2024年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要点》提出,将聚焦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成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同时,对企业开展一站式商业秘密保护全链条服务,及时发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风险点,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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