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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丨重拳惩治财务造假,新会计法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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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丨重拳惩治财务造假,新会计法下月起施行

修改会计法旨在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2024年6月28日,据新华社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第四次修改启动后,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一次审议期间,财政部副部长廖岷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修改会计法旨在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本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对界面新闻表示,严格规范透明的财务制度是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行为侵蚀了市场经济的诚信根本,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和游戏规则,并严重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要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惩治。

王桦宇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财会监督的不断强化,企业财务造假的案例时有报道,但总体上看,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合规基本面还是不错的,但确实有些企业包括少部分上市公司基于各种利益驱动采取了不同程度的财务造假的手段。

“财务会计核算直接关系人的‘钱袋子’和‘印把子’,涉及与单位、个人和国家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也涉及到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因此,对于财务造假行为一定要严惩。”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正高级会计师陈叔军对界面新闻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就在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

据第一财经报道,相比于会计法修正草案一审稿,此次二审稿适当降低了一些罚款数额。比如一审稿规定,对于10项(如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对单位罚款5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罚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而此次会二审稿对此进行下调,即上述条款的50万元降至20万元。

但时,修正草案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二审稿与一审稿保持一致,没有变化。

陈叔军对此指出,对一些影响会计核算的程序性行为,给予当事人改正机会,有必要降低罚款。但对于实质性财务造假,有必要提高罚款数额,提高吓阻力。

王桦宇认为,行政法上有个基本原则称之为比例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行使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保持适度比例,特别强调对公权力的有效约束。尽管更为严格的法律制度可能会对特定违法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但这种重在威慑的制度也应遵循一定的合理必要性。“一般财务违法行为和财务造假还是存在相当程度上的差异,所以,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对合理的法律责任。”他说。

修改后的会计法施行后,对遏制财务造假行为能起到什么作用?从法律和制度上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王桦宇表示,除了进一步加强事后的行政处罚措施外,遏制财务造假还是要标本兼治、协同推进,财政部门、主管机关、会计主体和中介机构都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环节、全链条加强自律和监管。根据近年来媒体披露的相关财务造假案例分析,除了市场主体之外,还涉及加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自律和监管,要让财务造假滋生的内部土壤和依托的外部环境都无法存在。

陈叔军认为,解决财务造假问题,还是要从根本上着手。一是普及法律工作,让各核算主体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二是预防为先。会计核算涉及的主体众多,国家不可能全部检查,因此才建立了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同时,“财政和审计部门也要提高抽检比例,形成一整套制度,公平执法,让每一个核算主体都意识到财务造假会很容易被发现,并需要付出巨额代价。”

“问题根源不在财务造假本身,这只是最后呈现的结果,过多关注的结果话,可能永远不能消除财务造假。”陈叔军说,我们需要关心财务造假产生的土壤,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财务造假,这不是今天才发生的,也不是中国独有的,全世界都有,“要消除财务造假行为,需要从最根本、最基础的工作做起,包括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环境、加大监督力度,以及健全惩处机制等,需要综合发力。”

此前在2023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这份文件就各级财政部门履行财会监督主责、有关部门实施部门监督、会计主体加强内部监督、中介机构发挥执业监督作用、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监督作用等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措施。

王桦宇表示,新会计法施行后,财政及有关部门需要严格落实好新法的执法监督,同时贯彻促进发展和规范惩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规范会计行为、打击财务造假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高质量发展,对于财务制度规范健全的市场主体或有效推进财务合规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中介机构要提供更多的信用评价和激励措施,对于财务造假的企业和相关主体依然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同时,他指出,立法部门也要进一步提升会计财务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调性,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相关立法中的财务会计配套规范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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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会计法旨在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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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2024年6月28日,据新华社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第四次修改启动后,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一次审议期间,财政部副部长廖岷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修改会计法旨在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本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对界面新闻表示,严格规范透明的财务制度是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行为侵蚀了市场经济的诚信根本,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和游戏规则,并严重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要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惩治。

王桦宇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财会监督的不断强化,企业财务造假的案例时有报道,但总体上看,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合规基本面还是不错的,但确实有些企业包括少部分上市公司基于各种利益驱动采取了不同程度的财务造假的手段。

“财务会计核算直接关系人的‘钱袋子’和‘印把子’,涉及与单位、个人和国家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也涉及到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因此,对于财务造假行为一定要严惩。”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正高级会计师陈叔军对界面新闻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就在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

据第一财经报道,相比于会计法修正草案一审稿,此次二审稿适当降低了一些罚款数额。比如一审稿规定,对于10项(如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对单位罚款5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罚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而此次会二审稿对此进行下调,即上述条款的50万元降至20万元。

但时,修正草案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二审稿与一审稿保持一致,没有变化。

陈叔军对此指出,对一些影响会计核算的程序性行为,给予当事人改正机会,有必要降低罚款。但对于实质性财务造假,有必要提高罚款数额,提高吓阻力。

王桦宇认为,行政法上有个基本原则称之为比例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行使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保持适度比例,特别强调对公权力的有效约束。尽管更为严格的法律制度可能会对特定违法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但这种重在威慑的制度也应遵循一定的合理必要性。“一般财务违法行为和财务造假还是存在相当程度上的差异,所以,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对合理的法律责任。”他说。

修改后的会计法施行后,对遏制财务造假行为能起到什么作用?从法律和制度上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王桦宇表示,除了进一步加强事后的行政处罚措施外,遏制财务造假还是要标本兼治、协同推进,财政部门、主管机关、会计主体和中介机构都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环节、全链条加强自律和监管。根据近年来媒体披露的相关财务造假案例分析,除了市场主体之外,还涉及加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自律和监管,要让财务造假滋生的内部土壤和依托的外部环境都无法存在。

陈叔军认为,解决财务造假问题,还是要从根本上着手。一是普及法律工作,让各核算主体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二是预防为先。会计核算涉及的主体众多,国家不可能全部检查,因此才建立了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同时,“财政和审计部门也要提高抽检比例,形成一整套制度,公平执法,让每一个核算主体都意识到财务造假会很容易被发现,并需要付出巨额代价。”

“问题根源不在财务造假本身,这只是最后呈现的结果,过多关注的结果话,可能永远不能消除财务造假。”陈叔军说,我们需要关心财务造假产生的土壤,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财务造假,这不是今天才发生的,也不是中国独有的,全世界都有,“要消除财务造假行为,需要从最根本、最基础的工作做起,包括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环境、加大监督力度,以及健全惩处机制等,需要综合发力。”

此前在2023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这份文件就各级财政部门履行财会监督主责、有关部门实施部门监督、会计主体加强内部监督、中介机构发挥执业监督作用、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监督作用等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措施。

王桦宇表示,新会计法施行后,财政及有关部门需要严格落实好新法的执法监督,同时贯彻促进发展和规范惩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规范会计行为、打击财务造假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高质量发展,对于财务制度规范健全的市场主体或有效推进财务合规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中介机构要提供更多的信用评价和激励措施,对于财务造假的企业和相关主体依然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同时,他指出,立法部门也要进一步提升会计财务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调性,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相关立法中的财务会计配套规范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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