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证监局于近日公布了一张罚单,被罚主体为华英证券。
罚单显示,经查,华英证券在持续督导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在募投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前,未有效督促兰石重装依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2024年的最后一天,甘肃证监局曾发布公告,对兰石重装及三位相关负责人下发罚单。罚单显示,公司曾在2021年1月14日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回复中提到,2021年的3个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分别为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3年6月。但上述项目审议、披露延期事项的时点均晚于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
兰石重装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不仅延迟披露,且各项目存在延期及中交、结项时间均晚于原定时间的情形。
兰石重装在相关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前,未依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且公司董事长及2位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公司及相关人员均被出具警示函措施。
在兰石重装及相关人员被罚后,保荐机构华英证券的处罚也随之落地。
根据罚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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