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资规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项目以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划拨项目以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
《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居住小区向全体业主全天候免费开放的下列不封闭公共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1、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在室外一层、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大于3米的开放式风雨连廊。
2、住宅底层仅作为休闲、交通、绿化、健身、儿童游乐、文化交流等公共功能使用的架空空间。
3、位于居住小区沿街的主要出入口,不超过2处,每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仅作为小区通行使用的小区门厅。
4、独立设置的,地下室出室外地面的楼梯间、电梯井,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坡道顶棚。
二、为居住小区配建的具有公共属性,产权移交相关部门(政府指定单位)或归全体业主共有的下列非营利性配套设施,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1、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居住小区配套的变配电房、开闭所、环网站、水泵房、垃圾收集房。
2、除详细规划要求配建的社区级及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外,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政府指定单位)的社区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室内体育用房、文化设施用房。
三、居住建筑不封闭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因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轨道等噪声影响,以及公建化立面等有特殊要求的居住建筑,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大于2.4米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居住小区内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室外非机动车棚,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通知》制定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开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新需求,结合宁波实际,制定《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心在于通过居住项目部分公共空间、配套设施等的不计算容积率,鼓励开发商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进一步提升小区品质和环境,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好房子”。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明确适用范围、计算规则和相关管理要求,明确四类计算规则。
一是提升公区品质。居住小区向全体业主全天候免费开放的不封闭公共空间,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风雨连廊、底层架空空间、小区门厅、独立设置的楼梯电梯、车库坡道顶棚,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是加强配套保障。为居住小区配建的具有公共属性,产权移交相关部门(政府指定单位)或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包括为地块配套的社区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室内体育用房、文化设施用房,变配电房、开闭所、环网站、水泵房、垃圾收集房,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是优化阳台设置。居住建筑不封闭阳台计算1/2容积率面积的进深限制由1.8米调整为2.4米;对因噪声影响、立面公建化等特殊要求,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封闭的阳台,计算1/2容积率;对以上两种情形的阳台,进深超过2.4米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是扩展停车空间。根据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实际配建需求,可利用地上空间作为停车配建使用,对居住小区地上独立设置的停车楼以及室外非机动车棚,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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