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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施行!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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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施行!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文 | 都市时报 吴洁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资金“四用六不用”

《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支持范围只能用于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4个方面。

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

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同时,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建设楼堂馆所,包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中心,行政会议中心,干部职工疗养院,其他各类楼堂馆所等;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包括城市大型雕塑、景观提升工程、街区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不含项目主体必要的绿化配套)、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等;房地产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及配套商业设施等以及其他不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

“奖补结合”进行分配

关于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明确“奖补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各州市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80%按照任务量分配,2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云南省还将建立健全项目奖惩责任制度。绩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被国家、省级通报和约谈中性质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在巡视、审计、绩效评价、督查、检查和各类通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问题较多的,上年计划任务开工率未到达100%的或者开工率未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确认口径的,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执行进度低于90%的,项目包装申报不科学、存在报大建小等情形的,项目逾期完工和交付使用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州市,不得参与奖励资金分配,并将被扣减次年度相应计划任务。

关于资金使用管理,《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来源:都市时报

原标题:《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今起施行 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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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文 | 都市时报 吴洁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资金“四用六不用”

《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支持范围只能用于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4个方面。

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

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同时,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建设楼堂馆所,包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中心,行政会议中心,干部职工疗养院,其他各类楼堂馆所等;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包括城市大型雕塑、景观提升工程、街区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不含项目主体必要的绿化配套)、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等;房地产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及配套商业设施等以及其他不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

“奖补结合”进行分配

关于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明确“奖补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各州市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80%按照任务量分配,2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云南省还将建立健全项目奖惩责任制度。绩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被国家、省级通报和约谈中性质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在巡视、审计、绩效评价、督查、检查和各类通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问题较多的,上年计划任务开工率未到达100%的或者开工率未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确认口径的,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执行进度低于90%的,项目包装申报不科学、存在报大建小等情形的,项目逾期完工和交付使用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州市,不得参与奖励资金分配,并将被扣减次年度相应计划任务。

关于资金使用管理,《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来源:都市时报

原标题:《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今起施行 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