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宁波市消保委联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涵盖“职业闭店人”“二手车核查义务”“外卖餐饮以假充真行为整治”等涉及日常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
案例一
“职业闭店人”诱骗充值构成诈骗罪
被绳之以法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郑某顺接手意欲转让的宁波海曙一摄影店,同年3月至4月12日,伙同颜某玉、郝某玮等人在摄影店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以门店开展周年庆回馈客户为名,虚假承诺待活动结束后返还充值款,诱使消费者充值现金,后又召集消费者在宁波鄞州一酒店假意举办颁奖仪式,以现场充值刷排名营造紧张氛围,不断刺激消费者再次充值,而后关店失联。在此期间,共骗取被害人146万余元。
鄞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顺等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分别以诈骗罪判处郑某顺、颜某玉有期徒刑十年,郝某玮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门某鹏、才某钧、邢某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六人均并处罚金;判处崔某鑫、王某、曹某月等其余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郑某顺等五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4年4月,宁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职业闭店人”接手经营不善店铺实施充值诈骗的典型案例,以获得高额礼品并能收回充值款或享受等值摄影服务为诱饵,穷尽手法诱骗消费者不断充值,让众多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二
经营者怠于履行二手车核查义务
致消费者误购
不得以个人之间交易抗辩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史某某向李某某转账数千元表示想购买一辆二手车,李某某收到案外人刘某发送的案涉车辆历史车况报告后未到专业机构检测,即根据刘某的陈述向史某某作出无事故火烧泡水的保证。双方完成50余万元全款交割与转让登记后,李某某对车辆进行了近两个月的整备。
2023年5月,史某某联系李某某欲卖车,后因客户发现车辆右前部位存有事故,史某某找第三方检测,并向李某某发送表明车辆问题严重的事故车检测报告。因协商未果,史某某向北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双方买卖合同,要求李某某返还购车款53万元,并三倍赔偿159万元。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的范畴,修复痕迹发生在双方交易之前。
北仑法院认为,李某某多次买卖案涉车辆同类二手车,且在已知车辆前部产生过碰撞的情况下,怠于核实车辆情况具有欺诈的主观过错。故判决李某某“退一赔三”,在扣除折旧费用12万元后,合计支付史某某200万元。
2024年1月北仑法院一审后,李某某提起上诉,宁波中院4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者怠于履行二手车核查义务致消费者误购,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二手车交易市场环境。
案例三
非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主张食品
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6日、27日,陈某某连续两次在慈溪周巷某保健食品店以1400元/瓶单价购买透明玻璃瓶5升装冬虫夏草野山参酒3瓶,而后以酒存在非法添加冬虫夏草以及标签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
该局立案调查酒的进货渠道与销售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行政处罚。2024年6月,陈某某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店铺退款840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84000元。
慈溪法院认为,陈某某近年以消费者身份在多地提起数十件涉及酒类等商品的惩罚性赔偿之诉,且其对商品拍照,对购买过程录相,购买后始终未开封等异于正常消费者购物时的行为。加上其在明知案涉冬虫夏草酒浸泡有冬虫夏草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且具有牟利目的,故其基于消费者身份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波中院认为,保健食品店向陈某某销售的6瓶案涉虫草酒虽然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对人体必然造成伤害,但冬虫夏草并非常见食品原料,且酒的标签内容应包含而未包含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未满足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陈某某主张退货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但陈某某多次以消费者身份提起买卖合同纠纷或产品责任纠纷之诉,可见其存在较为丰富的相关维权知识和经验故法院认为陈某某并非为满足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案涉虫草酒,对其惩罚性赔偿诉请不予支持,宁波中院于2024年11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4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前提,界定了支持诉请的范围,防止制度异化为牟利工具。
案例四
二手平台卖家构成欺诈
被认定为经营者的应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蔡某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以1380元价格出售全新李宁牌限量版羽毛球拍一副,附有实物照片并说明“店内只有一套”。2024年3月,陈某通过该平台咨询后下单并支付1380元,交易时蔡某表示其有实体店铺并告知店铺地址,要求陈某先行确认收货,同时引导陈某加其微信好友扫码向某体育用品商户额外支付500元。
陈某收到球拍发现与下单球拍明显非同一球拍,联系快递寄件方得知收到的球拍系蔡某花费99元另行向其他商户购买,同时蔡某在“闲鱼”平台再次上架同款限量版球拍并说明“店里拿了7套现在剩最后一套”。陈某投诉后,平台下架相关商品并关闭蔡某账号。
陈某于2024年7月向鄞州法院起诉,认为蔡某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蔡某认可陈某收到的球拍非其下单的全新李宁牌限量版羽毛球拍这一事实,同意退还1880元,但不认可存在欺诈以及经营者身份,不同意三倍赔偿。
鄞州法院认为,相关事实与陈某主张的基本一致,蔡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欺诈。经法院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蔡某向陈某退款并赔偿共计7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出卖人已明显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是否适用“退一赔三”规则,取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二手交易平台卖家是偶尔出售二手物品的个人,还是持续营利的经营者,如果行经营之实,即使以个人账号注册,也应承担经营者之责。
案例五
一对一瑜伽私教教练离职
消费者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张某某因教练云朵与某会馆签订《入会申请合同》,购买私教课35节(次卡),入会金额14300元,合同约定会员不得无故退卡,退卡需出具无法练习的证明或经会馆同意,且扣除卡内余额40%手续费。2023年2月,张某某支付23868元购买私教课半年卡一张,同年7月支付19932元将半年卡升级为年卡,私教期间教练均为云朵。
同年12月该教练离职,之后张某某未再继续上课。双方就如何授课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某对更换私教教练方案表示拒绝。双方确认剩余课时费为15000元,但对如何退费产生争议。2024年5月张某某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余额15000元并支付利息。
鄞州法院认为,正是基于对教练的了解和信任,原告三次办卡购课。现因云朵教练离职,更换教练不能达成一致,继续履约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应当允许原告作出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的选择。被告扣除40%手续费,是针对会员无故退卡的情况,本案因一对一授课教练离职导致原告解除合同,并非原告违约。
2024年7月,法院支持原告主张,判决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15000元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审案法官以事实为依据明理释法,根据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判定瑜伽私教服务具有人身属性,适配的教练是消费者存续合同的必要条件,一旦教练离职,合同存续的基础改变,消费者如果解除合同是依法行使自主选择权,不是受合同限制的违约行为。
案例六
经营者保养车辆致损未依约
更换全新配件构成消费欺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唐某某在宁波某汽车服务公司保养车辆后,车辆无法启动,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汽车服务公司为其更换全新发动机一个,并质保三年,如三年中发动机发生问题则再次更换全新原厂发动机。
2022年5月,车辆发动机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唐某某得知汽车服务公司更换的发动机并非全新原厂发动机,于2023年8月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就车辆保养费用及折价损失“退一赔三”,并赔偿车辆故障期间的交通费损失。
鄞州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为唐某某两次更换的发动机在短时间内即出现故障,更换后的发动机编号与原装发动机编号雷同,发动机合格证上加盖公章的公司经查询也不存在,足以证明更换的发动机并非全新原厂发动机,构成欺诈,2024年5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发动机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经营者保养致损未依约更换全部配件构成消费欺诈,并支持消费者就欺诈部分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主张,有利于促进汽车服务行业管理有序、健康发展,构建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汽车服务市场发展环境。
案例七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推动整治
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危害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慈溪市域内多家热销外卖店铺出售名为“撒尿牛丸”“肥羊卷”等菜品并标注由纯牛(羊)肉制作。2024年1月,慈溪市“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提出菜品食材真实性存疑,有消费者因购买食用疑似由假牛羊肉食材制作的麻辣烫菜品诱发食物过敏。
慈溪市检察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调查。经对“张亮麻辣烫”“椿林麻辣烫”等7家店铺现场勘验发现宣传由纯牛(羊)肉制作的肉丸、肉卷,实际系由鸡皮、牛油等劣质材料合成。
经向84名消费者发起网络问卷调查,认定涉案违法情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且导致食品安全面临紧迫风险。2024年7月组织公开听证会,推动市场监管局、餐饮经营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外卖平台代表等各方就整改违法情形、保障消费者权益形成统一意见,并向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
会后,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277家麻辣烫外卖餐饮经营户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更正误导性菜名名称等虚假信息5000余条,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对70余家餐饮经营主体分别作出罚款、警告以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处理措施。
2024年9月,慈溪市检察院推动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拟制《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告知书》,将诚信经营告知纳入日常执法巡查事项;引导“饿了么”平台在网络经营注册阶段增设对餐饮经营户的专门提醒;在慈溪率先试点,将食材原料信息公示作为评定“透明餐厅”等优质商家依据。
2024年11月,宁波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专项监督,8家基层院启动类案办理,共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对2300余家餐饮企业执法检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高效运用公益诉讼手段推动整治外卖餐饮以假充真乱象,有力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安全的同时,积极推动外卖平台完善监管举措,将诚信经营守法成本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
案例八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共享
换(充)电柜行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汪某某在海曙区某小区窃得郑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由郑某某通过某共享换(充)电柜运维企业微信小程序租赁。根据换电押金协议显示,郑某某租赁的蓄电池额定电压为60V,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关于电动车蓄电池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强制要求,存在道路交通出行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海曙区检察院在办理汪某某涉嫌盗窃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线索,并依法开展调查。经现场操作更换电池确认电池电压为62.9V,核实该共享换(充)电柜运维企业向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用户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非适配蓄电池的事实。
2024年8月,海曙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运维企业违法线索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建立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监管机制,会同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实现共享换电柜全链条监管;对海曙区换(充)电柜经营企业违规提供超48V蓄电池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为,立案查处2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共享换电柜新领域暴露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安全标准执行不严等突出问题,调查核实、夯实证据,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多部门合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共享换电柜的专项整治,切实消除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道路安全隐患。
案例九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三查推动
整治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潘某明知其销售的“YSO Majic”减肥咖啡可能非法添加物质,且服用后会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以在某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引流为主要手段,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20盒,销售金额8808元,非法获利5316元。
2024年5月20日,江北区检察院针对网络销售行为特征,查清了潘某的主观明知、销售对象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以及销售行为已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
调查期间,促使潘某先行向受害人张某全额退缴购买费用3656元,减轻消费者维权诉累。
2024年10月12日,经依法公告后,江北区检察院向江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1月17日,江北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判令潘某承担支付价款十倍公益损害赔偿金51520元。
【典型意义】
对有毒、有害减肥食品依托实体店铺,在网络平台肆意销售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公诉+公益诉讼”的方式,既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加大其侵权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案例十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追诉惩罚性赔偿
整治网络营销虚假宣传性保健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间,丁某某等人在明知其销售的“凸凸硬”“黑倍王”等10种产品系普通食品,没有增强、改善男性性功能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各种网络营销方式发布虚假广告引流,共计销售196万余元(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195余万元),违法所得160万余元。
海曙区检察院认为丁某某等人存在欺诈行为和食品安全隐患,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3月27日,海曙区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丁某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24年5月13日,经海曙区法院主持调解,丁某某等人自愿承担销售金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5873257.38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群体羞于言表的消费需求与信息不对称,采取虚假夸大宣传,明示或暗示产品有增强性功能作用,诱导和欺诈消费者购买,不仅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甚至还会延误正常诊疗,危害身心健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让不法者付出惩罚性赔偿代价。
来源:宁波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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