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一宗旅游品牌商标侵权案件。
原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宋城演艺”)
被告:
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东京艺术”)
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韵文化”)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
宋城演艺称被告擅自使用与“宋城”商标相似的LOGO,侵犯了宋城演艺公司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并索赔500万元。
宋城演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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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和“千古情”是宋城演艺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 该品牌已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品牌衍生出来的产业链覆盖旅游休闲、现场娱乐、互联网娱乐等多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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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其多年持续使用,第939529号“宋城”商标和第919981号“宋城”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对方此举无疑实在利用”宋城演艺“的知名度进行侵权获利。经查询,宋城演艺商标“宋城”于1995开始申请注册并使用,而东京艺术申请“汴梁小宋城”注册时间为2014年。
原告商标:
被告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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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艺术(被告一)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从2013年至今,在其经营业务中一直使用与宋城演艺相关商标近似的logo,使用范围包括景区、官网、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百度网管等。同时东京艺术中心擅自使用包含原告商标及字号拼音的域名,并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上进行相关宣传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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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韵文化(被告二)在“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区内,将与宋城演艺商标及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志突出使用于演出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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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微梦创科(被告三)则在其主办的新浪微博上,发布侵犯宋城演艺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损害了宋城演艺的合法权益。
该案涉及因素较多,笔者有以下两点看法:
一、开封小宋城本身具备历史文化底蕴,宋城为商丘睢阳区古代地名,而小宋城与商丘同属河南地区,两地相距仅仅一百多公里。“东京艺术”是否属于侵权,历史文化原因会可能成为判决中的重要条件。
二、从域名角度来说,线上的品牌保护更稳妥的方法应该在一开始就使用符合品牌的域名,比如songcheng.com/cn,并且配套把域名主体“songcheng”注册为商标。
补充:不管该案如何判决,宋城演艺也必须打这场品牌维权案,它需要让消费者明确宋城与小宋城的区别。有趣的是,宋城演艺于2016年开始保护注册“小宋城”商标,亡羊补牢是否为时过晚也未可知。
特别是对线下提供服务的企业来说,高度相似品牌或者商标近似品牌出现,被侵权公司如果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知晓即可尽快维权处理。但是如果涉及侵权的领域不在同一个维度(比如行业、地区、时间等),则很难被及时发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维权带来一定困难。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才能有效保护商标呢?笔者认为,不如在对方进行近似商标申请时就实施异议,阻止对方申请近似商标。如此,就能及时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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