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近年来,受自然侵蚀、人为盗采等因素影响,部分长城逐渐失去原貌,个别地区损毁坍塌严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带动更多人了解长城、保护长城,把祖先留下的这份珍贵财富世世代代传下去”。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检察之力守护万里长城。2024年,在文物行政部门大力支持下,长城沿线15省份检察机关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行动”,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75件,制发检察建议469件,提起诉讼43件,督促保护长城点位846处,设置长城保护碑、界桩4051个,增加长城保护员467人,清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5.3万平方米,修复长城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72.9万平方米,推动解决长城本体、长城风貌、展示利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进一步凝聚长城保护社会共治的共识。
一是以公益诉讼推动加强长城本体保护。本体保护是长城保护的重中之重,保护长城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长城本体留存及价值延续。办案发现,故意破坏、违法挖断、占用长城等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墙体出现裂缝、倾斜严重,甚至随时有坍塌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加强长城本体保护。如,某企业将人行道路拓宽为生产通行道路,导致长城出现断点断面20余处,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协同行政机关督促该企业拆除违建,推动依法设立长城保护标识、保护界桩,有效保护长城断面。一些地方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协同行政机关督促拆除上述区域内旅游景点、彩钢房、瞭望塔、信号塔、养殖场、管理用房等建筑,推动治理严重影响长城历史风貌的突出问题。
二是以公益诉讼督促推动落实长城“四有”落实。“四有”是国家依法实施长城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即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长城保护标识、建立长城记录档案、设置长城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办案发现,部分地区长城“四有”落实不到位,影响长城保护效果。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推动长城“四有”落实。如,某地辖区内长城存在未划定保护范围、无保护标志碑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通过线索摸排、集中办案、跟进监督整改等措施,推动行政机关重新核定争议点段、加快划定保护范围。又如,某地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与省级政府公布范围不一致,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修正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三是以公益诉讼推动规范长城保护性修缮。在对长城进行修缮时,有的地方违反《长城保护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影响长城历史风貌和文物价值。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规范长城保护性修缮。如,某敌台仅存长城顶部部分墙体,且出现较宽裂缝,倾斜严重,现存墙体结构不稳,行政机关已采取抢救性支护,但仍存在坍塌、灭损风险,修缮工程启动缓慢。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快敌台及区域内受损古长城的保护修缮工作,同时当地增加长城保护经费,聘请长城保护员,落实巡察制度,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四是以公益诉讼推动加强长城保护协作。受执法标准不统一、信息交流不顺畅等因素影响,毗邻地区、有关部门有时存在长城保护协作堵点。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加强长城保护协作。如,游客破坏位于省际交界处的敌台,相关监管部门协作不畅。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开展跨区划协作,联合调查走访,共商研判案件线索,分别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以“检察合力”推动破解长城保护“边界难题”。又如,某设计单位在未向文物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和开展文物压覆查询的情况下,将长城墙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全面履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诉请其依法全面履职,消除各类侵害长城墙体安全的因素,切实维护长城安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协作配合,多方联动、多措并举,推动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利用工作,加大长城文物保护修缮力度,以数字赋能探索新时代长城保护利用新路径。也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守护长城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从自我做起,文明观光、尊重历史、爱护长城,共同为赓续中华文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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