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显峰
“趋利性执法”“远洋捕捞”等产生破圈效应,两个月以来,几度成为刷屏热词。
“远洋捕捞”这一渔业术语被法律人借用,特指“异地趋利性执法”,形象而又精准地戳中利害。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在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超范围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此现象愈演愈烈,已引起广东、浙江等经济大省的警惕。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今年4月份发布的一份内参报告,揭示出问题的严峻性。报告称,“近年来,广州、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地市已成为异地执法的高发地。以广州市为例,自2023年以来,朴朴、壹健康、九浚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较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
该报告提到的“壹健康”,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2022年实现24.23亿元收入,2023年6月底提交申请赴港上市,2023年10月,河南省焦作、商丘两市公安局以该集团企业涉嫌诈骗为由,出动1600多名警力到广州进行“远洋捕捞”。原本公司涉案总金额只有60多万元,但两地办案人员先后冻结该集团子公司相关账户64个、冻结资金7.58亿元,传唤261人,刑拘带回河南省的就有38人。此案发生后,“壹健康”被迫撤回赴港上市的申请,并因资金问题导致工厂停工、生产停摆、经营难以为继、员工工资难以发放,集团业务陷于瘫痪,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的生产和运营。
民企遭遇“远洋捕捞”的情况在浙江也很严重。2024年9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在杭州专门举办了一场“远洋捕捞”现象研讨会。二十多位来自经济学界、法律界、新闻界、企业界的学者专家参加了该次会议,分析 “远洋捕捞”现象的因果,探讨破解对策。
作为小商品集散地的义乌市,拥有小微企业无数,却频受异地执法影响。以至于,义乌公安不得不公告,“对于一些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义乌公安将不予支持,并将认为具有过错的情形,上报相关部门,由主办方承担相应执法活动的责任。”
“远洋捕捞”的大网,无远弗届,北京作为首善之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在全国首屈一指,但同样屏蔽不了外来的“捕捞”。就在前不久,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对“竞技联盟德州扑克APP涉嫌开设赌场”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原因是“没有犯罪事实”。这也是一起典型案件,涉案被“远洋捕捞”的,即是北京的民营科技企业。
“捕捞”内外有别,远近有别。与“远洋捕捞”对应,有个词叫“近海捕捞”,亦可代指对本地企业的趋利性执法。
其实,浙江、广东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涉企案件也不乏“远洋捕捞”的案例,“互相捕捞”。比如,武汉常相伴公司就在网上发文,控诉其遭遇广东顺德警方“远洋捕捞”,3亿元资金被“违法转走”,此案目前正在一审程序当中。
遭遇“远洋捕捞”的企业,常见的案由有诈骗、开设赌场等。笔者最近接触到黑龙江省鸡西公安办理的深圳乐播公司涉嫌电信诈骗案件。该公司运营多款社交软件,用户1000多万。在鸡西市只有一个报案人且有钓鱼执法嫌疑的情况下,鸡西公安于2022年立案,将个别用户涉嫌诈骗案件牵连扩大为平台公司涉嫌诈骗案,跨省到深圳抓走公司创始人尹某及高管、员工共27人,指控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经此折腾,乐播公司彻底瘫痪。
此外,非法经营、传销这类原本规定就很模糊的罪名,更是几乎成为了趋利执法的“武器”:一方面,这类罪名规定模糊,非常容易认定;另一方面,由于这类罪名不存在“被害人”,涉案财产的“没收”去向也颇有深意。
笔者接触的广西某地法院正在一审审理的传销案件中,相关机关甚至先查封涉案财产,后寻找管辖连接点、确定主犯,呈现出为查扣财产而对传销立案的吊诡局面。
虽然非法传销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动辄数千万乃至数十、数百亿,但相关案例中这类罪名却几乎没有无罪的情况,甚至比其他重大案件还要难以纠正。蔓延之下,许多工商行政机关也开始以查抄非法经营、传销为名跨省查封相关企业,且抄没金额极为巨大,对各类经营良好的企业形成巨大威胁。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远洋捕捞”的利益链条可以采取两个办法。
首先,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即将涉及异地执法的案件移送至企业所在地或被告企业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其次,从长远来看,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或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交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即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与所办案件之间的利益牵连。”
关于“罚没上缴中央财政”,学界呼吁已久。然而受各方利益牵制,政策能否出台,何时落地,还是未知数。
就当下具体对策而言,指定管辖交回原地当然有现成的法律依据,但“远洋捕捞”案件之所以大面积发生,就是因为有利可图,受“地方财政返还罚没收入”影响太深。一方面,异地执法并非全无事实和法律层面的依据。另一方面,许多案件在立案之初,就有“钓鱼执法”“制造管辖权”的明显痕迹,执法对象或律师提出异议时,行政、司法机关往往以程序、证据上有瑕疵但不影响定案进行搪塞。此外,这些已经发生的案件,如若撤案或者移送出去,之前的办案人员、相关领导恐面临追责、问责。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机器一旦发动,想要让它停下,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办案机关不会自觉地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放“鱼”归海。叫停每一个案件都很难,更何况是上万个案件,而且很多案件,会动辄涉案金额上亿元。
侥幸得以解决的个案,往往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前面提到的内蒙古警方撤案的“竞技联盟德州扑克APP涉嫌开设赌场案”。该案涉案金额上亿元,涉事公司高管、员工14人曾被抓捕,1名高管在“指居”期间非正常死亡。这样一起最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当初是怎么立上案的?倘若不是因为发生非正常死亡且引发重大舆情,此案在现实情况下,有可能反转吗?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各级地方政府有必要立即着手建立一套应急联动、协调处理机制,对本地民营企业跨省行政、刑事存量案件进行排查、梳理、甄别,与办案机关所在省市的行政、司法机关协商,及时进行“打捞”“挽救”,对于一些明显被拔高处理,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冻扣财产的涉企案件要依法处理,对企业负责人、高管、员工要尽可能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同时,省级以上行政、司法部门应当尽快启动对涉企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案件开展专项监督、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强力监督和必要合法的干预。
趋利性执法,无论是“远洋捕捞”还是“近海捕捞”,对营商环境的危害都是极大的,严重破坏民营经济的整体生态。
10月28日,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在头版重要位置,刊发《把涉企任性执法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文,言辞犀利,指出逐利执法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严重损害营商环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李强总理在听取讲座和交流发言时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强化信息技术运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并决定明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当天,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
中医讲究“急则治标,缓则治本”,眼下“远洋捕捞”案件爆发,可见沉疴已久,治理乱象该下猛药就得下猛药。
(作者李显峰 前资深媒体人 现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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