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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退工争议,再识经济补偿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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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退工争议,再识经济补偿金(一)

无论是中途辞职,还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除非协商得当,多多少少会牵扯上经济补偿问题。

对于大部分求职者来说,无论是中途辞职,还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除非协商得当,多多少少会牵扯上经济补偿问题。无忧精英网准备分两期讨论经济补偿金,大家可参考为今后的自身行为做些借鉴。

一、自动辞职,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案例:项先生于1993年7月进入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7月,双方签订自1995年7月至1997年7月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至1999年12月31日止。1999年9月,项先生向公司递交书面报告,请求辞职。项先生提出辞职后,仍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1999年11月,公司开出退工单,并交与项先生。项先生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议。项先生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项先生认为,公司开具退工单的行为已过时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为协商解除。因此,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十个月的年终奖金等。公司方则认为,项先生系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按公司《年终奖金考核办法》,年终奖金的考核对象为年度内在册职工,项先生的合同已于1999年10月31日解除,不属于1999年度在册职工,故项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的年终奖金没有依据,公司不予支付。     

分析: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30天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项先生提出辞职,公司是否同意?即在1999年9月,项先生向公司递交书面报告,请求辞职,到1999年11月,公司开出退工单期间,双方各有什么行为?

2、退工单是怎么一回事?是正式答复还是辞退书?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开具退工单的行为并无不当。项先生系本人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已于1999年10月31日结束,项先生不符合《年终奖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范围,故项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     

按照劳动法,职工提前30天提出辞职,企业应予答复,否则职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到11月,已超过此期限,职工没有单方面离开,企业没有在30天内答复,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职工的辞职行为是否已经被他自己的继续工作留在企业的行为否定,即不再辞职。或者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这样,企业开出退工单,便属于单方辞退。

 二、劳动合同期满,也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     

案例:胡某于1994年9月由某厂调入某家电公司。公司为其办理了录用手续。胡某与公司签定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9月,合同期满,公司通知胡某续签劳动合同,胡某表示不愿续签。于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为胡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由于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间为1994年9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在办理退工手续的同时,向胡某支付了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胡某对此不满,认为其在调入公司前已有七年工龄,公司应再支付七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胡某遂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胡某认为,他是调入公司而非从社会上招聘,其工龄应连续计算。公司则认为,胡某当时确属调入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调动职工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或本单位工作年限,原则上从调入单位之日起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胡某要求公司再支付七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企业中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中途解除劳动合同,或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则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根据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如劳动合同是在1995年2月10日以前签订,且1995年2月10日以后未再续签过的,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根据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经济补偿。(待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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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退工争议,再识经济补偿金(一)

无论是中途辞职,还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除非协商得当,多多少少会牵扯上经济补偿问题。

对于大部分求职者来说,无论是中途辞职,还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除非协商得当,多多少少会牵扯上经济补偿问题。无忧精英网准备分两期讨论经济补偿金,大家可参考为今后的自身行为做些借鉴。

一、自动辞职,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案例:项先生于1993年7月进入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7月,双方签订自1995年7月至1997年7月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至1999年12月31日止。1999年9月,项先生向公司递交书面报告,请求辞职。项先生提出辞职后,仍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1999年11月,公司开出退工单,并交与项先生。项先生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议。项先生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项先生认为,公司开具退工单的行为已过时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为协商解除。因此,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十个月的年终奖金等。公司方则认为,项先生系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按公司《年终奖金考核办法》,年终奖金的考核对象为年度内在册职工,项先生的合同已于1999年10月31日解除,不属于1999年度在册职工,故项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的年终奖金没有依据,公司不予支付。     

分析: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30天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项先生提出辞职,公司是否同意?即在1999年9月,项先生向公司递交书面报告,请求辞职,到1999年11月,公司开出退工单期间,双方各有什么行为?

2、退工单是怎么一回事?是正式答复还是辞退书?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开具退工单的行为并无不当。项先生系本人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已于1999年10月31日结束,项先生不符合《年终奖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范围,故项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     

按照劳动法,职工提前30天提出辞职,企业应予答复,否则职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到11月,已超过此期限,职工没有单方面离开,企业没有在30天内答复,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职工的辞职行为是否已经被他自己的继续工作留在企业的行为否定,即不再辞职。或者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这样,企业开出退工单,便属于单方辞退。

 二、劳动合同期满,也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     

案例:胡某于1994年9月由某厂调入某家电公司。公司为其办理了录用手续。胡某与公司签定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9月,合同期满,公司通知胡某续签劳动合同,胡某表示不愿续签。于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为胡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由于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间为1994年9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在办理退工手续的同时,向胡某支付了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胡某对此不满,认为其在调入公司前已有七年工龄,公司应再支付七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胡某遂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胡某认为,他是调入公司而非从社会上招聘,其工龄应连续计算。公司则认为,胡某当时确属调入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调动职工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或本单位工作年限,原则上从调入单位之日起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胡某要求公司再支付七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企业中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中途解除劳动合同,或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则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根据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如劳动合同是在1995年2月10日以前签订,且1995年2月10日以后未再续签过的,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根据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经济补偿。(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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