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对浙江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3月24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浙江秘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允许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基金推介;二、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三、关联交易有关制度机制未建立;四、未对部分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开展问卷调查、签署符合合格投资者承诺及风险揭示书等工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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