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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最后一道“闸口”,生态环境部新规实行入海排污口全链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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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最后一道“闸口”,生态环境部新规实行入海排污口全链条监管

《管理办法》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10月11日,界面新闻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共设置六章二十四条,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定义、类型、分类管理原则,并围绕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监管环节,分别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全面覆盖是指《管理办法》将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 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排污口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工业排污口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但排查发现沿海地区存在大量规模以下养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并存在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问题。因此,《管理办法》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相衔接,将监管对象覆盖到排查发现的所有类型排污口。

《管理办法》还首次将入海排污口按照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兼顾考虑目前监管基础,将其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

上述负责人介绍,在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入海排污口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类型复杂。不同类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同,之前的管理基础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也有差异。将不同类型的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避免“一把抓、一刀切”,既继续加强对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的管理,也对量大面广的“疥癣之疾”实现“从无到有”监管。

全过程监管是指《管理办法》包括了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要求。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监控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提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也是稳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支撑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此前在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作为中央出台的第一个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实施意见》提出,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等七个流域的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上述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的排查;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的排污口整治。

“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地上。”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陆海共治是近岸海域水质改善的关键举措。截至目前,全国沿海各省(区、市)已排查出入海排污口5.3万余个,完成整治1.6万余个,大大削减了入海污染物排放量。2023年,全国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2.2%,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0%,同比增长3.1个百分点,实现自2018年以来的“六连增”,特别是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水质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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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最后一道“闸口”,生态环境部新规实行入海排污口全链条监管

《管理办法》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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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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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界面新闻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共设置六章二十四条,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定义、类型、分类管理原则,并围绕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监管环节,分别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全面覆盖是指《管理办法》将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 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排污口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工业排污口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但排查发现沿海地区存在大量规模以下养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并存在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问题。因此,《管理办法》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相衔接,将监管对象覆盖到排查发现的所有类型排污口。

《管理办法》还首次将入海排污口按照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兼顾考虑目前监管基础,将其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

上述负责人介绍,在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入海排污口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类型复杂。不同类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同,之前的管理基础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也有差异。将不同类型的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避免“一把抓、一刀切”,既继续加强对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的管理,也对量大面广的“疥癣之疾”实现“从无到有”监管。

全过程监管是指《管理办法》包括了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要求。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监控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提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也是稳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支撑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此前在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作为中央出台的第一个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实施意见》提出,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等七个流域的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上述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的排查;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的排污口整治。

“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地上。”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陆海共治是近岸海域水质改善的关键举措。截至目前,全国沿海各省(区、市)已排查出入海排污口5.3万余个,完成整治1.6万余个,大大削减了入海污染物排放量。2023年,全国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2.2%,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0%,同比增长3.1个百分点,实现自2018年以来的“六连增”,特别是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水质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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