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煤炭去产能获得表扬
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2016年钢铁煤炭去产能激励省份名单进行了研究,综合考虑各地区去产能实际完成情况和工作积极主动性等方面,此次拟提请激励通报表扬的名单如下:
钢铁方面:浙江、江西、广东、福建。
煤炭方面:山西、山东、河南、重庆、陕西。
二、2016年煤炭去产能,山西力度全国最大、贡献最大
从2016年山西煤炭行业有关统计数据看,山西去产能力度全国最大、贡献最大。
2016年全年退出煤炭产能2325万吨,居全国第一位。
山西省煤炭减量化生产的绝对量和占比都排全国第一。2016年山西煤炭产量同比压减1.43亿吨、减幅14.7%,减产总量占全国压减煤炭产量3亿吨的47.7%。当然,煤炭减量化生产对山西的影响也最大。2016年山西GDP同比增速4.5%,其中压减的1.43亿吨原煤产量,减少GDP约209亿元,影响GDP增速约1.56个百分点。
可以说,去年全国煤炭去产能、控产量,初战告捷,山西功不可没。
三、去产能任重道远
作为拟被财政部、发改委点名表扬的2016年去产能“标兵”,山西省2017年仍以2000万吨的去产能目标位居全国首位,去产能决心丝毫没有动摇。
2016年去产能工作发生的一些积极变化,成效还仅仅是初步的。特别是当前煤价恢复性高涨,煤矿企业生产欲望强烈,煤炭供给能力强劲;而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煤炭消费需求仍呈下降趋势,当前的弱平衡极易被打破。
有人认为,市场好了,煤炭去产能、减量化生产可以缓一缓、停一停了。对此,必须保持足够的理性,千万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疼”,千万不能动摇去产能的信心和决心,重蹈覆辙,重受“二遍苦”,重遭“二茬罪”,再次陷入供求严重失衡的泥淖之中。
更要认识到去产能不是去煤化、去碳也不是去煤化。要坚决消除对煤炭的误解。一方面,去产能,不是不需要煤炭了,而是煤炭的生产能力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必须通过去产能使煤炭供求趋于平衡、市场恢复合理运行区间。
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这一重要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战略清醒,正确认识煤炭、正确定位煤炭。另一方面,要消除对煤炭在环保方面的诸多误解,去碳化绝不是去煤化。煤炭不是大气污染的元凶,煤炭本身完全可以清洁生产、绿色利用。煤炭在利用过程中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是“用煤人”不负责任、为降低成本、环保措施不到位、违规排放的结果。不应让“挖煤人”替“用煤人”背上污染环境的“黑锅”。只要加强环保监管,加大煤炭绿色利用的力度,促进消费转型升级,煤炭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条都可实现低碳排放。
四、去产能必须砸“硬核桃”
去产能第一阶段关闭退出的煤矿,基本都是处于“僵尸”状态、比较容易退出的煤矿,是“死老虎拉出来再毙一次”。今后几年,去产能将进入攻坚期,难度越来越大,已没有“软柿子”可捏,必须敢于砸“硬核桃”。
一是矿井关闭退出后债务清偿难。关闭退出煤矿均属于长期经营亏损、资源枯竭类型矿井,资产负债率高甚至是资不抵债,煤矿关闭后,除去绝大部分的井巷类固定资产后,可变现和利用的机械设备、地面建筑物资产占比不足30%,煤矿的特殊性造成了资产的大量损失和债务的清偿困难。特别是一部分资源整合矿井在资产并购、矿业权价款缴纳和矿井建设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形成了各种地面、井下资产,这些资金来源基本为银行贷款,一旦退出关闭,国有资产处置和银行债务偿还是必须解决的,这部分债务必将转嫁给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如山西某企业集团165个煤矿,整合矿井占绝大多数,目前有43座煤矿处于暂缓建状态,形成资产闲置,21座矿井列入“十三五”关闭退出范围,这64座矿井已投入整合并购款和资源价款144亿元,基本上是银行贷款,加上每年新增利息、资源价款、乡村既得利益等应付款,企业债务包袱沉重。现该集团所有整合保留矿井累计投入资金已达850亿元。
二是退出矿井股东权益保障难。整合矿井大多是国有控股、民营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股权情况复杂。虽然国有大集团控股,但在做出关闭退出决定时,必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如何保障股东权益特别是民营参股方权益还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三是退出矿井人员安置和保障难。虽然当前煤炭价格略有回升,但受前几年煤炭市场长期持续低迷的影响,偿还历史欠账特别是安全欠账压力大,资金仍十分紧张。去年退出人员虽基本得到安置,但继续推进去产能,母体企业或重组企业分流安置人员的能力已经十分有限,如何妥善解决关闭矿井职工安置问题、保障其正常生活需要进一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
四是实施产能减量置换难。新老矿井接替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能源供给的战略基础,同时也是解决老矿井退出后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接替矿井项目审批手续复杂、证件办理困难、周期长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制约淘汰关闭矿井生产接替和人员安置。如同煤集团马道头煤矿的建设项目核准手续,因“划定矿区范围”支持性文件未批复,历经8年仍未核准。
五是精准进行宏观调控难。推进化解过剩产能,需要政府“这只手”和市场“这只手”协调发力,精准地掌控好去的力度、进度。2016年全国煤炭去产能虽然总体上效果不错,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汲取。最主要的教训就是在掌控去产能的力度和进度上不够精准,导致了市场供需关系的较大波动,一度造成区域性“煤荒”,个别煤矿超能力生产、非法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自去年9月以来,全国煤矿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今年去产能、控产量进入巩固期和攻坚期,迄今仍有许多重大政策问题尚不明确,在推进去产能中应因地而异,适度掌控“去”和“控”的力度及进度,适度稳控规模。既要防止“萝卜快了不洗泥”,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也要防止力度过猛、进度过快、矫枉过正,引起局部煤炭供应紧张,造成市场大起大落。
去产能一定要认真吸取前几年资源整合造成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的教训,不能简单地采取行政措施,而是要多用市场化、法治化的办法和措施,不能在砸“硬核桃”的同时再铸造一个“铁疙瘩”,制造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五、山西未来去产能具体办法
对先进产能、安全高效产能要适当提高占比,对优质稀缺煤种产能要适当保护、稳定产能;
对不先进产能、不安全产能、不经济产能、不环保产能要坚定不移地压下去、减下来,并最终关闭退出;
对资源多、产量大、投资大的煤矿要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宜减则减,宜稳则稳,宜增则增,不能“一鞭子赶”。
去产能应尽量推进减量重组,尽量减少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关井压产。
未来去产能将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完善供给侧改革的机制体制
一是出台政府推动与市场交易相结合的产能置换、减量重组政策,允许相关煤炭企业就淘汰落后产能进行市场化交易,允许几个煤矿在减少总产能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产业重组,调动煤炭企业自愿整合、自愿关闭的积极性。同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公正客观对煤矿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分清优劣,帮助企业精准定位,科学决策,让企业、政府、社会在去产能上形成共识。
二是优化矿井资源布局,保障资源整合矿井建设投资的有效回收,批准增扩矿井周边已不具备办大矿开采的边角零星空白资源,提高该类矿井的发展前途和生存能力。
三是充分考虑去产能过程中的债务问题。在当前经营形势下,关闭煤矿的债务处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漫长的消化和吸收过程,应允许煤炭企业有一个偿还债务的缓冲期,只要煤价运行在一个合理水平,煤炭企业就能可持续经营,关闭煤矿的债务就可通过其主体企业逐步解决。
完善减轻煤企税费负担相关政策
一是继续清费立税,减少或合并对煤矿企业的税费征收项目,降低税费征收额度和征收比率,为煤炭企业扭亏脱困创造条件。
二是调整煤炭矿业权价款征收办法。根据矿井每年资源动用量,按照煤炭市场的实际平均价格合理确定矿业权价款浮动征收标准,分年度征收。这样既可减轻企业负担,又解决了煤矿因交不起资源价款而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的问题。
三是对于去产能关闭矿井已经缴纳的资源价款,出台关闭退出矿井资源价款退回或进行资源等量置换等措施,鼓励引导落后产能退出,加大对大矿、好矿、强矿的资源配置力度。同时,对关闭退出矿井建设用地收回并退回土地出让金,或与新建矿井、转产转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指标和出让金进行置换。
完善妥善安置关闭矿井富余人员
一在关闭矿井的人员安置上,要制定国有煤炭企业富余人员向民营煤矿转移的支持政策,努力搭建服务外部市场的平台,采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托管运营等多种模式,组团劳务输出助员工再就业,变“散兵游勇”为“兵团作战”,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当前民企矿工素质低的困局,也可解决富余技术力量和人员安置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二对于民营企业,政府也应参照国企做法,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指导民营企业妥善处理关闭煤矿的职工问题,避免民营企业职工因政策标准差距过大引发矛盾。
处理好“力度”与“进度”的关系
一要处理好“力度”与“进度”的关系,坚定不移控产量。去产能关键在于控产量,控产量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力度”与“进度”的关系,既要防止“踩刹车”过猛出现“煤超疯”,又要防止过渡释放产能再次出现煤炭“寒冬”。
二要坚定不移地监督煤炭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但不搞“一 刀切”,要允许企业因地因情因时因势而为,在276天限定范围内自行调节放假、检修时间。
三要继续保持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严管超层越界、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和群众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全方位、广角度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超能力生产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煤矿依法依规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
掌控好进口煤市场
对进口的煤炭尤其是劣质煤炭进行严格管控,不能一方面克服重重困难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另一方面又大量进口国外煤炭特别是劣质煤炭。比如2016年全国共进口煤炭2.56亿吨,同比增长25.2%,其中,进口印尼等地非优质煤炭1.038亿吨,占进口总量的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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