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简称“成套公司”)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河北盛华”)之间的诉讼案件已进入发回重审后的第二审阶段,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成套公司作为本诉原告及反诉被告,河北盛华作为本诉被告及反诉原告,中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蓝建设”)作为本诉及反诉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涉案金额方面,本诉金额由原审一审的1.82亿元变更为1.686亿余元,反诉金额为1000万元。
诉讼历程方面,成套公司于2016年6月提起诉讼,2019年5月一审判决河北盛华支付成套公司欠款156万余元。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12月,河北省高院判决河北盛华支付成套公司1085万余元及利息。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7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河北盛华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近日,成套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变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16,750,590.2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以16,750,590.2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驳回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大连重工表示,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以及公司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来源:观点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