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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版权之争看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作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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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版权之争看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作者利益

法院认为本案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选择限制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禁用权,对原作者、演绎作品作者及作品的商业价值赋予者的利益进行合理平衡后。以提高赔偿金额的方式对大头儿子公司给予救济。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著作权专业组 何月红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央视动画授权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依据3个形象分3起案件分别起诉三公司。

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其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央视动画的授权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对该3起案件,央视动画应分别赔偿150万元。

2017年4月7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关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 3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央视动画支付赔偿金100余万元,承担原告9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该案是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第二次起诉央视动画侵权。2015年,该公司曾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法院经二审认定,1994年,刘泽岱受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导演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此后,刘泽岱将三幅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又通过受让取得这三幅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未经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方式使用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获利,侵犯其著作权,判定被告赔偿126万余元。

二、三幅人物美术作品的前世与今生

被控侵权玩具使用的作品图

大头儿子

小头爸爸

围裙妈妈

13年补充协议图

(刘泽岱作品)

13年登记证书图

(根据95版动画人物形象登记)

(根据13版动画人物形象登记)

(文中两幅图片来自知产力的文章)

三、央视动画公司被控侵权作品的性质、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的承担

1.央视动画公司被控侵权作品的性质以及是否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作品系央视动画2013年版动画人物形象的衍生品。2013版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包含了刘某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元素,在整体人物造型、基本形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央视动画2013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根据动画片艺术表现的需要,进行了很大程度的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艺术创作成分。由于这种加工并没有脱离原作品中三个人物形象的“基本形态”,系由原作品派生而成,故构成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演绎者对作品依法享有演绎权,演绎权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改变。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综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刘泽岱1994年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的作品著作权。央视动画享有1995版(13版登记证书)与2013版(14版登记证书)动画片中三幅人物形象的演绎作品著作权。

被控侵权作品使用的是2013版动画片中的三幅动画人物形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在行使财产权时,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故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授权他人使用演绎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而,制造、销售该玩具的步步乐公司、欧凯公司均构成侵权。

2.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

对演绎作品的侵权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不应一概肯定或者否定侵权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而应当从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出发,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就意味着侵权的演绎作品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原著作权人的禁用权应予以限制。又因为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使作品能够尽可能地被公之于众和得以利用,故而,不停止作品的传播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因此在本案中,在依法确定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还应当注重合理平衡界定原作者、演绎作品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原创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等创造性劳动必须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应当鼓励在原创作品基础上的创造性劳动,这样才有利于文艺创作的发展和繁荣。

首先,对于本案,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限制私人权益确有必要。“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已经不单纯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三幅人物作品是一个风靡全国20年的经典卡通家庭形象,是所有中国家庭的共同回忆,承载着巨大的公共文化价值,能够满足广大公众对文化消费品的需求,衍生产品应该属于文化消费品需求的一部分。

其次,对原作者、演绎作品作者及作品的商业价值赋予者的利益进行合理平衡。

无论是95版动画片,还是2013版动画片的人物形象均集合了刘泽岱和央视两方面的独创性劳动,虽然刘泽岱为95版动画片创作了人物形象的草图,但该作品未进行单独发表,没有任何知名度的积累,而央视创作团队最终完成了动画角色造型的工作和整部动画片的创作,并随着动画片的播出,使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动画人物,其对动画片人物形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贡献亦应当得到充分考量。因此,根据动画人物形象制作的动画人物衍生品亦应得到相应的保护。

本案中,对于13版动画片中人物形象,央视投入了大量的心血,与原作品相比,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演绎。央视动画公司是三幅人物形象的演绎作者。原作者刘泽岱仅创作了三幅人物形象的草图,无故事支撑,亦无知名度,商业价值十分有限。

而央视及央视动画公司通过添加故事内容、故事情节、生活环境等因素制成动画片并播放之后,才赋予了三幅人物形象的知名度以及商业价值。央视动画公司是对原作品经过大量演绎之后进行的利用,未经许可大头儿子公司亦不得利用央视动画片中的演绎人物形象,而对于大头儿子公司享有的原作品著作权而言,其原作品的权利并未受到限制。所以,央视动画等公司不会给大头儿子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于大头儿子公司可以通过增加赔偿金额的替代性手段予以救济。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选择限制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禁用权,对原作者、演绎作品作者及作品的商业价值赋予者的利益进行合理平衡后。以提高赔偿金额的方式对大头儿子公司给予救济。

综合考虑全案因素,2017年4月7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关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 3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央视动画支付赔偿金100余万元,承担原告9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央视动画公司在支付该赔偿金额后,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无需再取得大头儿子公司或其权利继受者许可,亦无需再向其支付许可费用。[①]

参考文章:

[①]该判决的内容来自知产力的文章“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硝烟四起杭州关键一役今日宣判。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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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版权之争看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作者利益

法院认为本案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选择限制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禁用权,对原作者、演绎作品作者及作品的商业价值赋予者的利益进行合理平衡后。以提高赔偿金额的方式对大头儿子公司给予救济。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著作权专业组 何月红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央视动画授权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依据3个形象分3起案件分别起诉三公司。

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其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央视动画的授权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对该3起案件,央视动画应分别赔偿150万元。

2017年4月7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关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 3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央视动画支付赔偿金100余万元,承担原告9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该案是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第二次起诉央视动画侵权。2015年,该公司曾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法院经二审认定,1994年,刘泽岱受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导演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此后,刘泽岱将三幅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又通过受让取得这三幅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未经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方式使用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获利,侵犯其著作权,判定被告赔偿126万余元。

二、三幅人物美术作品的前世与今生

被控侵权玩具使用的作品图

大头儿子

小头爸爸

围裙妈妈

13年补充协议图

(刘泽岱作品)

13年登记证书图

(根据95版动画人物形象登记)

(根据13版动画人物形象登记)

(文中两幅图片来自知产力的文章)

三、央视动画公司被控侵权作品的性质、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的承担

1.央视动画公司被控侵权作品的性质以及是否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作品系央视动画2013年版动画人物形象的衍生品。2013版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包含了刘某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元素,在整体人物造型、基本形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央视动画2013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根据动画片艺术表现的需要,进行了很大程度的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艺术创作成分。由于这种加工并没有脱离原作品中三个人物形象的“基本形态”,系由原作品派生而成,故构成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演绎者对作品依法享有演绎权,演绎权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改变。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综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刘泽岱1994年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的作品著作权。央视动画享有1995版(13版登记证书)与2013版(14版登记证书)动画片中三幅人物形象的演绎作品著作权。

被控侵权作品使用的是2013版动画片中的三幅动画人物形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在行使财产权时,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故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授权他人使用演绎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而,制造、销售该玩具的步步乐公司、欧凯公司均构成侵权。

2.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

对演绎作品的侵权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不应一概肯定或者否定侵权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而应当从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出发,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就意味着侵权的演绎作品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原著作权人的禁用权应予以限制。又因为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使作品能够尽可能地被公之于众和得以利用,故而,不停止作品的传播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因此在本案中,在依法确定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还应当注重合理平衡界定原作者、演绎作品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原创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等创造性劳动必须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应当鼓励在原创作品基础上的创造性劳动,这样才有利于文艺创作的发展和繁荣。

首先,对于本案,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限制私人权益确有必要。“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已经不单纯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三幅人物作品是一个风靡全国20年的经典卡通家庭形象,是所有中国家庭的共同回忆,承载着巨大的公共文化价值,能够满足广大公众对文化消费品的需求,衍生产品应该属于文化消费品需求的一部分。

其次,对原作者、演绎作品作者及作品的商业价值赋予者的利益进行合理平衡。

无论是95版动画片,还是2013版动画片的人物形象均集合了刘泽岱和央视两方面的独创性劳动,虽然刘泽岱为95版动画片创作了人物形象的草图,但该作品未进行单独发表,没有任何知名度的积累,而央视创作团队最终完成了动画角色造型的工作和整部动画片的创作,并随着动画片的播出,使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动画人物,其对动画片人物形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贡献亦应当得到充分考量。因此,根据动画人物形象制作的动画人物衍生品亦应得到相应的保护。

本案中,对于13版动画片中人物形象,央视投入了大量的心血,与原作品相比,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演绎。央视动画公司是三幅人物形象的演绎作者。原作者刘泽岱仅创作了三幅人物形象的草图,无故事支撑,亦无知名度,商业价值十分有限。

而央视及央视动画公司通过添加故事内容、故事情节、生活环境等因素制成动画片并播放之后,才赋予了三幅人物形象的知名度以及商业价值。央视动画公司是对原作品经过大量演绎之后进行的利用,未经许可大头儿子公司亦不得利用央视动画片中的演绎人物形象,而对于大头儿子公司享有的原作品著作权而言,其原作品的权利并未受到限制。所以,央视动画等公司不会给大头儿子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于大头儿子公司可以通过增加赔偿金额的替代性手段予以救济。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选择限制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禁用权,对原作者、演绎作品作者及作品的商业价值赋予者的利益进行合理平衡后。以提高赔偿金额的方式对大头儿子公司给予救济。

综合考虑全案因素,2017年4月7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关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 3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央视动画支付赔偿金100余万元,承担原告9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央视动画公司在支付该赔偿金额后,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无需再取得大头儿子公司或其权利继受者许可,亦无需再向其支付许可费用。[①]

参考文章:

[①]该判决的内容来自知产力的文章“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硝烟四起杭州关键一役今日宣判。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