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证监会发布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股东会运作,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起草形成了《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
一是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具体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明确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二是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
(二)完善类别股的相关规定
一是新增对于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同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也更名为《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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