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3年后临时补充送达通知书“摆拍”被监控拍下,涉嫌伪造证据一事引发广泛关注。目前,当地纪委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法律人士表示,涉事工作人员此举已涉嫌违法,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尚需根据调查结果判断。
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天水村民阮双全被指控无证倒卖烟草,获利2万元,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刑五年。阮双全辩称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烟草局收回。为此,他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麦积区烟草局收回并注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该案审理过程中,阮双全代理律师出示的证据显示,为了证明《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3年前已经送达,麦积区烟草局两名工作人员最近又半夜去商户门口张贴送达通知书“摆拍”,结果被监控拍下,涉嫌伪造证据。对此,麦积区烟草局表示,3年前确实进行了送达,但当时所拍照片已丢失,这次补拍照片是为“补证”。
目前,该案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据潇湘晨报报道,麦积区烟草局回应称,涉事的两名人员正在接受纪委调查,将按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此事处理进展,2024年6月19日,天水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界面新闻表示,该起案件正在审理中,还需要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关于涉嫌伪造证据,“要客观看待这个事情。”该工作人员称,涉事的两名工作人员是区公司的,目前已经到市公司接受调查,由市公司纪检监察科负责此事。至于何时能出结果目前还不清楚,后面会有公正的调查和处理结果。
针对两名工作人员被指涉嫌伪造证据,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路永强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此事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一般是基于领导的授意或指示,工作人员不可能自己去伪造证据,所以最后追责可能主要是涉及行政层面的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提供伪造的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海峰对界面新闻表示,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证实伪造证据,这应该属于刑事犯罪,而不应属于行政案件范畴。行政案件一般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些决定对公众产生了具体影响,该案中,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时涉嫌伪造,应属于滥用职权,涉嫌触犯刑法。“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利用职权造假,属于滥用职权,如果涉及行政诉讼,就成为作伪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赵海峰说。
此前,麦积区烟草局在该案庭审中表示,涉事两名工作人员系擅自做主补拍送达照片。不过,赵海峰认为,此事跟个人行为没有关系,不管合法还是违法,这都是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楚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来看,该案中可能存在伪造送达证据的情况。如果这是烟草局两名工作人员的私自行为,那么两人需要负主要责任,如果存在上级领导指令他们作出此行为的情况,可能其上级也会涉嫌伪造证据。
陈楚认为,根据目前新闻报道中披露的案件信息,本案主要焦点是烟草局行政决定送达过程有瑕疵,变成了事后送达,这种伪造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行政行为作出后,过去3年时间再对送达进行“补证”的辩解,显然难以成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如果伪造证据,法庭可以进行训诫、罚款,甚至作出拘留等处罚措施。至于会不会构成犯罪,需要移交相关部门来调查,“后续要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决定确实是依法作出的,并且确实进行了送达行为,尽管在送达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最后法庭是不是会推翻该行政行为,现在不好说,要看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情况。”陈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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