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界面新闻编辑 | 江怡曼
在给保险产品续保时,多数人会默认续保原来的承保范围。可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上“悄悄”增加了免责条款,而投保人对此却毫不知情,还能按照原承保范围理赔吗?
近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涉及互联网保险行业续保免责条款的争议案例,提醒投保人充分理解承保范围等内容后,再做出相应决策。
上海高院披露的案情显示,2021年5月,盛阿姨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可承保外购药费的医疗保险。保险存续期间,盛阿姨被医院确诊肝继发恶性肿瘤、横结肠恶性肿瘤,相应产生的医药费(含外购药费)保险公司均按约理赔。2022年5月,保险即将到期,盛阿姨选择续保。但保险公司却在保险条款中增加约定,不再承保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及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的费用,且未告知盛阿姨。盛阿姨后续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新增条款拒赔外购药费用和中药费。
盛阿姨认为,保险公司在其续保之前均赔付了外购药费,且并未就续保新增条款向其告知说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外购药费及中药费。
保险公司却认为,盛阿姨曾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故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向盛阿姨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需赔付盛阿姨的外购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增条款位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其性质当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且未向盛阿姨就增加的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辜负了盛阿姨投保涉案保险的合理信赖。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盛阿姨外购药费用230445.20元、中药费用649.97元。
对于该案件,上海高院指出,保险公司应履行互联网保险中的明确说明义务,“说明了”不等于“履行了”。在互联网保险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往往会表明已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该义务,往往成为案件审查重点。保险公司在进行提示说明时应当主动、积极。若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并不能证实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内容;若相关网页、音频、视频等告知方式,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时,不能以强制弹窗或者强制播放作为投保前置程序,仅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阅读或者播放,亦不能认定保险公司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上海高院提醒,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要求续保时,保险条款有所增减而可能对投保人不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积极、主动地让投保人充分知悉相关保险条款,避免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疏忽。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通过主动、强制方式让盛阿姨阅读了新增免责条款,并就该条款向盛阿姨进行了明确说明,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此外,上海高院还提醒,投保人应认识和把握互联网保险特点,合理选择,充分知悉,审慎投保。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性和高效率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首选方式。然而,随着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保险条款更新迭代的频率亦大幅提升。在互联网保险的缔约过程中,双方沟通往往不够充分,加之投保人可能怕麻烦或想当然,很容易出现对保险条款理解不透彻、不知悉的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对于自己特别关心的条款,如承保范围等,应该仔细询问或阅读,确保充分理解相关内容,并做出相应决策。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偷梁换柱”有违诚信的情况,投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小军表示,互联网保险因具有缔约的便利性、高效性、跨区域性以及低成本性而广受保险人、投保人的欢迎。但互联网保险也存在不足,与传统的柜面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使得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面对面的信息交流机会大幅减少,由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尤其是投保人的知情权更易受到侵害。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查保险人对投保人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认定保险人在互联网续保时未就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充分披露、说明,从而影响了投保人的续保选择权,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未生效,保险人仍应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该判决有利于诚信原则的倡导,亦有利于健康、稳定保险营商环境的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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