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忽悠团”“黑网店”,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春耕备耕,农资先行。农资质量安全事关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制售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突出对种子等伪劣农资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为依法惩治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3类重要农资,涵盖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彰显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立场。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对被告人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同时,人民法院注重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充分适用财产刑,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赔偿诉求。此次发布的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组成“农资忽悠团”下乡兜售伪劣化肥,组织程度高,销售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不仅依法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张某和司某分别判处十一年和九年有期徒刑,还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威慑作用。

二是突出对种子质量安全的刑事司法保护。种子制假售假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种源安全,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造成损失,应予严厉打击。此次发布的2件销售伪劣种子案例中,赵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入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带菌马铃薯种薯予以销售,导致农户种植后疫病流行、植株枯死、薯块腐烂,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李某柱等销售未经品种审定、纯度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稻种子,89名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或者部分绝收,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净化种业市场,从源头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法院注重全链条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在坚决依法严惩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的同时,对其他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注重体现区别对待,从而更好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此次发布的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等人组织的“农资忽悠团”涉案多达十余人,人民法院在依法对主犯张某等人判处重刑的同时,对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涉案人员,准确适用刑罚,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四是多措并举促进惩防结合。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规范网络销售农资”“农资忽悠团”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打击合力。各地法院还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公开宣判、普法宣传等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防范能力、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实现源头治理。此次发布的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伪劣农资,审理法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观摩庭审活动,强化以案释法,取得良好法治宣传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的严惩力度,为农业丰收、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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