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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创新航专利战继续,宁德时代扳回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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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创新航专利战继续,宁德时代扳回一局

中创新航被判赔偿4157万元。两家公司共有五项专利侵权诉讼,宁德时代败诉两项、胜诉两项,另有一项诉讼尚未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庄键

宁德时代(300750.SZ)在与中创新航(03931.HK)的专利诉讼中扳回一局。

5月20日晚,中创新航公告称,于5月17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要求中创新航、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下称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停止实施侵害宁德时代专利的行为,涉诉专利为“防爆装置”。

法院同时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157万元。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原为中创新航子公司,目前与中创新航已无股权关系。公告中并未披露中创新航与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各自需承担的赔偿金额。

这是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系列专利诉讼中,宁德时代索赔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其此前就该项专利侵权的索赔金额为3.66亿元。

宁德时代自2021年7月起陆续针对中创新航提起五项专利诉讼,索赔总额高达6.17亿元。

针对上述判决,中创新航称,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其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结构设计,不存在判决中提及的停止使用、销售等侵害涉诉专利的行为。

中创新航同时披露,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的审理中。

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暂未就上述判决结果向界面新闻作出进一步回应。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同为中国动力电池行业龙头,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宁德时代国内动力电池装车量市占率达43.11%,稳居第一;中创新航市占率为8.49%,排名第三。

宁德时代曾就上述“防爆装置”专利起诉另一家电池生产商塔菲尔新能源,并在2021年获得胜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时发布的判决书称,认定塔菲尔新能源构成对宁德时代该项专利的侵害,应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其向宁德时代赔偿2330余万元。

塔菲尔新能源生产、销售的NCM100Ah动力电池使用了上述专利技术方案。判决书披露,根据工信部提供的数据,塔菲尔新能源销售的侵权电池产品的总储电量超过736 MWh。

截至目前,中创新航和宁德时代的五项专利侵权诉讼中,宁德时代败诉两项、胜诉两项,另有一项诉讼尚未一审宣判。

宁德时代另一起胜诉案件为“集流构件和电池”的发明专利诉讼,中创新航被判向宁德时代赔偿296万元。尚未宣判的案件涉及“动力电池封装组件”专利,宁德时代的索赔总额为1.3亿元。

宁德时代败诉的两项专利诉讼,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涉及“正极极片及电池”、“锂离子电池”两项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两项专利的一审判决,并驳回宁德时代的起诉。2023年2月,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曾就这两项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中创新航均被判侵权,需向宁德时代总计赔偿5710万元。

中创新航当时称,已就上述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要求宣告涉诉的宁德时代两项专利无效。同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判定“正极极片及电池”、“锂离子电池”两项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专利权是否应该被授权以及具体的授权范围,专利侵权的被告方如果申请专利无效成功,原有的专利权诉讼就失去了基础。上述裁决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截至5月21日2点20分许,宁德时代报201.23元,下跌1.09%,市值为8852亿元;中创新航报13.56港元,下跌8.99%,市值为240亿港元(约合222.62亿元人民币)。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中创新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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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创新航专利战继续,宁德时代扳回一局

中创新航被判赔偿4157万元。两家公司共有五项专利侵权诉讼,宁德时代败诉两项、胜诉两项,另有一项诉讼尚未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庄键

宁德时代(300750.SZ)在与中创新航(03931.HK)的专利诉讼中扳回一局。

5月20日晚,中创新航公告称,于5月17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要求中创新航、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下称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停止实施侵害宁德时代专利的行为,涉诉专利为“防爆装置”。

法院同时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157万元。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原为中创新航子公司,目前与中创新航已无股权关系。公告中并未披露中创新航与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各自需承担的赔偿金额。

这是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系列专利诉讼中,宁德时代索赔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其此前就该项专利侵权的索赔金额为3.66亿元。

宁德时代自2021年7月起陆续针对中创新航提起五项专利诉讼,索赔总额高达6.17亿元。

针对上述判决,中创新航称,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其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结构设计,不存在判决中提及的停止使用、销售等侵害涉诉专利的行为。

中创新航同时披露,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的审理中。

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暂未就上述判决结果向界面新闻作出进一步回应。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同为中国动力电池行业龙头,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宁德时代国内动力电池装车量市占率达43.11%,稳居第一;中创新航市占率为8.49%,排名第三。

宁德时代曾就上述“防爆装置”专利起诉另一家电池生产商塔菲尔新能源,并在2021年获得胜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时发布的判决书称,认定塔菲尔新能源构成对宁德时代该项专利的侵害,应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其向宁德时代赔偿2330余万元。

塔菲尔新能源生产、销售的NCM100Ah动力电池使用了上述专利技术方案。判决书披露,根据工信部提供的数据,塔菲尔新能源销售的侵权电池产品的总储电量超过736 MWh。

截至目前,中创新航和宁德时代的五项专利侵权诉讼中,宁德时代败诉两项、胜诉两项,另有一项诉讼尚未一审宣判。

宁德时代另一起胜诉案件为“集流构件和电池”的发明专利诉讼,中创新航被判向宁德时代赔偿296万元。尚未宣判的案件涉及“动力电池封装组件”专利,宁德时代的索赔总额为1.3亿元。

宁德时代败诉的两项专利诉讼,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涉及“正极极片及电池”、“锂离子电池”两项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两项专利的一审判决,并驳回宁德时代的起诉。2023年2月,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曾就这两项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中创新航均被判侵权,需向宁德时代总计赔偿5710万元。

中创新航当时称,已就上述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要求宣告涉诉的宁德时代两项专利无效。同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判定“正极极片及电池”、“锂离子电池”两项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专利权是否应该被授权以及具体的授权范围,专利侵权的被告方如果申请专利无效成功,原有的专利权诉讼就失去了基础。上述裁决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截至5月21日2点20分许,宁德时代报201.23元,下跌1.09%,市值为8852亿元;中创新航报13.56港元,下跌8.99%,市值为240亿港元(约合222.6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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