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茅仲华、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答记者问。
一、我们注意到,同以往的改革纲要相比,《六五改革纲要》涉及了较多审判业务的内容,提出了一些业务方面的工作要求,请问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答:感谢您的提问。您非常敏锐地发现了《六五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新变化和新特点。正如您所提到的,《纲要》针对各审判领域、业务条线,提出了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举措,明确了加强案件审理、完善裁判规则等业务方面的工作要求,这方面内容集中体现在《纲要》主要任务的第二部分,即“完善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审判体制机制”的相关改革举措中。《纲要》作这样的安排,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突出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大局的职能作用。《纲要》作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载体和抓手,既要切实落实《决定》对司法改革作出的“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专门改革部署,更要对标对表《决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领域改革、国家安全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治理、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改革部署,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对各领域改革的促进保障作用。为此,《纲要》以加强审判业务工作为切入点,针对刑事、民事、行政、未成年人权益、金融、知识产权、破产、环境资源、涉外、涉港澳台等审判领域,均提出了完善审判体制、优化审理机制、健全裁判规则体系等改革举措,指导和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保障、促进作用,从而更加有力有效地做实服务保障大局的职能。
第二,推动司法改革更加聚焦人民法院主责主业。过去,谈起司法改革,大家更多想到的是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优化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改革诉讼制度、健全审判管理等方面,这些当然是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改革内容。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是主责主业,各审判领域的审判体制、工作机制、司法政策、裁判规则等,是影响公正司法水平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法院工作内容,也是司法改革不容忽视、更应聚焦的重要方面。因此,《纲要》旗帜鲜明地将各条线审判业务建设纳入司法改革范畴,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完善各审判领域体制机制,这既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例如,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纲要》提出,要“落实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社会调查、社会观护等制度”、“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联动协同机制”,这就是从制度机制层面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作出改革完善,优化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方式和配套制度,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更加全面到位。
第三,促进司法改革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有机统一。《纲要》将相关业务工作要求融入改革举措,就是想向全国法院传递“抓改革必须抓业务,抓业务就是抓改革”的认识,始终以审判业务需求作为改革的导向,以审判质效、司法公信是否有效提升作为评价改革的重要标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创新工作思路,将改革工作融入日常、抓在平时、嵌入业务,推动改革与业务的有机融合、相得益彰。在这一工作思路的带动下,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发生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是工作理念发生深刻转变。全国法院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自觉普遍增强,更加注重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功能作用。
二是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升。坚持办案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力戒“就案办案”“结案了事”“程序空转”,以“如我在诉”意识做实公正、高效、便捷、实质性解纷,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提升诉讼体验。2024年1至11月,全国法院“案-件比”同比下降0.04;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明显趋优,同比分别下降0.72、0.06、7.39个百分点;执行完毕率同比增长5.27个百分点,全国法院审判质效持续向好、稳步提升。
三是促推社会治理收效明显。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推进多元解纷、司法建议、有信必复、释法说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定分止争、维护稳定、促进治理的功能作用。通过推进相关工作,2024年1至11月,全国法院收案增速同比下降12.77个百分点;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调解组织诉前成功调解纠纷1141.42万件,同比增长12.3%,源头预防矛盾、促推社会治理成效明显。
四是司法管理模式系统性重塑。坚持以“大管理观”推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变革,更加注重以科学管理优化提升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总体上,建立完善“评案”与“考人”贯通落实机制,优化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一体推进政治建设、案件管理、业务指导和全员考核工作;横向上,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裁判文书质量把关,有效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纵向上,依托“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创新机制,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职责。通过不断深化探索,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契合审判实际、适应职责要求的司法管理体系。
上述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正是通过不断完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将改革工作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一体推进取得的积极成效。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一工作思路,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与审判业务融合共进、有机统一。
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请问人民法院在有效定分止争、促进社会治理方面,下一步还将推进哪些重点改革举措?
答:通过依法审理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也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定分止争”是对人民法院这一职责的精准概括。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的,“定分是依法办案,止争是化解矛盾;定分是解决案件,止争是解决问题;‘定分’重在‘止争’”。为了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需求,《纲要》围绕做实做优人民法院“定分止争”职能,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一是以有效“止争”为目标,强化科学审判管理。《纲要》提出,“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为导向,构建完善符合司法规律、务实管用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此作为评价审判执行工作成效的“体检表”。这是要求,各级法院、全体法官不仅要重视依法办案,准确判定权利义务和责任;更要注重止息纷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
二是完善裁判理念和方式,防止“程序空转”。《纲要》提出,“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审级监督指导职能,细化明确案件改判、发回的情形和标准”。提出这项改革举措,是为了切实防止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杜绝看似于法有据、但不解决实际问题,劳民伤财、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的“程序空转”,推动矛盾纠纷尽可能一次性化解、实质性化解,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切切实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
三是注重审判的综合效果,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纲要》提出,“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定再审案件的跟踪指导、问题总结、规则提炼、通报问责机制”、“规范和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机制适用”。需要发回重审、再审、提审的案件往往是疑难复杂案件,提出这一项改革举措,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引领作用,推动个案审判、审级监督和规则完善的深度融合,实现以点带面的效果,以公正高效的审判促进纠纷有效化解和源头预防。
四是加强释法说理,提升案件裁判的认同度和公信力。《纲要》提出,“完善全流程释法明理机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和认同度”。这是要求,各级法院、全体法官不能机械办案、结案了事,而要以有效“止争”为目标,阐明法理、讲清事理、沟通情理,做到既解法结、也解心结,让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可法院、认同裁判、息诉服判。
有必要指出的是,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事实上,除了诉讼途径外,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比较而言,“打官司”总体上程序多、周期长、成本高,而且常常会“赢了官司伤了和气”,而其他解纷方式则具有更加灵活、成本更低、更加柔性等特点和优势,同时也更加契合我们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正是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落实自身“定分止争”职能的同时,一直在主动融入、努力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源头预防机制的健全完善。为深化相关领域改革,《纲要》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例如,《纲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推动健全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信访等衔接联动工作格局”。这些改革举措,就是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与其他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努力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佳效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既是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需要,更是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部署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请问《六五改革纲要》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重点改革举措?
答:《六五改革纲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抓手。《纲要》围绕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谋划了司法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改革举措,这又着重体现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为促进提升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司法审判对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引领、保障、促进作用,《纲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改革部署。
一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纲要》紧扣《决定》关于“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改革部署,立足审判职能,强调要“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部署了“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依法严格规范保全程序,探索创新保全方式、保全解除机制”等重点改革任务。通过这些举措,将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任务落到实处,从司法层面做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有效规范经营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纲要》明确了“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等举措和要求。这些改革举措都有助于树规则、明边界、促治理,促进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守信经营,防止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利于推动营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三是完善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企业纾困重生。《纲要》严格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结合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联动处置破产案件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以及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上述改革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化解市场风险、保护各方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的功能作用,推动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让陷入危困的有价值企业焕发新生,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一直被称作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请问下一步人民法院准备如何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中“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要求?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一直在整个司法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被习近平总书记称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大会和全会的工作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十九大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二十大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相关表述的变化说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同时也说明实践中还存在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等问题,需要持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牵引性作用。围绕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纲要》作出了以下部署安排:
一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监督。深化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首先是要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不动摇,尊重法官、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因此,《纲要》提出,进一步细化审判组织办案权责,落实和完善合议制度,深化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确保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不当干预和影响。同时,自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以来,我们始终强调要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院庭长要依法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这既是《法官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解决部分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弱化、案件质量下滑等问题,《纲要》提出“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案件质量把关”,就是要进一步压实院庭长的法定职责,实现审判权有序运行和有效监督相统一,确保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要求。
二是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促进提升严格公正司法水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独任法官、合议庭对自身承办的案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出现了因办案主体分散,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明确类型化案件的裁判理念、思路和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此,《纲要》除了对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传统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提出要求外,更是对“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两项创新举措,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强调要“完善‘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数据资源与在办案件的智能识别关联和精准推送机制,加强‘库网’融合发展”。截至到今天,“法答网”累计提问73万多条,答疑66万多条,向社会公开发布14批72个精选答问;人民法院案例库自今年2月上线以来,累计收录公布各类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4500余件,基本实现了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实践表明,“法答网”和“案例库”不仅为法官办案提供了权威参考,在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起到了很好效果,同时为社会各界学法用法提供了鲜活素材,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促进全民守法,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妥善化解。
三是完善司法问责机制,确保“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让审理者裁判”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裁判者负责”仍需深化落实,司法问责的制度机制仍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此,《纲要》从预防和追究两个层面作出部署。在预防违法审判行为上,筑牢干预过问司法审判的防护墙,明确了“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健全记录、报告、通报、核查追责机制”、“完善司法审判行为风险防控系统应用机制,结合司法大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治司法不规范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在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上,坚持追责与保障相统一,完善司法问责制度规范,提出“明确追责对象、追责事由、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加强法官惩戒委员会建设,推进法官惩戒工作实质化运行”等改革举措,构建形成标准严谨、程序严格、处罚慎重、救济到位的惩戒追责体系,以强化责任约束,促进法官依法办案,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五、《六五改革纲要》中对“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作出改革部署,请问当前司法公开的总体情况如何?下一步还将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这一改革部署,《纲要》对“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明确了具体改革举措,释放出坚定不移推进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的强烈信号。
一方面,大力提升公开的数量、质量和效果。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公开文书数量较以往大幅增长,覆盖审判领域、案件类型更加多元,有力推动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观、可感。据统计,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新公布的裁判文书共计810多万篇,较去年同期上网数量增长67.3%。在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上网文书的“含金量”也在持续提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新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是去年同期的5倍,全国法院涉实体审理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也有大幅增长,新公布的判决书数量同比增长99.8%。
另一方面,持续扩大公开范围,注重规范有序公开。不断创新司法公开形式,目的是为服务社会监督、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诉讼、法官办案等提供更多渠道。比如,我们建立司法审判数据常态化发布机制,每季度公开发布司法统计主要数据;又如,建成并面向全社会开放人民法院案例库,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更深层次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再如,建设贯通四级法院的“法答网”并常态化公布“法答网精选答问”,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同时,持续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化建设,总结梳理当前司法公开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靶向治疗”方案,切实防止出现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以及披露商业秘密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等情况,坚决杜绝变相阻止公众旁听庭审等公开不规范的现象。
总体而言,通过“深化”和“规范”两手抓,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在2024年取得明显新进展、新突破。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重要部署,按照《纲要》提出的改革要求,着力完善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司法公开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司法公开督导落实、情况跟踪、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常态化发布司法数据,并明确司法数据对外提供使用规范。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和庭审公开规则,推动加强对不当使用司法公开信息行为的监管。总之,人民法院将坚定不移持续推进阳光司法,通过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