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天津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松鼠小贱”“松鼠小美三维形象”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公司的“三只松鼠”牌系列商标及相关美术作品曾获得多种荣誉,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主张陈某某作为某泳装厂的经营者,在其生产的泳衣中使用了“松鼠小贱”“松鼠小美三维形象”美术作品,并对外销售,并于2024年11月以陈某某侵犯企业著作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行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侵犯了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判决陈某某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侵犯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某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上诉人陈某某则以案涉商品并非其生产,且不构成侵权为由进行抗辩。庭审中,合议庭围绕上诉人是否系案涉商品的生产者,案涉商品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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