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监局12月30日发布对山西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借资金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蔺向前、闫建东、吕向晖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被山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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