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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醉驾案件量因何大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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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醉驾案件量因何大降?

近年来,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类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成为我国刑法第一大犯罪。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醉驾入刑标准调整一年来,由饮酒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大幅下降。202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危险驾驶案件25万人,同比下降41.3%,提起公诉危险驾驶案件21.2万人,同比下降14.9%。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当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醉驾治理问题中,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将立案情节进一步细化,通过“酒精含量+情节”的方式划分入罪标准,对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对符合刑事追诉条件的,依法该起诉起诉,充分体现对危险驾驶犯罪这类轻微犯罪从严惩治的一面。

此前在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发布《意见》,明确规定了醉驾案件14种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3种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4种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形,以及9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调整幅度。

“醉驾新规放宽了低血检数醉驾案件的刑事政策,对于符合规定的部分案件,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从根本上减少了入罪的人数,所以今年前三季度案件数据出现超过4成的下降。这也说明,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意见》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齐奋律师表示。

醉驾入刑在中国已施行13年。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明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其中一种。自此以后,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类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成为我国刑法第一大犯罪。根据最高检数据,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786635件,其中危险驾驶罪案件占比为22%,也即近40万件。

“醉驾入刑在抑制醉驾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威慑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忠此前对界面新闻表示,醉驾犯罪数量巨大,导致案件处理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同时,醉驾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近亲属和未成年子女带来深远负面影响,进一步增加了社会治理难度。

如今案件数量出现大幅下降,张忠认为,去年《意见》在三个方面对醉驾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制,首先是关于血液的提取、保管、封存,到运输和最后鉴定都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从而可约束、剔除一部分执法不规范或者不到位的情形,第二是《意见》第12条事实上规定,对于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以下,不具备司法解释第10条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等于是限缩了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这是案件数量下降的最主要原因。此外,社会层面的综合治理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从法制宣传,到社区矫正等等,对危险驾驶也形成威慑和警示,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徐嘉欣律师告诉界面新闻,司法解释施行一年来,醉驾撤案、不起诉比例增加,证实醉驾新规中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相关条款得到了有效落实,是该宽则宽刑事政策的体现。但是,醉驾新规并非一味放宽定罪标准,宽严相济的另一面是当严则严,醉驾新规对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也予以了明确,一定程度上会压缩部分自由裁量缓刑的空间。

界面新闻注意到,侯亚辉12月5日同时介绍,今年前三季度,人民法院判决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判处实刑比例为60.2%,同比上升8.4个百分点。

张忠认为,醉驾案件判处实刑的比例增加也属正常,在150毫克标准剔除了一部分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外,相应地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的案件就当重则重了,比如《意见》明确规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的醉驾案件,原则上一般不适用缓刑,而这种案件在实践中占相当一部分,最后在法院可能就会被判处实刑。

张忠强调,案件量减少并不能就此理解为我国治理醉驾的法律制度已经完善。因为法律层面本身存在立法缺陷,比如刑法目前还没有进行修改。事实上,正是由于刑法规定的不完善,目前只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弥补缺陷“打补丁”。

“按照刑法关于醉驾的现有规定,只要达到入罪标准,公安机关一定要立案,检察机关一定要起诉,法院一定要判刑,这和《意见》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对多元化、柔和化的处理显然是矛盾的。同时,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有关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有关规定在有机衔接上存在一定缺陷,给法律适用造成了一定困扰,这也是为什么出台司法解释的原因。”张忠说。

齐奋表示,当前醉驾治理,以刑罚代替了行政处罚,值得商榷。醉驾案件的社会治理应当在行政处罚前置的情况下,再动用刑罚手段可能更为适宜。毕竟,醉驾案件被告人并不是穷凶极恶,一般达不到必须要以刑罚处置的程度。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李睿懿在《中国应用法学》发布《醉酒危险驾驶的治罪与治理》一文指出,醉驾比饮酒后驾驶危害更严重,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者,理应处以比酒驾者更重的行政处罚,再次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者的处罚,增加拘留和罚款的规定,对形成行刑衔接更加顺畅、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模式,十分必要。

李睿懿认为,治理醉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谋划推进,更要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张忠也指出,目前醉驾治理主要是实践中执行层面仍面临诸多难点,比如犯罪记录封存、社区矫正、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衔接等等宏观性综合治理方面,尚有待完善和细化政策体系。

当前,我国进入轻罪时代已成为官方和法律界共识。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到最近几年稳定保持在85%以上。

齐奋认为,醉驾案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其他刑事案件属于轻微犯罪,不宜打击面过大。在轻罪治理时代,醉驾新规施行后实刑率提升,说明出现了刑罚严厉的倾向。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坚持既要惩治犯罪,更要“治病救人”,适当放宽缓刑适用范围,也有利于醉驾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他表示,大量醉驾案件被告人成为有犯罪记录人员,实际上造成了“轻罪不轻“的实际后果。为了解决犯罪附随后果困境,可以试点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制度,同时,将醉驾犯罪记录不再作为是否开除公职,不再作为能否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的评价条件,应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记录带来的负面影响,给相关醉驾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

徐嘉欣表示,醉驾新规在现有刑罚体系的框架下成功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对其他轻罪的处置具有借鉴意义。但是,醉驾新规也只能从个罪的角度、从实体的角度缓解一部分犯罪附随效果过重的压力。未来要建立健全轻罪治理机制,建立起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的远不止一部司法解释,程序上、实体上仍然需要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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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类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成为我国刑法第一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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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醉驾入刑标准调整一年来,由饮酒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大幅下降。202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危险驾驶案件25万人,同比下降41.3%,提起公诉危险驾驶案件21.2万人,同比下降14.9%。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当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醉驾治理问题中,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将立案情节进一步细化,通过“酒精含量+情节”的方式划分入罪标准,对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对符合刑事追诉条件的,依法该起诉起诉,充分体现对危险驾驶犯罪这类轻微犯罪从严惩治的一面。

此前在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发布《意见》,明确规定了醉驾案件14种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3种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4种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形,以及9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调整幅度。

“醉驾新规放宽了低血检数醉驾案件的刑事政策,对于符合规定的部分案件,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从根本上减少了入罪的人数,所以今年前三季度案件数据出现超过4成的下降。这也说明,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意见》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齐奋律师表示。

醉驾入刑在中国已施行13年。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明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其中一种。自此以后,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类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成为我国刑法第一大犯罪。根据最高检数据,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786635件,其中危险驾驶罪案件占比为22%,也即近40万件。

“醉驾入刑在抑制醉驾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威慑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忠此前对界面新闻表示,醉驾犯罪数量巨大,导致案件处理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同时,醉驾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近亲属和未成年子女带来深远负面影响,进一步增加了社会治理难度。

如今案件数量出现大幅下降,张忠认为,去年《意见》在三个方面对醉驾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制,首先是关于血液的提取、保管、封存,到运输和最后鉴定都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从而可约束、剔除一部分执法不规范或者不到位的情形,第二是《意见》第12条事实上规定,对于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以下,不具备司法解释第10条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等于是限缩了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这是案件数量下降的最主要原因。此外,社会层面的综合治理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从法制宣传,到社区矫正等等,对危险驾驶也形成威慑和警示,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徐嘉欣律师告诉界面新闻,司法解释施行一年来,醉驾撤案、不起诉比例增加,证实醉驾新规中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相关条款得到了有效落实,是该宽则宽刑事政策的体现。但是,醉驾新规并非一味放宽定罪标准,宽严相济的另一面是当严则严,醉驾新规对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也予以了明确,一定程度上会压缩部分自由裁量缓刑的空间。

界面新闻注意到,侯亚辉12月5日同时介绍,今年前三季度,人民法院判决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判处实刑比例为60.2%,同比上升8.4个百分点。

张忠认为,醉驾案件判处实刑的比例增加也属正常,在150毫克标准剔除了一部分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外,相应地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的案件就当重则重了,比如《意见》明确规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的醉驾案件,原则上一般不适用缓刑,而这种案件在实践中占相当一部分,最后在法院可能就会被判处实刑。

张忠强调,案件量减少并不能就此理解为我国治理醉驾的法律制度已经完善。因为法律层面本身存在立法缺陷,比如刑法目前还没有进行修改。事实上,正是由于刑法规定的不完善,目前只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弥补缺陷“打补丁”。

“按照刑法关于醉驾的现有规定,只要达到入罪标准,公安机关一定要立案,检察机关一定要起诉,法院一定要判刑,这和《意见》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对多元化、柔和化的处理显然是矛盾的。同时,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有关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有关规定在有机衔接上存在一定缺陷,给法律适用造成了一定困扰,这也是为什么出台司法解释的原因。”张忠说。

齐奋表示,当前醉驾治理,以刑罚代替了行政处罚,值得商榷。醉驾案件的社会治理应当在行政处罚前置的情况下,再动用刑罚手段可能更为适宜。毕竟,醉驾案件被告人并不是穷凶极恶,一般达不到必须要以刑罚处置的程度。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李睿懿在《中国应用法学》发布《醉酒危险驾驶的治罪与治理》一文指出,醉驾比饮酒后驾驶危害更严重,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者,理应处以比酒驾者更重的行政处罚,再次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者的处罚,增加拘留和罚款的规定,对形成行刑衔接更加顺畅、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模式,十分必要。

李睿懿认为,治理醉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谋划推进,更要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张忠也指出,目前醉驾治理主要是实践中执行层面仍面临诸多难点,比如犯罪记录封存、社区矫正、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衔接等等宏观性综合治理方面,尚有待完善和细化政策体系。

当前,我国进入轻罪时代已成为官方和法律界共识。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到最近几年稳定保持在85%以上。

齐奋认为,醉驾案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其他刑事案件属于轻微犯罪,不宜打击面过大。在轻罪治理时代,醉驾新规施行后实刑率提升,说明出现了刑罚严厉的倾向。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坚持既要惩治犯罪,更要“治病救人”,适当放宽缓刑适用范围,也有利于醉驾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他表示,大量醉驾案件被告人成为有犯罪记录人员,实际上造成了“轻罪不轻“的实际后果。为了解决犯罪附随后果困境,可以试点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制度,同时,将醉驾犯罪记录不再作为是否开除公职,不再作为能否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的评价条件,应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记录带来的负面影响,给相关醉驾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

徐嘉欣表示,醉驾新规在现有刑罚体系的框架下成功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对其他轻罪的处置具有借鉴意义。但是,醉驾新规也只能从个罪的角度、从实体的角度缓解一部分犯罪附随效果过重的压力。未来要建立健全轻罪治理机制,建立起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的远不止一部司法解释,程序上、实体上仍然需要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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