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2025年第三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上岗作业案
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元氏县建设的某高校三标段项目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电梯司机)未按照规定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站违法向个人提供燃气案
隆化县某液化石油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的规定,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规排放污水案
秦皇岛市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污设施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13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28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案
廊坊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输某项目建筑垃圾时,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餐饮店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案
廊坊市某春饼店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收集和运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6条第(七)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35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沧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建设调压站项目,在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情况下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李某某违规经营燃气案
隆尧县李某某在隆尧镇杨河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定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中,施工现场裸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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