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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律师家被强制断供天然气,最高法再审组织法庭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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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律师家被强制断供天然气,最高法再审组织法庭询问

本案的裁判结果,将决定“强迫交易模式在民生领域得到遏制还是稳固化、推广化趋势”。

连接燃气表的管道被拆除。受访者 图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在一起涉及强制断气和私闯民宅争议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询问。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燃气供应商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在2022年3月对律师陈宏达家中的燃气管道实施拆除,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行为是否合法。

2024年4月以来,重庆、成都等多地居民反映家中燃气表更换后,气费异常飙升,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由此牵出许多涉及燃气公司的旧案。

2022年3月22日,陈宏达发现家中燃气无法使用,一节燃气管道失踪。经过调查,他得知这一行动由新奥燃气执行,且获得了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东莞市城管局”)的授权。陈宏达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他的住宅权,并对燃气公司、城管局以及三家物业公司提起了诉讼,指控其违法行为并要求赔偿。

尽管燃气供应在数日后恢复,陈宏达坚持认为这一强制断气行为属于私闯民宅,并质疑新奥燃气借机推销自家热水器等产品的商业动机, 将城管单位、燃气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希望判令其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诉求,促使陈宏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28日对此案立案再审。7月8日,陈宏达收到最高法组织法庭询问的通知。

法庭询问是再审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再审审查阶段的一部分。在再审程序中,法庭询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理由,以及评估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现,从而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司法实践中,法庭询问通常意味着法院对案件较为重视,法院可能在法庭询问后作出裁判。

陈宏达告诉界面新闻,此次法庭询问的焦点集中在新奥燃气公司陈述的漏气现象是否属实、强拆管道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东莞市城管局在本案中负有的责任。

法庭询问记录显示,新奥燃气称闻到漏气的异味,并通过激光、保压等检测证明存在漏气,才对陈宏达家实施入户强制断气。法官询问有无检测的证据,新奥燃气称没有。新奥燃气质疑用气不安全时还称,陈宏达家是2010年之前开通燃气表,截止到2022年3月22日,一共用气量为286方,认为“正常家庭一年都不止286方”。

但陈宏达表示,结合新奥所提供的拆除管道之前和之后的照片,在换表前,10多年只用了200多方,恰恰证明旧表没有漏气。

法官详细询问新奥燃气是否保留高空作业的照片,新奥燃气公司表示未留存照片,理由是每户拍照工作量过大。法官进一步追问新奥燃气公司是否在实施作业的前一天或当天联系过陈宏达,新奥燃气公司声称在作业前三天已在小区公告栏及陈宏达家门口张贴了《关于对长期未安检民用户管控的函》。

陈宏达反驳称,该函件实际上是在2022年3月23日,即强制断气之后才被张贴,而新奥燃气公司谎称是3月20日张贴。他称自己是2022年3月23日晚上出门时发现的,此前开门门上都没有这份函件。他发现这份文件之后拍了照,手机上显示拍照时间是2022年3月23日,以此质疑新奥燃气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

新奥燃气公司无法提供照片的具体拍摄时间,也未能提供拨打陈宏达电话或发送短信的记录,仅口头称曾尝试敲门联系。陈宏达则称,案发当天他全天在家并未外出,无人联系过他。

法官询问新奥燃气公司为何采取截断管道而非关闭阀门的方式停止供气,新奥燃气公司回应称,担心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新开启阀门,故采取了更彻底的措施。陈宏达则指出,新奥燃气公司在拆除管道后未立即更换新的管道,以至于他不得不联系燃气公司,对方上门后强制更换燃气表,并推销热水器等设备。他据此质疑,新奥燃气公司的真实意图,是以“漏气”为名,借机推销产品,涉嫌强迫交易。

东莞城管局表示,若陈宏达认为遭遇强迫交易,应向警方报案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而非占用司法资源。新奥燃气公司则辩称,陈宏达家中用气量异常低,暗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多次尝试联系未果。

陈宏达阐述了起诉东莞城管局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一份名为《关于对长期未安检民用户管控的函》的文件,该文件由东莞城管局与新奥燃气公司共同署名。陈宏达引用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指出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政机关将其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机构或组织行使,这应视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定义下的委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委托行为不满的当事人应当将该行政机关列为被告。

新奥燃气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发布上述函件时并没有事先向东莞城管局报备,也未曾获得其正式授权。新奥燃气公司解释,此举的初衷是为了增强用气居民对燃气安全的重视,促进他们配合燃气安全检查。

法官询问,“城管局对新奥燃气公司采取拆除管道停止供气,给用户发送有东莞城管局落款的通知函件的做法,是否知情,东莞市城管局回答,“不能说不知情。法律有规定新奥是有权利这么做的。本案没有具体行政行为。”

东莞市城管局还称,“根据法律,长期未进行安检是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情况。城管部门职责在于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燃气加大力度管控。”在陈宏达看来,这与城管局此前陈述的“本案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相矛盾,恰好说明城管局在此案中负有责任。

陈宏达表示,本案的裁判结果,将决定“强迫交易模式在民生领域得到遏制还是稳固化、推广化趋势”。按照有关规定,最高法通常将在6个月作出裁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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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律师家被强制断供天然气,最高法再审组织法庭询问

本案的裁判结果,将决定“强迫交易模式在民生领域得到遏制还是稳固化、推广化趋势”。

连接燃气表的管道被拆除。受访者 图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在一起涉及强制断气和私闯民宅争议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询问。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燃气供应商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在2022年3月对律师陈宏达家中的燃气管道实施拆除,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行为是否合法。

2024年4月以来,重庆、成都等多地居民反映家中燃气表更换后,气费异常飙升,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由此牵出许多涉及燃气公司的旧案。

2022年3月22日,陈宏达发现家中燃气无法使用,一节燃气管道失踪。经过调查,他得知这一行动由新奥燃气执行,且获得了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东莞市城管局”)的授权。陈宏达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他的住宅权,并对燃气公司、城管局以及三家物业公司提起了诉讼,指控其违法行为并要求赔偿。

尽管燃气供应在数日后恢复,陈宏达坚持认为这一强制断气行为属于私闯民宅,并质疑新奥燃气借机推销自家热水器等产品的商业动机, 将城管单位、燃气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希望判令其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诉求,促使陈宏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28日对此案立案再审。7月8日,陈宏达收到最高法组织法庭询问的通知。

法庭询问是再审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再审审查阶段的一部分。在再审程序中,法庭询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理由,以及评估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现,从而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司法实践中,法庭询问通常意味着法院对案件较为重视,法院可能在法庭询问后作出裁判。

陈宏达告诉界面新闻,此次法庭询问的焦点集中在新奥燃气公司陈述的漏气现象是否属实、强拆管道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东莞市城管局在本案中负有的责任。

法庭询问记录显示,新奥燃气称闻到漏气的异味,并通过激光、保压等检测证明存在漏气,才对陈宏达家实施入户强制断气。法官询问有无检测的证据,新奥燃气称没有。新奥燃气质疑用气不安全时还称,陈宏达家是2010年之前开通燃气表,截止到2022年3月22日,一共用气量为286方,认为“正常家庭一年都不止286方”。

但陈宏达表示,结合新奥所提供的拆除管道之前和之后的照片,在换表前,10多年只用了200多方,恰恰证明旧表没有漏气。

法官详细询问新奥燃气是否保留高空作业的照片,新奥燃气公司表示未留存照片,理由是每户拍照工作量过大。法官进一步追问新奥燃气公司是否在实施作业的前一天或当天联系过陈宏达,新奥燃气公司声称在作业前三天已在小区公告栏及陈宏达家门口张贴了《关于对长期未安检民用户管控的函》。

陈宏达反驳称,该函件实际上是在2022年3月23日,即强制断气之后才被张贴,而新奥燃气公司谎称是3月20日张贴。他称自己是2022年3月23日晚上出门时发现的,此前开门门上都没有这份函件。他发现这份文件之后拍了照,手机上显示拍照时间是2022年3月23日,以此质疑新奥燃气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

新奥燃气公司无法提供照片的具体拍摄时间,也未能提供拨打陈宏达电话或发送短信的记录,仅口头称曾尝试敲门联系。陈宏达则称,案发当天他全天在家并未外出,无人联系过他。

法官询问新奥燃气公司为何采取截断管道而非关闭阀门的方式停止供气,新奥燃气公司回应称,担心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新开启阀门,故采取了更彻底的措施。陈宏达则指出,新奥燃气公司在拆除管道后未立即更换新的管道,以至于他不得不联系燃气公司,对方上门后强制更换燃气表,并推销热水器等设备。他据此质疑,新奥燃气公司的真实意图,是以“漏气”为名,借机推销产品,涉嫌强迫交易。

东莞城管局表示,若陈宏达认为遭遇强迫交易,应向警方报案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而非占用司法资源。新奥燃气公司则辩称,陈宏达家中用气量异常低,暗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多次尝试联系未果。

陈宏达阐述了起诉东莞城管局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一份名为《关于对长期未安检民用户管控的函》的文件,该文件由东莞城管局与新奥燃气公司共同署名。陈宏达引用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指出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政机关将其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机构或组织行使,这应视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定义下的委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委托行为不满的当事人应当将该行政机关列为被告。

新奥燃气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发布上述函件时并没有事先向东莞城管局报备,也未曾获得其正式授权。新奥燃气公司解释,此举的初衷是为了增强用气居民对燃气安全的重视,促进他们配合燃气安全检查。

法官询问,“城管局对新奥燃气公司采取拆除管道停止供气,给用户发送有东莞城管局落款的通知函件的做法,是否知情,东莞市城管局回答,“不能说不知情。法律有规定新奥是有权利这么做的。本案没有具体行政行为。”

东莞市城管局还称,“根据法律,长期未进行安检是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情况。城管部门职责在于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燃气加大力度管控。”在陈宏达看来,这与城管局此前陈述的“本案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相矛盾,恰好说明城管局在此案中负有责任。

陈宏达表示,本案的裁判结果,将决定“强迫交易模式在民生领域得到遏制还是稳固化、推广化趋势”。按照有关规定,最高法通常将在6个月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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