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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肥东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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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肥东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发布

为贯彻落实《肥东县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切实做好肥东县个人购房补贴、购置补贴发放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据幸福肥东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贯彻落实《肥东县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切实做好肥东县个人购房补贴、购置补贴发放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2024年5月15日(含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期间,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购买新建车位(库)的购买人(自然人,下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合同网签日期(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中的备案时间)需在2024年4月15日(含15日)之后的给予购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房屋成交价(以登记备案合同总价款为准)的2%给予购房补贴。

2.新购车位(库)的按车位(库)总价款(以登记备案合同总价款为准)的3%给予购置补贴。

3.商品住房购房补贴与车位(库)购置补贴、房票奖励政策可叠加享受,以上补贴、奖励,单套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一次性给予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消费券补贴(包括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百货消费券、家具消费券等),其中:在2024年5月15日(含15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至2024年6月30日(含3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期间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5000元消费券;在2024年7月1日(含1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至2024年9月30日(含3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期间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3000元消费券。

三、所需材料

1.《肥东县申领购房补贴购置补贴申请表》(留原件三份);

2.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肥东县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3.购房、车位(库)首付款凭证(含POS机刷卡小票)(留原件一份、复印两份);

4.购房、车位(库)票据(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5.购买人有效身份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I类银行卡等材料(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四、办理流程

1.材料收集。购买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建车位(库)合同登记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第三条明确的相关资料,报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审查审核。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购房补贴购置补贴意见、购房消费券补贴意见(如有)反馈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3.补贴发放。经审核同意发放购房补贴的,待所购商品住房、车位(库)全款到账后(利用房票购房、车位(库)的,房票金额视同全款到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七日内一次性代为发放给购买人(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可专项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申请支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半年汇总代为发放的购房补贴,凭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与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算。肥东县财政局根据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结果,将所需资金预算指标据实下达至“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发放的购房补贴款。

4.消费券补贴发放及使用。

(1)领取。经审核同意发放购房消费券补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购房消费券补贴发放标准认定函》向肥东县商务局提供购房人发券信息,两个工作日内由平台将消费券发放到购房人券包。

(2)核销。消费者持电子消费券在参与消费券活动商家付款购物并核销,取得购物发票,消费券核销资金不得高于购物发票金额,单张消费券限一次使用完毕不找零,不可叠加使用,即单笔消费限使用一张消费券。

(3)资金申报。销售企业登录申报小程序,上传购房者《购房消费券补贴发放标准认定函》、有效身份证件、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向商家付款凭证截图、新购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以上材料均为购买人本人持有,发票时间须在补贴时间内)。

(4)资金兑现。经在活动平台初审、第三方审计后,县商务局联合住建、资规、财政联审后公示无异议,财政局根据实际核销资金及时拨付所需资金。

(5)注意事项。消费券使用期限:5000元消费券需在2024年9月30日前使用完毕,3000元消费券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逾期自动作废,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五、其他事项

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以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记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多次登记备案的,以首次备案时间为准)。2024年5月15日前(不含15日)已办理登记备案或在2024年4月15日前(不含15日)合同网签的(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中的备案时间),不享受购房补贴;5月15日前(不含15日)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或在2024年4月15日前(不含15日)合同网签的(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中的备案时间),在5月15日后(含15日)撤销合同备案或网签的房屋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同时上述房屋的原购房人家庭(成员包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再次在同一项目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车位(库)的,按同类用途套(个)数一一相抵,多出套(个)数享受购房补贴。撤销网签合同备案的,需经县分管负责同志同意。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购买人退还购房补贴、购置补贴、购房消费券情况,确认购买人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因特殊情况退房的或变更给直系亲属的,购买人应当及时退还已享受的购房补贴、购置补贴、消费券补贴(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购房补贴、购置补贴结算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退还给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购买人再退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领取消费券的,取消补贴资格,已发放补贴需原路退回),凭退款的凭证方可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撤销手续。

3.购房补贴、购置补贴只针对自然人购房、购车位(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群体购房、车位(库)的,不享受本次补贴。

4.购买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购买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贴、购置补贴、消费券补贴的由购买人自行承担责。

5.购买回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6.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隐瞒实际销售价格、趁机提高销售价格,以及配合、引导购房者变更、撤销合同备案,骗取或变相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细则由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肥东县商务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8.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14日。本政策执行期间,因上级政策变化的,出现本政策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0551-67759919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1-67727058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51-67711278肥东县商务局

来源:幸福肥东

原标题:最新!肥东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发布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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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肥东县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切实做好肥东县个人购房补贴、购置补贴发放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据幸福肥东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贯彻落实《肥东县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切实做好肥东县个人购房补贴、购置补贴发放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2024年5月15日(含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期间,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购买新建车位(库)的购买人(自然人,下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合同网签日期(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中的备案时间)需在2024年4月15日(含15日)之后的给予购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房屋成交价(以登记备案合同总价款为准)的2%给予购房补贴。

2.新购车位(库)的按车位(库)总价款(以登记备案合同总价款为准)的3%给予购置补贴。

3.商品住房购房补贴与车位(库)购置补贴、房票奖励政策可叠加享受,以上补贴、奖励,单套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一次性给予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消费券补贴(包括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百货消费券、家具消费券等),其中:在2024年5月15日(含15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至2024年6月30日(含3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期间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5000元消费券;在2024年7月1日(含1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至2024年9月30日(含3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期间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3000元消费券。

三、所需材料

1.《肥东县申领购房补贴购置补贴申请表》(留原件三份);

2.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肥东县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3.购房、车位(库)首付款凭证(含POS机刷卡小票)(留原件一份、复印两份);

4.购房、车位(库)票据(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5.购买人有效身份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I类银行卡等材料(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四、办理流程

1.材料收集。购买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建车位(库)合同登记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第三条明确的相关资料,报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审查审核。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购房补贴购置补贴意见、购房消费券补贴意见(如有)反馈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3.补贴发放。经审核同意发放购房补贴的,待所购商品住房、车位(库)全款到账后(利用房票购房、车位(库)的,房票金额视同全款到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七日内一次性代为发放给购买人(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可专项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申请支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半年汇总代为发放的购房补贴,凭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与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算。肥东县财政局根据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结果,将所需资金预算指标据实下达至“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发放的购房补贴款。

4.消费券补贴发放及使用。

(1)领取。经审核同意发放购房消费券补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购房消费券补贴发放标准认定函》向肥东县商务局提供购房人发券信息,两个工作日内由平台将消费券发放到购房人券包。

(2)核销。消费者持电子消费券在参与消费券活动商家付款购物并核销,取得购物发票,消费券核销资金不得高于购物发票金额,单张消费券限一次使用完毕不找零,不可叠加使用,即单笔消费限使用一张消费券。

(3)资金申报。销售企业登录申报小程序,上传购房者《购房消费券补贴发放标准认定函》、有效身份证件、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向商家付款凭证截图、新购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以上材料均为购买人本人持有,发票时间须在补贴时间内)。

(4)资金兑现。经在活动平台初审、第三方审计后,县商务局联合住建、资规、财政联审后公示无异议,财政局根据实际核销资金及时拨付所需资金。

(5)注意事项。消费券使用期限:5000元消费券需在2024年9月30日前使用完毕,3000元消费券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逾期自动作废,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五、其他事项

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以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记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多次登记备案的,以首次备案时间为准)。2024年5月15日前(不含15日)已办理登记备案或在2024年4月15日前(不含15日)合同网签的(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中的备案时间),不享受购房补贴;5月15日前(不含15日)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或在2024年4月15日前(不含15日)合同网签的(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中的备案时间),在5月15日后(含15日)撤销合同备案或网签的房屋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同时上述房屋的原购房人家庭(成员包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再次在同一项目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车位(库)的,按同类用途套(个)数一一相抵,多出套(个)数享受购房补贴。撤销网签合同备案的,需经县分管负责同志同意。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购买人退还购房补贴、购置补贴、购房消费券情况,确认购买人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因特殊情况退房的或变更给直系亲属的,购买人应当及时退还已享受的购房补贴、购置补贴、消费券补贴(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购房补贴、购置补贴结算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退还给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购买人再退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领取消费券的,取消补贴资格,已发放补贴需原路退回),凭退款的凭证方可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撤销手续。

3.购房补贴、购置补贴只针对自然人购房、购车位(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群体购房、车位(库)的,不享受本次补贴。

4.购买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购买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贴、购置补贴、消费券补贴的由购买人自行承担责。

5.购买回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6.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隐瞒实际销售价格、趁机提高销售价格,以及配合、引导购房者变更、撤销合同备案,骗取或变相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细则由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肥东县商务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8.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14日。本政策执行期间,因上级政策变化的,出现本政策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0551-67759919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51-67727058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51-67711278肥东县商务局

来源:幸福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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