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要求银行就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向个人客户提供冷静期安排

11月8日,香港金管局向银行发出通告,向个人客户提供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的零售银行(包括数字银行)最迟于明年6月底前就所有向个人客户提供的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提供冷静期。个人客户可偿还或赎回贷款的冷静期不应少于紧接提取贷款之日后的7个历日。在冷静期内,个人客户可以全数偿还本金的方式偿还或赎回贷款,可毋须提供任何原因。冷静期不适用于有抵押的贷款。个人客户不应因偿还或赎回贷款而被收取任何手续费、提前还款或提前清偿费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而已偿还或赎回贷款的客户的应付利息,不应高于有关客户若并未在冷静期内偿还或赎回贷款而应支付的利息,以此作为收取费用的后门途径。(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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