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3月13日公告,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券交易中聘用投资顾问,但由于聘用双方对投资顾问服务性质认识不充分,内控和风险管理不到位,导致较大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甚至有未入市主体以投资顾问名义参与债券交易,违法违规隐患突出。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范机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稳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机构),应当是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具备投资咨询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
二、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尽职履责,保护客户正当利益,公平对待不同客户,确保本机构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条线相互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投资顾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投资顾问机构因未妥善管理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等原因侵犯客户利益,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应当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资顾问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使用本机构配备的即时通讯工具对外沟通,确保沟通对象知悉自身投资顾问身份,不得代替客户自营账户达成交易,并对沟通全过程留痕。
投资顾问机构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引导或安排客户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违法违规活动。
四、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向交易商协会报备投资顾问服务情况,提供投资顾问协议和投资建议等服务信息。投资顾问机构及其客户均应当向交易商协会报备交易信息。
交易商协会适时公示投资顾问机构情况,对违反本通知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投资顾问机构等市场参与者予以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存续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顾问协议、投资建议和交易信息等报备要求,过渡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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