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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锦州港关键岗位“一锅端”,董监高应时刻警惕违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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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锦州港关键岗位“一锅端”,董监高应时刻警惕违法红线

行政处罚不是终点。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文/吴治邦

10月28日晚间,ST锦港(600190.SH)对外披露称,2024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公安机关及相关人员家属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锦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副总裁曹成、原公司董事长徐健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副总裁曹成、原公司董事长徐健被取保候审。

上述来看,锦州港前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等公司最为重要的岗位,皆因信披违规涉刑违规被查。以往此种情形只在欺诈发行中出现,在仍在正常上市的公司中极少出现。或是考量公司稳定经营的因素,一旦公司管理层因信披违规涉刑,反过来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更大的影响,因此类案多以行政处罚结束。

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锦州港存在两方面违法事实,一是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二是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其中,2018年-2021年分别虚增的利润总额为20,709,058.73元、38,998,829.24元、44,157,425.51元、75,113,954.95元,分别占到利润总额的5.67%、17.78%、18.30%、47.85%。

上述数据来看,虚增利润的金额越来越大,一度逼近公司利润总额的一半。不过,如前文所提及的那样,多数信披违规案多以行政处罚为结尾,如涉转网通信风波的ST舜天(600287.SH)、ST易事特(300376.SZ)、ST特信(000070.SZ)、*ST中利(002309.SZ)等公司财务造假的金额以亿元起步,甚至超百亿元级别,不过迄今为止还未传出上述责任人员涉刑的消息。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有着明晰的入罪标准: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上述法规来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仅仅是结果犯,同时也是情节犯,但对于“严重损害”、“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尚未有严格标准,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或正是因处于模糊地带,该条款十多年来较少的被适用。

不过,自今年起,《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所提及的内容正在被不同程度的诠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2024年8月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上述来看,检察机关对财务造假行为给出了针对性的立案追诉标准,在严监管的背景下,信披违规主体或不仅付出行政罚金,还可能因此被处以刑罚。在锦州港财务造假一案中,公司责任人员早在5月份就收到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数个月后又迎来了刑事立案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几天前,另一家上市公司模塑科技(000700.SZ)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克波同样因过往的信披违规受刑事调查。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两家仍然挂牌上市的公司主要人员因信披违规涉刑,这一信号值得所有公司的董高监警醒。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锦州港

65
  • ST锦港收上交所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立即采取合法有效措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 证监会:对时任锦州港董事长徐健、时任总经理刘辉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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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是终点。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文/吴治邦

10月28日晚间,ST锦港(600190.SH)对外披露称,2024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公安机关及相关人员家属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锦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副总裁曹成、原公司董事长徐健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副总裁曹成、原公司董事长徐健被取保候审。

上述来看,锦州港前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等公司最为重要的岗位,皆因信披违规涉刑违规被查。以往此种情形只在欺诈发行中出现,在仍在正常上市的公司中极少出现。或是考量公司稳定经营的因素,一旦公司管理层因信披违规涉刑,反过来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更大的影响,因此类案多以行政处罚结束。

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锦州港存在两方面违法事实,一是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二是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其中,2018年-2021年分别虚增的利润总额为20,709,058.73元、38,998,829.24元、44,157,425.51元、75,113,954.95元,分别占到利润总额的5.67%、17.78%、18.30%、47.85%。

上述数据来看,虚增利润的金额越来越大,一度逼近公司利润总额的一半。不过,如前文所提及的那样,多数信披违规案多以行政处罚为结尾,如涉转网通信风波的ST舜天(600287.SH)、ST易事特(300376.SZ)、ST特信(000070.SZ)、*ST中利(002309.SZ)等公司财务造假的金额以亿元起步,甚至超百亿元级别,不过迄今为止还未传出上述责任人员涉刑的消息。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有着明晰的入罪标准: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上述法规来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仅仅是结果犯,同时也是情节犯,但对于“严重损害”、“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尚未有严格标准,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或正是因处于模糊地带,该条款十多年来较少的被适用。

不过,自今年起,《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所提及的内容正在被不同程度的诠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2024年8月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上述来看,检察机关对财务造假行为给出了针对性的立案追诉标准,在严监管的背景下,信披违规主体或不仅付出行政罚金,还可能因此被处以刑罚。在锦州港财务造假一案中,公司责任人员早在5月份就收到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数个月后又迎来了刑事立案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几天前,另一家上市公司模塑科技(000700.SZ)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克波同样因过往的信披违规受刑事调查。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两家仍然挂牌上市的公司主要人员因信披违规涉刑,这一信号值得所有公司的董高监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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